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32136/2021-00601 | 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 | 文號: | 通如東環〔2021〕31號 | ||
成文日期: | 2021-09-15 | 發布日期: | 2021-09-15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關于印發《如東縣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管理辦法》的通知 |
各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各相關企事業單位:
為加強和規范如東縣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進一步推進我縣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我們制定了《如東縣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如東縣財政局 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
2021年9月15日
如東縣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我縣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20〕第138號)及《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0〕2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如東縣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上級專項用于支持我縣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點、體現公益、精準施策、結果導向”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專項資金由如東縣財政局和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共同管理。
(一)如東縣財政局負責會同
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負責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會同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撥付下達專項資金;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對專項資金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 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聯合如東縣財政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組織江蘇省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以下簡稱省項目儲備庫)建設;調度資金執行進度及項目實施情況;具體實施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五條項目單位負責項目申報、實施,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項目資金執行進度及項目實施情況報送、竣工驗收、績效管理、監督檢查和審計等工作,并對項目申報、實施的真實性、可行性、合規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章 支持范圍
第六條按照國家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政策和規劃,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公益性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等重大項目,主要包括:
(一)水生態環境保護。包括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水質較好河流生態環境保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地下水環境保護及污染修復、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農村黑臭水體整治、企業水污染防治設施提標改造、工業園區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及管網建設等。
(二)大氣污染防治。包括鍋爐及工業爐窯綜合整治、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移動源污染治理、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等。
(三)土壤污染防治。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和監測評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土壤污染修復治理、危廢規范化處置、重金屬污染防治等。
(四)輻射污染防治。包括電磁輻射、核輻射污染防治、廢舊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安全處置等。
(五)生態文明示范建設。包括生態保護修復、生物多樣性調查保護、生態文明創建獎補、生態環境科普基地建設、生態文明實踐教育基地建設等。
(六)生態環境科研課題研究、重大科技專項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等(按照相關資金管理辦法使用管理)。
(七)生態環境部門環境監管、監測監控、執法、應急能力建設及運維,生態環境國際公約履約、國際合作項目;省項目儲備庫管理等。
(八)省確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項。
第七條專項資金不支持范圍:
(一)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下屬單位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支出以及樓堂館所建設。
(二)以城鎮生活污水為主要處置對象的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
(三)景觀、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及征地拆遷補償等與生態環境保護不直接相關的項目。
第四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八條 專項資金分配由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根據年度下達專項資金預算總額、儲備項目庫項目情況,項目申報單位過往專項資金績效情況、財力因素等擬制資金分配方案,經與如東縣財政局會商后予以分配。
第九條專項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規定辦理。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如東縣財政局會同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應加快專項資金執行進度,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在預算下達后60日內由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將資金分配到省項目儲備庫具體項目。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實行季報制。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每季度將當年資金執行及項目實施情況報送省生態環境廳。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項目單位應當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得變更項目內容和資金用途。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如東縣財政局、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批準后變更,并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第五章 項目申報與審核
第十三條建立項目儲備庫管理制度,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均應納入省項目儲備庫,未入庫項目原則上不得安排資金支持,確需安排的,需按照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要求履行必要的補庫手續。省項目儲備庫實行動態化管理,申報窗口全年開放,三年未執行的在庫項目將自動出庫,形成項目更替的良性循環。
第十四條 每年1月,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財政廳印發本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明確支持重點方向和申報要求。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會同如東縣財政局做好項目儲備工作,對符合年度申報指南要求的項目,按要求組織項目審核并申報。
第十五條每年4月、10月底前,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完成市縣相關部門申報項目的2次集中審核工作,對審核合格的項目納入省項目儲備庫,并分別印發項目儲備庫清單。
第十六條 項目入庫審核由南通如東生態環境局牽頭會同如東縣財政局共同實施,重點審核申報項目與申報范圍的一致性、申報材料要素的合法合規性和完整性,對審核通過的項目報送上級部門審核,最終項目入庫以中央、省級審核意見為準。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實行信用承諾制。項目單位要對自身信用狀況、申報材料真實性以及違約責任作出書面承諾。被列入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黑名單單位申報的項目,不予受理。
第六章 監督和績效管理
第十八條建立績效管理制度,做好績效目標預算編制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如東縣財政局、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根據實際情況,對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如東縣財政局對專項資金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編制、管理情況和績效等實施跟蹤監督。
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應當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加強項目資金財務管理,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對項目建設和運行維護等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實現專項資金和項目的全過程管理。
第二十條項目單位應加強資金的核算和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如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如東縣縣級環境保護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東財規[2016]1號同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