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城市管理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省市縣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省市決策部署。負責履行全市城市管理行業管理職能。擬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市容環衛等城市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規范性文件,并實施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二)制定城市管理方面的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組織編制并實施市容、環境衛生等專項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推進城市管理系統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督促相關部門維護城市容貌的整潔美觀。指導、協調各鎮(區、街道)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四)負責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垃圾分類管理和統籌處置。負責縣廢棄物處置中心的管理。負責建筑垃圾和餐廚廢棄物等處置的監管。負責縣城主要道路、公廁清掃保潔工作。負責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及運營管理。
(五)行使全縣范圍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人民防空方面的全部行政處罰權。行使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各鎮(區、街道)規劃區范圍內城鄉規劃方面的全部行政處罰權。行使縣城規劃區范圍內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市場監督管理方面、公安交通管理方面部分行政處罰權。
(六)負責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及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七)負責縣城區公共自行車網點布局的規劃、建設和系統運行監管工作。負責監督、指導縣城區非機動車停放管理。
(八)負責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推進智慧城管信息系統平臺建設。
(九)負責全縣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的指導、協調、督查、考核。
(十)承擔縣城市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委員會會議事項的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督促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職責,并對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十一)負責物業服務行業的監督管理。擬訂全縣物業管理政策和行業標準并貫徹執行。負責住宅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