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35185/2022-00045 | 分類: | 工業、交通\其他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如東縣交通運輸局 | 文號: | 東交法〔2022〕12號 | ||
成文日期: | 2022-07-13 | 發布日期: | 2022-07-1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縣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如東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制度》的通知 |
縣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局機關各科室:
為加強我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正規化建設,規范執法人員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強化執法隊伍著裝和風紀管理,樹立交通運輸執法隊伍良好形象,縣局制定了《如東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如東縣交通運輸局
2022年7月13日
如東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人員
著裝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正規化建設,規范執法人員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強化執法隊伍著裝和風紀管理,樹立交通運輸執法隊伍良好形象,根據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風紀規范》、江蘇省司法廳和財政廳《江蘇省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實施辦法》和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加強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服裝和標志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制式服裝,是指按照《江蘇省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實施辦法》中明確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統一制式服裝和標志。
第三條如東縣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制式服裝和標志配發范圍是指履行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職能,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在編在職人員(以下簡稱“著裝人員”)。
第二章 著裝規范
第四條著裝人員穿著執法制式服裝時應規范佩戴肩章、臂章、胸徽、胸號等全套標志。
第五條著常服、防寒服時,應內著配套襯衣,襯衣下擺扎于褲腰內,系制式領帶,戴制式帽子。
第六條 著裝人員穿著春秋執勤服、冬執勤服時,應內著配套襯衣,內襯衣物不得外露。
第七條著裝人員穿著夏裝制式襯衫時,襯衫應扎于褲(裙)內,不系領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穿著短袖夾克制式襯衫時,下擺不扎在褲(裙)內。
第八條著裝人員穿著制式服裝時,應穿黑色皮鞋,著深色襪子,扎制式腰帶。
第九條著裝人員穿著制式服裝時,除在辦公區域等室內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應當戴制式帽子。戴制式帽子時,帽檐前緣應當與眉齊高。帽飾帶應當并攏,并保持水平。
進入室內時,通常應脫帽并將其掛在衣帽架(柜)上(帽徽朝下);無衣帽架(柜)的,可以將制式帽置于桌(臺)前沿左側,帽頂向上,帽徽朝前。
第十條兩名或以上著裝人員同時在同一場所執法時,應當穿著相同的制式服裝。
第十一條 從事行政執法工作,除根據實際需要在執法制式服裝外穿著多功能反光腰帶、反光背心、救生衣等裝備外,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
第三章 著裝風紀
第十二條 著裝人員在下列場合或情形下,應穿著制式服裝:
(一)工作時間在本單位辦公場所時;
(二)現場執法時;
(三)在對外執法窗口辦公時;
(四)其他需要統一著裝的場合。
第十三條 著裝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穿著制式服裝:
(一)女性懷孕后體型發生顯著變化、處于妊娠或哺乳期的;
(二)參加集體活動,不適宜穿著制式服裝的;
(三)因公出差,無特殊要求的;
(四)進行暗查暗訪或執行特殊工作任務,不宜穿著制式服裝的;
(五)因患有疾病不宜穿著制式服裝的;
(六)制服裝具尚未配備齊全的;
(七)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的情形。
第十四條 著裝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穿著制式服裝:
(一)非工作時間非因工作需要的;
(二)進出經營性娛樂場所的;
(三)因涉嫌違法違紀被停止執行職務、接受審查的;
(四)辭職、調離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十五條 著裝人員穿著制式服裝時,禁止以下行為:
(一)各季節制式服裝不得混穿,硬、軟肩章和胸牌、胸號等標志不得混用,制式服裝與便服、其他鞋類不得混穿,不得佩戴其他與著裝人員身份或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和物品。
(二)不得染彩發、染指甲、留長指甲,不得紋身;不得佩戴戒指、項鏈、耳環等首飾物;男性不得留長發、大鬢角、蓄胡須;女性不得化濃妝、披發(應當束發,發垂不得過肩)。
(三)除路檢路查、水上巡查、駕駛執法車(艇)等工作需要以及患有眼疾的人員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四)不得披衣、敞懷、衣領上翻,非因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褲腿,不得赤腳穿鞋、穿拖鞋或打赤腳。
(五)制式帽子不得斜戴、歪戴、反戴,不得隨意用手提拎。
(六)不得邊走邊吃東西,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嘩,不得席地倒臥,不得在禁止吸煙的場所或開展執法工作時吸煙。
第十六條 著裝人員應勤換洗制式服裝,保持干凈整潔。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裝及標志,不得變賣、出租、抵押,不得贈送、出借給他人使用。
第十七條 著裝人員辭職、調離或者被辭退、開除的,應當在離職次日將所有制式服裝和標志交回縣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著裝人員退休的,應當在退休次日,將所有標志交回縣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
廢舊標志由縣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組織統一回收處置。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著裝人員所在部門負責人要按照本規定,加強對本部門著裝人員著裝情況的日常管理和檢查。
第十九條派駐局紀檢組、執法監督部門應對著裝人員著裝情況進行督察,著裝人員應自覺遵守著裝規定并服從督察。
第二十條對于違反本規定的著裝人員,視情節予以處理:
(一)情節輕微的,當場予以批評教育,并要求糾正;
(二)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按照《江蘇省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執法人員原則上5月至10月著夏裝,12月至次年2月著冬裝,其他時間著春秋裝。特殊氣候條件下著裝,可根據實際情況統一確定。
第二十二條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發統一規范標識工作服的一線輔助執法人員著裝管理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縣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統一換裝之日起執行,如上級另有規定的,按照上級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