索引號: | 014235812/2020-00107 | 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如東縣應急管理局 | 文號: | 東安委〔2020〕11號 | ||
成文日期: | 2020-04-20 | 發布日期: | 2020-04-2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關于印發《如東縣安全生產警示提示制度》《如東縣安委會對縣級部門和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如東縣安全生產重要工作事項督辦制度》《如東縣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述職報告制度》《如東縣安委會成員單位履職報告制度》5項制度的通知 |
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縣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根據《江蘇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江蘇省安全生產警示提示制度>等5項制度的通知》(蘇安辦〔2020〕5號)以及《南通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南通市安全生產警示提示制度>等5項制度的通知》(通安委〔2020〕4號)要求,現將《如東縣安全生產警示提示制度》《如東縣安委會對縣級部門和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如東縣安全生產重要工作事項督辦制度》《如東縣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述職報告制度》《如東縣安委會成員單位履職報告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如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0年4月20日
如東縣安全生產警示提示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的屬地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依據《中共如東縣委 如東縣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東發〔2018〕18號)、《縣委辦公室 縣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東辦發〔2019〕4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生產警示提示對象是各鎮(區、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縣有關部門和單位。
第三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縣安委會辦公室向警示提示對象發出《警示提示函》: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有關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到位的;
(二)本轄區或本部門負責監管的行業領域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
(三)本轄區或本部門負責監管的行業領域,60天內連續發生2起一次死亡1人事故的;
(四)發生性質較為嚴重、社會影響較大事故的;
(五)生產安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上升的;
(六)連續兩年考核排名后3名的;
(七)本轄區或本部門負責監管的行業領域重大安全風險和問題隱患突出,安全監管責任不落實、不到位的;
(八)市、縣兩級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九)事故責任追究或整改措施不落實的;
(十)其他需要警示提示的情形。
第四條 安全生產警示提示程序:
(一)警示提示事項確定。凡列入警示提示的安全生產重要工作事項一般應經縣安委會辦公室主任審核批準。縣安委會辦公室針對可以預見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提前向有關鎮(區、街道)、縣有關部門和單位發出《警示提示函》。
(二)警示提示下達程序。警示提示經批準后,由縣安委會辦公室向警示提示對象下達《如東縣安全生產警示提示函》(以下簡稱《警示提示函》)。《警示提示函》(樣式見附件)主要包括:警示提示對象、警示提示原因、整改要求等內容。
(三)警示提示工作辦理。《警示提示函》收到后,警示提示對象應呈報主要領導、分管領導閱批。《警示提示函》中列明辦理具體程序和措施的,警示提示對象應嚴格執行。
(四)警示提示辦結反饋。警示提示對象須在十五日內向縣安委會辦公室報送整改方案。警示提示事項辦結后,警示提示對象應按規定將辦理情況正式行文,并把《警示提示函》領導批閱件、有關工作佐證資料復印件等作為附件,一并報縣安委會辦公室。
第五條 警示提示情況作為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考核的重要依據。縣安全生產巡查組將有關警示提示事項納入巡查內容并跟蹤問效,并將警示提示事項進行分類、分層,同步移送相關屬地政府和組織部門、紀委監委。
第六條 本制度的實施不代替對安全生產事故或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和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
第七條 各鎮(區、街道)、縣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本轄區、本部門安全生產警示提示制度。
第八條 本制度由縣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如東縣安全生產警示提示函
附件
如東縣安全生產警示提示函
××××××:
根據《如東縣安全生產警示提示制度》規定,你鎮(區、街道)/部門/單位××××××,現予以警示提示。請針對存在的問題,于×月×日前研究落實整改措施,并將整改情況向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告。
如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年 月 日
如東縣安委會對縣級部門和單位開展
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管”的要求,進一步強化部門安全監管責任,依據《如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安全生產約談辦法(試行)的通知》(東安委〔2018〕13號)、《縣委辦公室 縣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東辦發〔2019〕48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約談(以下簡稱約談),是指縣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安委會)主任、常務副主任或副主任,約見縣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就安全生產有關問題進行提醒、告誡,促進整改的談話。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安委會主任、常務副主任或副主任約談縣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
(一)發生較大事故或30天內發生2起亡1人一般事故的;
(二)發生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一般事故或發生亡2人的一般事故的;
(三)事故應急處置不力,導致事故危害擴大,傷亡人數增加;
(四)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有關安全生產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到位的;
(五)在國務院、省、市、縣各級巡查中發現問題嚴重,被通報督辦的,國家、省、市、縣安委會督辦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或重大事故隱患未按要求完成調查和整改的;
(六)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安委會常務副主任、副主任約談縣有關部門和單位分管負責人。
(一)主管行業領域60天內發生2起亡1人一般事故的;
(二)主管行業領域發生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事件的;
(三)對主管行業領域發生的事故應急處置不力,導致事故危害擴大,傷亡人數增加的;
(四)在縣級巡查中發現問題嚴重,被通報督辦的,或未執行國家及行業安全生產政策措施,對主管行業領域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或出現的重大險情,未按要求督促完成整改的;
(四)縣委、縣政府、縣安委會交辦事項落實不到位的;
(五)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五條 對縣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或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由縣安委會辦公室提出建議,報縣安委會主任、常務副主任或副主任審定后,啟動約談程序。
第六條 約談經批準后,由縣安委會辦公室書面通知縣有關部門和單位,告知被約談方約談事由、時間、地點、程序、參加人員、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七條 被約談的縣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約談事由準備書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況、原因分析、主要教訓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八條 被約談的縣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人員為部門和單位主要或分管負責人,有關科室主要負責人,視情要求事故發生鎮(區、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及其相關部門和單位主要或分管負責人,有關企業主要負責人一并接受約談。
第九條 約談實施程序:
(一)約談方說明約談事由和目的,通報被約談方存在的問題;
(二)被約談方就約談事項進行陳述說明,提出下一步擬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確定整改措施及時限;
(四)形成約談紀要。
約談紀要抄報縣安委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
第十條 被約談的縣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約談紀要約定時限內將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書面報縣安委會辦公室,縣安委會辦公室對照審核,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
落實整改措施不力、約談后連續發生事故的,由縣安委會給予通報,并抄送縣委組織部、縣紀委監委,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約談及其整改情況納入縣級機關年度目標考核、縣有關部門和單位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及縣委縣政府安全生產巡查內容。
第十一條 縣安委會辦公室根據約談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新聞媒體、公眾代表等列席約談,向社會公開約談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約談記錄和被約談部門和單位上報的材料等資料應及時立卷存檔。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如東縣安全生產重要工作事項督辦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隱患,堅決遏制較大及以上事故發生,依據《中共如東縣委 如東縣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東發〔2018〕18號)、《縣委辦公室 縣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東辦發〔2019〕4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縣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安全生產重要工作事項督辦,及時督促鎮(區、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縣有關部門和單位、縣專業委員會牽頭部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強化安全監督管理、管控重大安全風險、整改重大事故隱患、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第三條 縣安全生產重要工作事項督辦對象是鎮(區、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縣有關部門和單位、縣專業委員會牽頭部門。
第四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安委會辦公室向督辦對象發出《督辦通知單》:
(一)對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安全生產決策部署、市縣安委會年度重點工作態度不堅決、進展較慢、效果較差的;
(二)縣委、縣政府領導批示指示要求督辦的;
(三)對國家、省、市、縣在安全生產巡查考核、督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力、落實較差的;
(四)對警示提示、約談后未按要求整改落實到位的;
(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隱患排查、專項整治、監管執法等重點工作推進不力的;
(六)未按規定健全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
(七)其他應納入督辦的安全生產工作事項。
第五條 縣安全生產重要工作事項督辦程序。督辦經批準后,由縣安委會辦公室向督辦對象下達《如東縣安全生產督辦通知單》(簡稱《督辦通知單》)。《督辦通知單》(樣式見附件)主要內容包括:督辦對象、督辦原因、整改要求等內容。
(一)督辦事項報批。凡列入督辦的安全生產重要工作事項,一般應經縣安委會辦公室提出建議,報請縣安委會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審定。
(二)督辦工作辦理。《督辦通知單》收到后,督辦對象應呈報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審批,制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辦理,須在十五日內向縣安委會辦公室報送整改方案。《督辦通知單》中列明辦理具體程序和措施的,督辦對象應嚴格執行。對涉及多個縣有關部門聯合辦理的,牽頭部門負總責,加強調度,協辦部門積極配合,合力辦理。
(三)督辦情況反饋。督辦事項整改完成后,督辦對象應按規定將辦理情況正式行文,并將《督辦通知單》領導批閱件、有關工作佐證資料復印件等作為附件,一并報縣安委會辦公室。辦結時間以督辦對象提交辦理情況報告的發文時間為準。
第六條 督辦情況檢查。縣安委會辦公室將安全生產重要工作事項的督辦列入年度安全生產調度、督查活動的重要內容,實施不定期調度和專項督導檢查,主要檢查因督辦指令執行不力,未在限期時限內辦結的;在辦理過程中或在辦理情況報告中弄虛作假的;因辦理不力致使重要工作事項推進延誤或產生不良影響的。
第七條 安全生產重要工作事項督辦及整改情況作為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考核的重要依據。縣安全生產巡查組將有關督辦事項納入巡查內容并跟蹤問效,并將督辦事項進行分類、分層,同步移交相關鎮(區、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和縣委組織部門、紀委監委。
第八條 各鎮(區、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縣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結合實際,制定本轄區、本部門安全生產督辦制度。
第九條 本制度由縣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如東縣安全生產督辦通知單
××××××:
根據《如東縣安全生產重要工作事項督辦制度》規定,你鎮(區、街道)/部門××××××,現予以督辦。請針對存在的問題,于×年×月×日前研究落實整改措施,并將整改情況向縣安委會辦公室報告。
如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年 月 日
如東縣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述職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縣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充分發揮專業委員會的職能作用,現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述職報告對象為縣安委會各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委員會)。
第三條 述職報告內容
(一)安全生產事故總體情況。主要包括本行業領域發生的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分級分類和同比數據分析情況,與全市對比排序情況。
(二)安全生產組織領導情況。主要包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關于安全生產決策部署情況;落實“管“的情況;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形勢分析研判、重點工作研究部署、重大問題協調解決情況;本專業委員會工作職責、工作機制的建立情況等。
(三)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防控情況。開展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檢查、督查,排查治理事故隱患情況;對本行業領域重大風險及其他易發生重大事故的區域、單位或部位、環節的預防和防控措施落實情況。
(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情況。常態化開展監管執法,打擊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情況;建立部門會商機制、加強部門聯合執法、消除監管盲區漏點情況。
(五)應急救援和事故處理情況。建立應急救援體系,開展應急救援,組織事故處理與落實責任追究等情況。
(六)縣委、縣政府和縣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任務落實情況等。
第四條 述職報告方式
(一)述職報告方式包括書面述職和現場述職兩種。各專業委員會需圍繞第三條六個方面內容要求,在每年12月30日前報送本年度述職報告。述職報告需經各專業委員會審議通過,蓋牽頭部門公章后報送縣安委會辦公室。
(二)縣安委會視情召開年度述職工作會議,由各專業委員會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代表本專業委員會進行現場述職。若行業領域連續發生事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由縣安委會辦公室提議,經縣安委會主任或常務副主任批準后,召開有關專題述職會議。
(三)年度述職工作會議參加人員為縣安委會相關領導,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以及專業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縣安委會辦公室相關人員。
第五條 各專業委員會需認真梳理自己查擺、現場審議反饋、領導點評指出的問題,并抓好整改落實。整改落實情況將作為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 本制度由縣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如東縣安委會成員單位履職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縣安委會成員單位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充分發揮縣安委會成員單位的職能作用,現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履職報告對象
縣安委會成員單位所有組成部門和單位。
第三條 履職報告內容
(一)安全生產事故總體情況。主要包括本行業領域、本單位安全生產形勢,發生的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分級分類和同比數據分析情況,與全市其他縣市區對比情況,安全生產事故控制目標完成情況等內容。
(二)安全生產組織領導情況。主要包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情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情況,制定落實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規劃情況,列入本單位議事日程、定期研究和組織實施情況,協調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情況等內容。
(三)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度建設情況。主要包括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制定安全生產控制目標和工作責任落實、督查督辦、責任追究、考核獎懲等制度情況,將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納入干部政績、業績考核情況等內容。
(四)安全生產重點工作部署與落實情況。主要包括上一年度存在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本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情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安全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等內容。
(五)安全監管機構及執法隊伍建設情況。主要包括安全監管機構編制、人員、經費、裝備配置落實情況等內容。
(六)安全生產投入情況。主要包括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支撐體系建設資金、安全宣傳教育經費、安全生產獎勵資金、事故隱患整改投入、日常安全監管工作經費、裝備建設經費落實情況等內容。
(七)事故處置和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情況。主要包括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和演練,應急救援組織、隊伍、裝備和設施的建設情況等內容。
(八)重大安全風險防控情況。主要包括對本行業領域、本單位重大安全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重大危險源及其他易發生重大事故的區域、單位或部位、環節監控措施落實情況等內容。
(九)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強化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等內容。
(十)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下一步打算。主要包括本單位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經驗總結,對薄弱環節和問題不足的查找梳理情況,對下一階段工作目標和措施的制定情況等內容。
第四條 履職報告報送要求
縣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對照安全生產職責,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分別報送半年和全年履職報告,履職報告須蓋單位公章后報送縣安委會辦公室。
第五條 本制度由縣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