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32136/2021-00651 | 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 | 文號: | 通如東環〔2021〕35號 | ||
成文日期: | 2021-09-26 | 發布日期: | 2021-09-2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關于印發《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自備汽車 公務出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局各科室、直屬單位,各區域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
為保障公務出行,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上級車改精神,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自備汽車公務出行管理辦法(試行)》,請遵照執行。
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
2021年9月26日
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自備汽車公務出行管理辦法(試行)
為保障公務出行,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上級車改精神,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公務出行交通工具使用一般原則
1.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出行,應優先選擇公共交通工具,按差旅費管理規定報支相關費用。
2.符合《如東縣公務出行管理保障辦法》(東車改〔2018〕3號)規定的,可以向縣車管中心申請使用車輛。
3.根據方便、節約和高效原則,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請使用自備汽車。使用自備汽車公務出行的范圍,享受車改補貼人員為公務交通補貼保障區(掘港縣城或正常上下班路途)范圍以外,南通市域(含縣、市、區)以內;無交通補貼人員為南通市域(含縣、市、區)以內,不含正常上下班路途。到市外出差需搭乘飛機、火車等其他交通工具的,可使用自備汽車至就近機場、車站。
4.個人申請使用自備汽車的,出行范圍在如東縣內的,由局辦公室負責審批;出行范圍在如東縣外、南通市內的,由辦公室呈主要領導審批;出行范圍在南通市外的一般原則上不使用自備汽車。
二、自備汽車公務出行注意事項
1.自備汽車車主應為其本人或者其配偶,且1人只可確定1輛私家車作為公務出行自備車輛。自備汽車必須按規定參加車輛年審年檢,確保車況良好。自備汽車的四項保險(指車輛損失險、交通責任事故強制險、第三者責任險和不計免賠險)和駕乘人員意外險必須保全保足,其中第三者責任險保額必須100萬元以上,駕乘人員意外險保額每座每年40萬元以上。
審核通過的自備汽車駕乘人員意外險保費由單位和車主共同承擔,單位承擔40%。自備車至少因公使用過一次后,方可報支當年度駕乘人員意外險保險費。
2.個人申請自備汽車前,須向辦公室提供車輛相關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審核備案后,符合條件的方可批準。3年內發生過重大交通事故的駕駛人員不得駕駛自備車輛公務出行。
3.同一公務事項多人出差的,應根據自備汽車座位數拼車往返,不得派出多輛自備汽車。不同公務事項,出差目的地、時間基本一致的,應根據實際情況盡量拼車往返。一人公務出行的,原則上不得使用自備汽車。
4.因公使用自備車前,需在辦公室領取GPS定位儀,實際結算里程按照GPS定位儀記錄里程結算。
5.因公使用自備汽車,應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因交通違章而受處罰的費用及其他相應后果均由個人承擔。
6.使用自備車輛公務出行前,應在如東縣公務用車電子管理平臺中申報備案,未申報備案的,不得報支相關費用。
三、自備汽車包干費用報支規定
1.使用自備汽車公務出行,交通費包干按公務用車保障區至目的地的往返里程1.5元/公里結算,途中的油費、充電費、過路過橋費、停車費等其他費用不可報支。新能源汽車按照1.2元/公里結算。
2.使用自備汽車公務出行,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可按照《如東縣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報支,不得報支目的地市內交通費。
3.使用自備汽車公務出行報銷交通費用,必須提供會議通知、交流學習的函、執法檢查計劃、方案等材料作為附件,無上述材料的公務出行必須經局主要領導審批后方可使用。
4.使用自備汽車公務出行結束后,使用人須在15日內完成費用報銷申請手續,超期不得報支。
四、嚴禁私車公養
1.單位人員公務出行中使用的自備車輛,必須為公務出行人員本人或配偶的車輛,不得使用他人的自備汽車。
2.單部自備汽車每年公務出行報支費用里程不得超過8000公里。特殊情況需超過該里程的,須說明原因并經單位黨組會議研究同意。
3.自備汽車必須用于公務出行,嚴格按照申請單的目的地出行,不在申請范圍目的地的里程費用不得報支。
五、公示監督
辦公室要加強管理,對使用自備汽車公務出行報銷交通包干費用的,要將出差人、車牌號、起訖地點、公務事項、報支費用等情況,按月公示,確保公開、公正,自覺接受監督。
六、執行時間
本辦法從2021年10月8日起試行。如上級有明文規定,按上級政策執行。
附件2:如東縣行政中心與南通市各縣市之間的距離參考表.docx
附件5: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自備汽車使用情況公示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