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703748728/2025-00031 | 分類: | 綜合政務\政務公開 通知 | ||
發布機構: | 供銷社 | 文號: | 東供發〔2025〕14號 | ||
成文日期: | 2025-07-11 | 發布日期: | 2025-07-1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關于印發《如東縣供銷合作總社章程》的通知 |
如東縣供銷合作總社章程
(“九代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如東縣供銷合作總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江蘇省供銷合作社管理規定》《江蘇省供銷合作總社章程》《南通市供銷合作總社章程》,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供銷合作社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為農服務的綜合性合作經濟組織,是服務農民生產生活和促進現代農業發展的綜合平臺,是黨和政府密切聯系農民群眾的橋梁紐帶。具有特別法人地位。
第三條 如東縣供銷合作總社(以下部分章節中簡稱縣總社)是中共如東縣委、如東縣人民政府領導的全縣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負責全縣供銷合作事業的改革發展。
第四條 供銷合作社堅持為農服務根本宗旨,堅持合作經濟基本屬性,遵循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則。
第五條如東縣供銷合作總社堅持為農、務農、姓農,推動成員社體制創新、組織創新、經營創新和服務創新,堅持由流通服務向全程農業社會化服務延伸、向全方位城鄉社區服務拓展,建設與農民聯結更緊密、為農服務功能更完備、市場化運行更高效的合作經濟組織體系,成為服務農民生產生活的生力軍和綜合平臺,成為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骨干力量、農村現代流通的主導力量、農民專業合作的帶動力量,真正辦成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切實在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促進農民增收致富、促進鄉村振興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第六條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在供銷合作社中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
如東縣供銷合作總社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穿到供銷合作事業各領域全過程。
第七條 如東縣供銷合作總社實行團體社員制,對成員社負有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服務和教育培訓的職責。
縣總社實行開放辦社,根據申請,可接納承認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會經濟組織作為成員社。
第八條 供銷合作社設代表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定期召開代表大會。
第九條 如東縣供銷合作總社社有資產屬于供銷合作社集體所有。縣總社理事會是社有資產的所有權代表和管理者,履行社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責,依法獨立享有資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縣總社及各成員社均依法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償平調、挪用、截留、私分、侵占。
第十條如東縣供銷合作總社建立理事提案制度,在召開全縣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會議期間提交工作建議案。
第十一條 如東縣供銷合作總社加入上級供銷合作總社為其成員社,接受其組織、指導、協調、服務、監督和教育培訓,執行其決議,使用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
第十二條如東縣供銷合作總社社址設在如東縣城中街道富春江路1號。
第二章 職能和任務
第十三條如東縣供銷合作總社的職能和任務: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縣關于農業農村農民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擬訂全縣供銷合作社發展戰略和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指導全縣供銷合作社系統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引導成員社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和以農民為主體的綜合性合作社。
(三)參與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發展城鄉社區綜合性為農服務平臺,推廣土地托管等多種形式的社會化服務。
(四)組織實施新農村現代流通網絡工程建設。負責供銷社系統農產品市場建設,參與公益性農產品市場建設、運營和管護。
(五)根據縣政府委托,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重要農產品及其他商品的生產、經營、儲備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
(六)指導全縣供銷合作社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組織實施對成員社的工作考核及資產監管,協調成員社間關系。維護供銷合作社合法權益。開展行業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負責制定全縣供銷合作社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教育培訓規劃,組織實施供銷合作社從業人員、農民社員和農民經紀人技能教育培訓。
(八)依法監管社有資產,確保社有資產保值增值。發展社有企業,完善治理結構,推進聯合與合作。
(九)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成員社
第十四條凡承認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項義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縣總社直屬和投資企業、基層供銷社、集體商業總店、專業合作社、村經濟合作社、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及承認本章程、自愿加入的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等,經申請并報縣總社理事會批準,可成為如東縣供銷合作總社的成員社或成員單位(以下統稱成員社)。
成員社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十五條成員社的權利:
(一)選舉或推薦出席全縣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的代表;
(二)參加縣總社組織的有關活動,享有其提供的各種服務和有關政策支持;
(三)請求縣總社幫助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四)以縣總社成員社的名義開展活動;
(五)對縣總社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成員社的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
(二)執行縣總社決議;
(三)維護縣總社及其成員社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縣總社委托的任務;
(五)向縣總社報告工作,反映情況;
(六)接受縣總社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七)規范使用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
第十七條成員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總社理事會決議,取消其成員社資格:
(一)喪失法人資格的;
(二)自動放棄成員社資格的;
(三)違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規定的義務、情節嚴重的;
(四)故意侵害縣總社以及其他成員社合法權益的。
第四章 全縣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全縣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全縣代表大會)是縣總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九條全縣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和批準縣總社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縣總社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審議和通過全縣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
(四)選舉或罷免出席南通市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代表;
(五)審議通過或修改縣總社章程;
(六)選舉縣總社理事會理事、監事會監事;
(七)討論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全縣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成員社選舉或推薦產生。
全縣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縣總社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一條 全縣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縣總社理事會召集。縣總社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監事會提議召開,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社提出請求,全縣代表大會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二條 全縣代表大會召開的時間和會議議程,由縣總社理事會提前通知各成員社。
第二十三條成員社向全縣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議案,須在大會召開前提交縣總社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全縣代表大會須有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各項決議案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召開全縣代表大會時,由出席會議的代表通過的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縣總社理事會是全縣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縣總社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全縣代表大會,執行其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章程規定的各項職能和任務;
(三)研究部署縣總社的重要工作,指導、總結、交流成員社改革發展和為農服務工作經驗,促進成員社之間的聯合與合作;
(四)批準接納成員社或者取消成員社資格;
(五)代表縣總社履行出資人職責;
(六)選舉理事會主任、副主任;
(七)辦理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縣總社理事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理事若干人組成,每屆任期五年。
縣總社理事會主任、副主任由中共如東縣委提名,并經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成員社理事實行單位替補制。兼職的理事原身份和隸屬關系不變。
在全縣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主任、副主任、理事有變動的,由理事會履行相關手續。
縣總社實行理事會主任負責制,理事會主任為縣總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縣總社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主任召集。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提議,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請求,可以臨時召集理事會全體會議。
理事會全體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三十條 縣總社監事會為全縣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監督機構,對全縣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十一條縣總社監事會的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對本章程和全縣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對縣政府、上級供銷社委托的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對社有資產所有權代表職責的履行情況;
(五)監督和維護供銷合作社及其成員社的合法權益;
(六)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建議;
(七)對理事會的重大決定有不同意見,提出建議未被采納的,有權向全縣代表大會反映;
(八)選舉監事會主任、副主任;
(九)提議臨時舉行理事會全體會議,提議召開全縣代表大會;
(十)縣總社黨組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監事若干人組成。每屆任期五年。
監事會可設立系統外監事若干名。
監事會主任由中共如東縣委提名、副主任由縣總社黨組提名,并經監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成員社監事、系統外監事實行單位替補制。兼職的監事原身份和隸屬關系不變。
理事會理事、縣總社投資控股企業董事長、總經理不得兼任監事。
在全縣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事會主任、副主任、監事有變動的,由監事會履行相關手續。
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全體會議;監事會主任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會主任或受監事會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或監事召集。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生效。
第七章 企業和社會團體
第三十四條 縣總社根據為農服務和事業發展需要,按相關法律法規設立投資企業、社會組織。
第三十五條縣總社理事會是縣總社投資企業社有資產的所有權代表,設立縣總社社有資產管理委員會。
縣總社投資企業包括縣總社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
縣總社通過無償劃轉社有資產或市場化方式重組整合社有資本,設立獨資性質的供銷社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并授權其對授權范圍內的社有資本履行出資人職責,接受縣總社社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供銷社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不設股東會,縣總社理事會行使股東職權。供銷社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所持股企業行使股東職權,維護股東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縣總社投資企業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依法納稅,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和經營自主權,對投資人投入的資產負有保值增值責任,不得損害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縣總社投資企業要堅持為農服務方向和市場經濟取向,依照《公司法》完善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市場競爭能力,拓展經營服務領域,積極參與和推動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為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及建設生態宜居、美麗鄉村提供服務。
第三十八條縣總社根據需要,培訓各類經營管理人才,持續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為供銷合作社事業發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撐。
第三十九條 縣總社所屬社會組織,包括歸口或縣政府委托管理的行業協會及其他社會團體,應在法律和本章程及自身章程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活動,強化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承接政府委托職能,增強服務功能,開展對外交流和合作。
第四十條縣總社投資企業和所屬社會團體是獨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章 財務和審計
第四十一條縣總社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國家財政部和審計主管部門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設立會計機構和審計機構,建立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制度。
第四十二條 縣總社資金來源包括財政預算撥款和專項資金、社有資產(資本)形成收益等。
財政預算撥款及專項資金,按照國家和江蘇省、南通市、如東縣有關規定管理、使用。
全縣社有資產(資本)形成收益等為縣總社集體所有。
縣總社建立社有資本營運預算制度,對社有資產(資本)收益實行預算管理。
第四十三條縣總社財務審計部門對縣總社和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資產及經濟效益、預算執行等進行審計監督,對有關人員實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縣總社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由如東縣供銷合作社第九次代表大會通過后施行,并報中共如東縣委、如東縣人民政府和南通市供銷合作總社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