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如東縣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
關于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的公告
關于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的公告
:吳燕等26戶單位
因電子送達的《稅務事項通知書》被退回,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東稅一分稅通〔2024〕7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國家稅務總局如東縣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
2024年06月25日
國家稅務總局如東縣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
稅務事項通知書
東稅一分稅通〔2024〕7號
吳燕等26戶單位:
事由:責令限期繳納稅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
通知內容:你(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稅款(應繳納稅款具體詳見附件清單),限2024年08月08日前繳納,并從稅款滯納之日起至繳納或解繳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與稅款一并繳納。逾期不繳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你(單位)若同我分局在納稅上有爭議,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通知書繳納稅款、附加費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如東縣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如東縣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
2024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