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35185/2022-00017 | 分類: | 工業、交通\其他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如東縣交通運輸局 | 文號: | 東交法〔2022〕6號 | ||
成文日期: | 2022-03-28 | 發布日期: | 2022-03-28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縣交通運輸局關于在全縣交通運輸領域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高頻事項清單和告知承諾制的意見(試行) |
縣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南通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如東大隊,局機關各科室:
為進一步規范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行為,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依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交通運輸部關于建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規范化長效機制的意見》(交法發〔2021〕115號)、《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在全省交通運輸領域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高頻事項清單和告知承諾制的意見(試行)》(蘇交規〔2021〕7號),經研究,決定在我縣交通運輸領域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高頻事項清單和告知承諾制。有關意見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強化依法依規履職,加快推進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堅持執法為民、服務發展,鞏固深化交通運輸執法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成果,切實維護交通運輸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切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統籌執法的“力度”與“溫度”,樹立交通運輸綜合執法良好形象,不斷提升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的能力和水平,為交通運輸現代化建設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二、建立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罰高頻事項清單
嚴格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堅持行政處罰寬嚴相濟,全面落實“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結合《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在全省交通運輸領域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高頻事項清單和告知承諾制的意見(試行)》規定,根據我縣交通運輸執法工作實際,制定《如東縣交通運輸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高頻事項清單》(詳見附件1,以下稱《免罰清單》)。涉及可能直接造成嚴重安全隱患、嚴重影響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不適用免罰。
三、推行輕微違法告知承諾制
輕微違法告知承諾制(以下稱“告知承諾制”),是指當事人發生的違法行為符合依法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執法人員在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等(通過制作“違法行為通知書”等方式,詳見附件2)并聽取其陳述申辯后,責令其及時改正,告知其適用依法免予行政處罰的條件,并采取簽訂承諾書等形式教育、引導、督促其自覺守法,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行政處罰的一種制度。
適用告知承諾制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違法行為屬于《免罰清單》范圍內的事項;
2.違法行為輕微沒有危害后果并及時改正,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3.當事人自愿簽訂“交通運輸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告知承諾書”(以下稱“告知承諾書”,詳見附件3)。
四、適用程序
交通運輸執法機構經調查取證,認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符合適用告知承諾制條件的,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法定程序實施(具體流程詳見附件4)。
執法人員通過有關執法系統等進行查詢,經查詢當事人無同一違法行為被處罰記錄的,可以認定為初次違法。
屬于適用告知承諾制的,執法人員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對相關情況予以確認后,自愿簽署告知承諾書,當場立即改正或者承諾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執法人員應當將查詢記錄及告知承諾書作為免罰證據材料上傳至執法系統。
當事人當場立即改正的,執法人員予以現場核實確認;當事人承諾限期改正的,應當及時將改正情況相關證明材料送達執法機構,由執法人員根據證明材料予以核實確認。執法人員核實當事人的改正情況后,作出“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詳見附件5)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詳見附件6),并及時在執法系統上傳當事人改正的相關證明材料。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綜合執法機構對于適用告知承諾制的相關違法行為,應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督促當事人履行承諾當場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當事人違反承諾,再次發生同一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對當事人違反承諾的行為一并納入信用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推行《免罰清單》和告知承諾制,是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推進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建設人民滿意交通的重要舉措。縣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要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嚴格執行,規范落實,不斷提升行業治理效能,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市場公平正義,維護執法權威和公信力。
(二)完善工作機制。建立《免罰清單》動態調整機制,規范實施告知承諾制,根據法律法規修訂和執法實踐情況,定期組織開展工作評估,并對列入《免罰清單》和適用告知承諾制的事項進行動態調整更新,不斷完善工作流程和機制。
(三)規范執法行為。實施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罰和告知承諾,應當嚴格履行法定程序,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要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既要體現執法的“溫度”,也要避免執法的“寬松軟”。要杜絕選擇性執法、不文明執法、消極執法、辦人情案,對不符合免罰情形和條件的違法行為,嚴格依法處罰。要加強執法監督,嚴格執法人員教育管理,對應罰不罰、應免不免的,以及涉嫌違規執法、以權謀私等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四)加強執法監管。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的同時,要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要求加強對當事人的普法宣傳教育。要貫徹實施“一體化+智慧執法+信用監管”江蘇交通綜合執法新模式,對當事人被免予處罰并作出承諾的,縣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局相關科室加強與上級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和縣相關執法部門聯動,積極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提高執法效率,促進閉環管理,形成監管合力。要加強信用管理和宣傳,引導當事人誠實守信,自覺履行承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信用管理規定應當給予記分的,要嚴格規范實施記分管理。
本意見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如東縣交通運輸局
2022年3月28日
附件1(如東縣交通運輸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高頻事項清單(試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