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32136/2022-00115 | 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 | 文號: | 通如東環〔2022〕9號 | ||
成文日期: | 2022-02-24 | 發布日期: | 2022-02-2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關于印發如東縣水產養殖入河(海)排污口設置指南的通知 |
縣水務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農業農村局、行政審批局、水務集團,各鎮(區、街道):
根據縣委、縣政府關于南美白對蝦養殖污染規范整治的相關要求,我局制定了《如東縣水產養殖入河(海)排污口設置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
2022年2月24日
如東縣水產養殖入河(海)排污口設置指南
前言
為積極配合做好如東縣南美白對蝦養殖污染規范整治工作,指導南美白對蝦養殖戶開展水產養殖入河(海)排污口設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入河排污口設置監督管理辦法》《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類規則(試行)》《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江蘇省入河排污口設置分類分級管理辦法(試行)》《市政府關于南美白對蝦養殖污染整治的意見》(通政發〔2018〕12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通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類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辦發〔2021〕51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通市池塘養殖尾水污染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通政辦發〔2021〕52號)《關于做好過渡期間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環辦〔2020〕18號)等文件的要求,制定如東縣水產養殖入河(海)排污口設置指南。
本指南自印發起開始實施,由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聯系電話:0513-84189880。上級部門有新規定的,從其新規定。
一、水產養殖入河(海)排污口定義
本文所指水產養殖入河排污口,包括水產養殖場(戶)直接或者通過溝、渠、管道、涵洞等設施向地表水體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本文所指水產養殖入海排污口,包括水產養殖場(戶)通過溝、渠、管道、涵洞等設施直接向海洋排放的,或通過河流、灘涂、濕地等間接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二、水產養殖入河(海)排污口管理范圍
入河排污口:養殖水面100畝(含)以上單個養殖主體或連片池塘及工廠化等其他封閉式養殖水體的入河排污口屬于備案范圍;養殖水面100畝以下的屬于登記范圍。由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負責轄區內入河排污口設置的備案和登記管理。
入海排污口:均屬于備案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由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即南通市生態環境局)進行備案管理。
上級部門對水產養殖入河(海)排污口備案或登記范圍有明確規定的,從其新規定執行。
三、水產養殖入河(海)排污口申報事項
各類水產養殖入河(海)排污口要嚴格按照《如東縣南美白對蝦養殖規范整治工作方案》《如東縣池塘養殖尾水污染治理實施方案》的要求,完成養殖尾水生態化改造,實現達標排放后,方可申請備案和登記。
備案類:
(一)備案類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以下材料:
1、入河排污口設置備案表(附件1);
2、其中養殖水面1000畝(含)以上單個養殖主體或連片池塘及工廠化等其他封閉式養殖水體需要提供建設項目依據文件(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或建設項目備案證等);
3、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材料(在環評中開展排污口設置專題論證的,可提供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相關內容作為論證材料);
4、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申請單位為臨時機構無組織機構代碼證時,可提供上一級管理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及聯系人身份證復印件;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質、接納污水及取水現狀;
2、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3、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種類及其排放濃度和總量;
4、水域水質保護要求,入河污水對水域水質和水(環境)功能區劃的影響;
5、入河排污口設置對有利害關系的第三者的影響;
6、論證結論。
(三)備案流程。上述材料準備齊全之后,水產養殖入河排污口設置單位應先向所屬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管委會)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備案表進行預審,鄉鎮(街道)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以及養殖面積的準確性進行審查,審查無誤后加蓋政府(管委會)公章。由鄉鎮(街道)扎口按批次向如東生態環境局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備案材料,如東生態環境局在收到備案材料后進行審查,審查發現申報材料不全的,3個工作日內退回,申報材料齊全的,自收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回執和編號,完成備案手續。入河排污口管理平臺建成后,入河排污口設置單位應提交入河排污口備案表(需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管委會公章),管理平臺生成備案編號和回執,該入河排污口備案即為完成。
入海排污口由南通市生態環境局統一進行備案管理,所需材料參照入河排污口備案申請材料,送南通市工農南路150號政務服務大廳二樓生態環境窗口辦理,同時錄入入海排污口管理平臺進行動態管理。
(四)驗收事項。
1、其中養殖水面1000畝(含)以上單個養殖主體或連片池塘及工廠化等其他封閉式養殖水體的水產養殖入河排污口,在完成備案后,需要組織入河排污口驗收。其設置單位應在入河排污口試運行期間,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入河排污口試運行排污情況,并自行組織完成驗收,試運行時間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2、入河排污口設置的驗收內容應包括:(1)入河排污口設置位置、污水排放方式和排污口規范化設置是否符合入河排污口設置備案回執的要求;(2)入河排污口的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濃度及排放總量是否符合入河排污口設置備案回執的要求;(3)入河排污口設置備案回執規定的各項水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是否落實;(4)入河排污口設置備案回執規定的其他事項是否落實;(5)驗收結論,驗收結論應當明確入河排污口設置是否驗收合格。
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單位不得提出驗收合格的意見:(1)入河排污口設置位置、污水排放方式和排污規范化設置不符合入河排污口設置備案回執要求的;(2)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入河排污口設置備案回執要求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3)入河排污口設置備案回執規定的各項水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尚未落實的;(4)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無證排污或者不按證排污的;(5)驗收報告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項、遺漏,或者驗收結論不明確、不合理的;(6)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通過驗收的。
4、驗收登記表。驗收完成后,在管理平臺建成前,入河排污口設置單位向負責備案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紙質的入河排污口驗收登記表(附件2)。管理平臺建成后,入河排污口設置單位應當登錄管理平臺在線提交入河排污口驗收登記表,并接受監督檢查。。
5、驗收組成員組成。為提高驗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驗收意見的
過程中,入河排污口設置單位應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采取現場檢查、資料查閱、召開驗收會議等方式,開展驗收工作。驗收工作組應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入河排污口論證報告書編制單位、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單位等單位代表以及專業技術專家等組成。
登記類:
(一)登記類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以下材料:
1、入河排污口設置登記表(附件3);
2、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申請單位為臨時機構無組織機構代碼證時,可提供上一級管理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及聯系人身份證復印件;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登記流程。上述材料準備齊全之后,水產養殖入河排污口設置單位應向所屬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管委會)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登記表,鄉鎮(街道)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以及養殖面積的準確性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加蓋政府(管委會)公章。由鄉鎮(街道)扎口按批次向如東生態環境局提交登記表。養殖場(戶)實際情況與登記表內容嚴重不符的,發現存在尾水生態化改造措施無法有效去除污染物或去除效率低下、申報材料中的養殖主體與實際不一致(將養殖面積“化整為零”進行申報)等問題的,如東生態環境局書面通知鄉鎮(街道)和水產養殖入河排污口設置單位登記表作廢,入河排污口仍作為非法私設排口。入河排污口管理平臺建成后,設置單位應當在排放廢污水前,登錄管理平臺在線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記表(需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管委會公章)。
四、水產養殖入河(海)排污口規范化設置
水產養殖入河(海)排污口規范化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入河(海)排污口設置應便于采集樣品、便于計量監測、便于日?,F場監督檢查;
(二)入河(海)排污口不得設暗管通入河道或其他水體底部,如特殊情況需要設管道的,必須留出觀測窗口,以便于采樣和監督;
(三)納入備案管理的入河(海)排污口,其入河(海)排污口處應參照《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和編碼規則(試行)》《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標志牌設置規則(試行)》,設有明顯的標志牌(模板見附件4),標志牌內容應包含以下資料信息:
1、入河排污口類型;
2、入河排污口編碼;
3、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
4、入河排污口監管主體;
5、入河排污口監督電話;
6、二維碼(二維碼應關聯入河排污口詳細信息,包括:牌面上所有信息,以及經緯度、詳細地址、排水去向和排放要求)。
納入登記管理的入河排污口,在其入河排污口處設置明顯的標志牌(模板見附件5),標志牌內容應包含以下資料信息:
1、入河排污口類型;
2、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
3、入河排污口監管主體;
4、入河排污口監督電話;
(四)水產養殖入河(海)排污口設置單位應將管道(溝渠)、標志牌等納入日常管理,定期巡查和維護,確保管網運轉正常、無堵塞漫溢現象;
五、水產養殖入河(海)排污口監督管理
(一)水產養殖入河(海)排污口設置單位按照縣農業農村局制定的池塘養殖尾水排放信息登記備案制度,在排水之前向鄉鎮(街道)漁業部門進行報備;并對其水污染物委托專業機構自行檢測,保存原始檢測記錄,檢測結果報鄉鎮生態環境部門,如東生態環境局進行抽檢。對于養殖水面1000畝(含)以上單個養殖主體或連片池塘及工廠化等其他封閉式養殖水體的備案制入河排污口,自完成驗收之日起原則上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監督性監測或委托監測。
(二)已備案的水產養殖入河(海)排污口需要撤銷的,應由排污口設置單位將排污口拆除前、拆除后照片等相關材料報如東生態環境局予以撤銷備案,入河(海)排污口設置單位應當將排污口及時拆除并恢復原狀。入河(海)排污口撤銷備案后,不再列入監管范圍。
六、其他事項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采用購買第三方服務的方式委托專業技術機構對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進行技術評估,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編制單位不能承擔技術評估工作。
(二)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管委會)可根據實際條件,鼓勵相關村(社區)因地制宜建設集中的水產養殖尾水凈化設施,開展“綠島工程”建設,以經濟合作社名義統一設置集中入河(海)排污口。
(三)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對養殖場(戶)的養殖面積等信息嚴格審核,防止部分養殖場(戶)為簡化手續存在虛假申報養殖面積、或將養殖面積拆分申報等弄虛作假行為。一經發現,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管委會)扎口收集備案表和登記表,按批次向如東生態環境局提交當月表格,原則上每月集中提交一次。
(五)原則上每個水產養殖場(戶)只允許保留一個入河(海)排污口。若確需設置兩個或以上排口的,必須在排口設置論證報告中進行重點論證。
(六)水產養殖入河(海)排污口的尾水排放標準嚴格按照《池塘養殖尾水排放標準》(DB32/4043-2021)中規定的標準及相關文件要求執行。對于水質未達水功能區要求或對重點斷面水質造成較大影響的,一律不予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