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35863/2021-00039 | 分類: | 綜合政務\政務公開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如東縣城市管理局 | 文號: | 無 | ||
成文日期: | 2021-09-20 | 發布日期: | 2021-09-2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政策解讀:進一步加強縣城區搬遷地塊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管理工作 |
近日,如東縣出臺了《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縣城區搬遷地塊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東政辦發〔2021〕75號),就加強縣城區搬遷地塊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現由如東縣城市管理局為您做如下解讀。
一、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加強搬遷地塊建筑垃圾排放、運輸、處置的閉環管理,提高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水平,明晰各街道辦事處、拆卸公司、運輸單位等單位的職責責任,規范建筑垃圾排放、運輸、處置各環節的工作流程,根據《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市政府關于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進資源化利用的意見》《如東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等規定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
二、適用范圍
城中街道、掘港街道、如東經濟開發區在行政管轄區域范圍內,以及如東縣鑫源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實施的縣城規劃區范圍內,根據縣政府批準的城市搬遷計劃,實際實施的拆遷地塊,組織實施房屋征收和拆遷所產生的建筑垃圾的排放、運輸、處置應當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
三、工作職責
(一)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責任
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或招標單位為搬遷地塊責任主體,嚴格落實建設單位承擔的排放主體責任、運輸費用承擔、處置費用繳納、許可審批等相關規定。
(二)拆卸(施工)單位責任
拆卸單位應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對招標文件和拆卸合同中關于拆卸建筑垃圾運輸處置、揚塵管控措施及費用等要求充分全面知曉理解。與各街道辦事處(招標人)簽訂的拆卸合同需與招標文件主要內容一致,并經行政審批部門備案。
(三)運輸單位責任
建筑垃圾的運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①不得承運未經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②不得將承運的建筑垃圾轉包或者分包;③不得私自停用、拆除或者故意損壞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視頻監控設備;④按照公安機關和城市管理部門共同確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⑤車輛駛離工地出口前應當沖洗,保持車身清潔,嚴禁帶泥上路。裝載適量,全程密閉運輸,不得遺撒、泄漏污染道路;⑥在指定的消納場傾卸建筑垃圾,服從場地人員管理,并取得回執。
四、加大監管執法力度
搬遷地塊應當在拆除工程完成后三十日內將建筑垃圾清運完畢。施工單位未能及時履行拆卸合同相關責任,構成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納入失信懲戒。為保證政府投資工程的順利推進和地塊出讓,建設單位應根據合同約定清退違約單位,重新確定施工單位,盡快處置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處置運輸違法違規的單位,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將采用“紅黑榜”形式按季度公示,不良信息將報送信用管理部門,納入市場信用管理體系。
縣城管局負責縣城規劃區道路揚塵管控,負責對拆卸單位不履行拆卸現場揚塵管控要求,不及時清運拆遷建筑垃圾,不依法或依合同約定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等違法行為,依法立案查處。
交通和公安交警部門對超速超載、未按規定路線行駛等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縣住建局、縣城管局、縣住房建設服務中心應當將被處罰單位納入“黑名單”,縣行政審批局在市場準入時和各搬遷責任單位在招標過程中,對被處罰單位,應當予以扣減分處理,情節嚴重的,應當取消招投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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