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35863/2023-00024 | 分類: | 綜合政務\政務公開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如東縣城市管理局 | 文號: | 無 | ||
成文日期: | 2023-11-24 | 發布日期: | 2023-11-2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政策解讀《如東縣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管理辦法》 |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辦法是解決現存社會問題的需要。
近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對生活環境、生活品質的要求也與之俱增,違章建筑成為群眾熱切關心的問題之一,群眾對違章建筑的信訪、舉報數量居高不下。這些情況影響了城市規劃的有效實施,對我縣的經濟發展、投資環境造成一定的不良影響,我縣違建治理工作形勢仍較為嚴峻。
(二)制定辦法是順應機構改革和行政區域調整的需要。
隨著部分行政區域調整、機構改革深化,機構職能整合優化,目前適用的《如東縣違法建設監督管理問責辦法》(東政發〔2017〕12號),已不能完全適應我縣當前違建治理工作需要。
(三)制定辦法是相關法律、法規更新和完善的要求。
我國法律法規的與時俱進為有法可依提供了必要保障。其中《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于2000年12月24日起施行;《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而目前適用的《如東縣違法建設監督管理問責辦法》于2017年施行,其當時制定的法律依據大多已更新完善,《如東縣違法建設監督管理問責辦法》(東政發〔2017〕12號)已顯滯后。
(四)制定辦法是省、市對違建治理工作要求不斷提升的體現。隨著社會發展、人們思想方式的轉變,省、市對我縣違建治理工作要求不斷提升。目前,我縣違建治理工作正由運動式、粗放式模式向常態長效、精細化模式轉變。2023年,南通市治違辦印發 《南通市市區違法建設處置辦法 (征求意見稿 )》,為此次辦法的制定提供了一定的參考依據。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4、《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2010年3月26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28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19年3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5、《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2000年12月24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03年10月25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12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28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第二次修正,2020年11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四次修正。
三、主要制度及措施
《如東縣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管理辦法》共分四部分三十四條,對違建治理工作原則、職責、調查處置、懲戒、考核與問責等做出了明確規定。
1、工作原則:首先開宗明義,提出辦法適用范圍和違法建設行為具體含義,明確以依法行政、屬地管理、職能法定、協調聯動、防控為主、綜合治理、快速處置為原則。
2、工作職責:明確縣違法建筑整治工作領導組辦公室、鎮(區、街道)、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務局、縣交通局、公安部門、縣財政局、縣信訪局、縣縣域社會治理現代化指揮中心、縣市場監管、衛生健康、文化廣電和旅游、消防救援、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教體等相關部門在違建治理領域的具體職責;
3、調查處置:明確違法建設調查與處置過程中各部門的聯動措施,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能優勢,形成治違合力。
4、懲戒、考核與問責:明確違法建設治理工作適用《如東縣違法建設聯動治理工作機制》(東政辦發(2021)86號);明確各部門在違建治理領域考核與問責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