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35185/2020-00108 | 分類: | 工業、交通\其他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如東縣交通運輸局 | 文號: | 東交法〔2020〕4號 | ||
成文日期: | 2020-04-15 | 發布日期: | 2020-04-15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縣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國家、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交通運輸 “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 實施方案》的通知 |
所屬各執法單位,局相關科室:
為貫徹落實《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實施自由貿易試驗區交通運輸“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蘇交審批〔2019〕11號),根據市局《國家、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交通運輸“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充分激發交通運輸市場主體創業創新活力,結合我縣交通運輸實際,縣局制定了《國家、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交通運輸“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如東縣交通運輸局
2020年4月15日
國家、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
開發區交通運輸“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
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化交通運輸“放管服”改革,根據市局《國家、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交通運輸“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家、部、省、市決策部署,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在我縣國家、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開展交通運輸行業“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壓減企業開辦時間,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
二、試點內容
在試點地區按照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兩種方式分類實施“證照分離”改革。
三、試點范圍和實施事項
試點地區為我縣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省級經濟開發區、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在全覆蓋試點范圍實施的“證照分離”改革事項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以及地方性法規設定的我縣交通運輸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共有10項。
四、具體試點任務
(一)實行清單管理制度
試點地區交通運輸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部實行“證照分離”改革。法律、法規設定的交通運輸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逐項列明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審批層級和部門、改革方式、具體改革措施、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形成清單(見附件1)。交通運輸部門應定期調整更新并向社會公布清單,不得在清單之外違規限制企業進入交通運輸行業。
(責任部門:局行政服務科、港口科,運輸管理處)
(二)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
1.實行告知承諾。對“道路貨運經營許可”等3個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一次性告知企業經營許可具體條件、監管規則和違反承諾的后果,并提供告知承諾書示范文本(見附件2)。對發現企業不符合承諾條件開展經營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銷許可證件。
(責任部門:局法制科<行政服務科>、港口科,運輸管理處)
2.優化審批服務。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等7個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優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降低辦事成本。精簡經營許可條件和申請材料,清理取消“奇葩證明”,優化辦事流程,壓減審批時限;對有數量管控的事項,定期公布總量控制條件、布局規劃、企業存量、申請企業排序等;對許可證件設定了有效期限,但經營許可條件基本不變的,原則上可以延長或取消有效期限。
(責任部門:局法制科<行政服務科>、港口科,運輸管理處)
(三)完善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制度等配套措施
交通運輸部門及其執法機構要壓實事中事后監管責任。要落實放管結合并重要求,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把更多的精力和資源投入到事中事后監管中,堅決維護市場秩序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不得以優化營商環境為由放棄監管、放松監管,逃避監管責任。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要明確告知和承諾的內容、程序及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要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將隨機抽查結果歸入市場主體的社會信用記錄。要強化聯合監管、綜合執法,發揮信用監管的基礎性作用。要對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對高風險行業和領域實行重點監管。要依托“互聯網+監管”系統,實現承擔監管職責部門的監管系統全面接入,提高監管的精準性、有效性。
(責任部門:運輸管理處,局港口科、局法制科<行政服務科>)
(四)強化涉企經營信息的歸集和共享
要積極適應“證照分離”改革的需要,優化行政審批系統、事中事后監管系統、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等有關信息化平臺和系統。以省政務信息共享平臺為樞紐,暢通涉企信息推送、歸集、共享的實現路徑。要按照“誰審批、誰推送”的原則,將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的辦理結果推送“三平臺”。監管部門要根據監管需要充分利用“三平臺”共享信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將事中事后監管過程中產生的執法檢查、行政處罰等信息及時推送至“三平臺”。
(責任部門:局辦公室、法制科<行政服務科>、港口科,運輸管理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實施“證照分離”改革的重要意義、重大影響,切實抓好改革落地實施,明確具體改革措施。要將改革推進情況、取得的工作成效和遇到的問題及時反饋至局法制科(行政服務科),為全面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積累經驗。
(二)注重放管結合。各部門要按照“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具體措施及時修訂相關事項辦事指南,同時要做好省政務服務平臺信息完善工作。執法部門要針對改革事項分類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監管的制度措施,明確監管標準、監管程序和監管方式。
(三)強化宣傳培訓。各部門要重視輿論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加大“證照分離”改革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改革氛圍。要做好“證照分離”改革培訓工作,重點加強對交通運輸行政審批、行政執法一線工作人員的培訓。
(四)強化督促落實。要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堅持獎懲并舉,充分調動改革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對成效明顯的要加大表揚和政策激勵力度,對不作為亂作為的要抓住典型實行問責。
附件:1.交通運輸“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具體措施
2.告知承諾書示范文本
附件1
交通運輸“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具體措施
序號 |
事項名稱 |
實施機關 |
改革方式 |
具體改革舉措 |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
責任部門 |
1 |
道路貨運經營許可 |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 |
實行告知承諾 |
1.對道路貨物運輸申請人承諾具備的條件(包括管理制度、人員及車輛)實行告知承諾。 2.對申請人尚不具備經營許可條件但承諾領證后一定期限內具備的,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3.申請人履行承諾、達到經營許可條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開展經營。 |
1.強化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等部門之間登記許可信息共享。 2.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移交執法機構查處并公開結果。 3.在實施許可后一定時期內加強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承諾條件開展經營的要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銷許可證件。 4.加強信用監管,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 5.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 |
局行政服務科,運輸管理處 |
2 |
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許可 |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 |
實行告知承諾 |
對申請人提交《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申請表》、客運站竣工驗收證明和站級驗收證明、擬招聘的專業人員及管理人員的身份證件和專業證書、負責人身份證件、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及委托書、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申請材料,并承諾已具備經營許可條件的,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
1.強化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等部門之間登記許可信息共享。 2.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在線獲取申請人營業執照信息。 3.向社會公開承諾內容,加強社會監督。 4.在實施許可后一定時期內加強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承諾條件開展經營的要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銷許可證件。 |
局行政服務科,運輸管理處 |
3 |
港口(涉及客運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經營項目除外)經營許可 |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 |
實行告知承諾 |
1.推動實現申請、審批全程網上辦理。 2.對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和技術能力(包括人員、設施、設備)實行告知承諾,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
1.對不符合承諾條件開展經營的要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銷許可證件。 2.加強信用監管,建立健全誠信管理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港口企業信用狀況。 |
局行政服務科、港口科, |
4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 |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 |
優化審批服務 |
1.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復印件。 2.加強與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信息共享,符合條件的,在線獲取核驗工商營業執照、安全駕駛經歷等信息。 3.將審批時限由15個工作日壓減至5個工作日。 |
1.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強化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及教練員的信用監管。 2.加強教練員資格管理,落實駕培機構管理主體責任。 3.加強與公安機關的信息共享,實施跨部門聯合監管。 4.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移交執法機構查處并公開結果。 5.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 |
局行政服務科,運輸管理處 |
5 |
建設港口設施使用非深水岸線審批 |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 |
優化審批服務 |
1.按照《關于修改<港口深水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的決定》,簡化工作流程。 2.取消港口岸線使用證。 3.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公司章程等材料。 |
1.加強信用監管,將港口岸線使用有關信用信息納入相關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向社會公布。 2.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依托現有港口岸線資源監測平臺,利用遙感衛星圖片等手段跟蹤岸線資源利用情況,發現問題要依法及時處理。 |
局行政服務科,港口科 |
6 |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 |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 |
優化審批服務 |
待實現信息共享,審批部門可查詢獲取后,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企業章程,現有營運客車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客車類型等級評定證明,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證明等材料。 |
1.加強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信息共享,通過信息化手段自動獲取申請人營業執照信息。 2.對現有營運客車,通過政府內部信息核查方式,確認車輛處于年審有效期內。 3.要求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申請人作出擬聘用駕駛員承諾,承諾聘用的駕駛員具備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 4.加強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強化社會監督,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查處。 |
局行政服務科,運輸管理處 |
7 |
出租汽車經營許可 |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 |
優化審批服務 |
1.依托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建立網上許可審批服務平臺,方便申請人通過網上平臺申請許可證,網上申請與線下申請具有同等效力。 2.將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壓減至5個工作日。 3.通過政務服務大廳、網絡等手段,向社會及行政相對人公示審批程序、受理條件和辦理標準,公開辦理進度。 |
1.開展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測評,建立出租汽車經營者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開信用記錄,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 2.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3.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 |
局行政服務科、運輸管理處 |
8 |
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證核發 |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 |
優化審批服務 |
1.對開展出租汽車技術等級評定的地區,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技術等級評定相關材料,直接向檢測機構獲取車輛技術等級評定信息。 2.依托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建立網上許可審批服務平臺,方便申請人通過網上平臺申請許可證,網上申請與線下申請具有同等效力。 3.通過政務服務大廳、網絡等手段,向社會及行政相對人公示審批程序、受理條件和辦理標準,公開辦理進度。 |
1.組織開展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測評,建立出租汽車經營者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開信息記錄,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 2.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3.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 |
局行政服務科,運輸管理處 |
9 |
交通物流經營許可 |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 |
優化審批服務 |
1.實現申請、審批全程網上辦理并在網上公布認定條件、辦理流程、審查要點,公開辦理進度。 2.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等材料。 |
1.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移交執法機構查處并公開結果。 2.加強“互聯網+監管”,通過信息化手段強化對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管。 3.加強信用監管,向社會公布企業信用狀況,拓展信用評級結果應用范圍,實行失信聯合懲戒。 4.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5.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 |
局行政服務科,運輸管理處 |
10 |
道路貨物運輸代理、貨運信息服務經營許可 |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 |
優化審批服務 |
1.實現申請、審批全程網上辦理并在網上公布認定條件、辦理流程、審查要點,公開辦理進度。 2.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等材料。 |
1.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移交執法機構查處并公開結果。 2.加強“互聯網+監管”,通過信息化手段強化對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管。 3.加強信用監管,向社會公布企業信用狀況,拓展信用評級結果應用范圍,實行失信聯合懲戒。 4.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5.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 |
局行政服務科,運輸管理處 |
附件2
如東縣交通運輸局
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書
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許可
〔〕年第號
申請人:
單位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地 址:
聯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身份證號:
地 址:
聯系方式:
行政許可機關:
聯系人姓名:
聯系方式:
一、應當提交的材料
根據許可依據和法定條件,本行政許可事項獲得批準,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2.工商營業執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4.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綜合性能檢驗報告單和記錄單,車輛總質量>3500kg還需提供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核查報告;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投入時間等內容;
5.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
6.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注:《營業執照》等信息待實現共享后,由許可機關在線查詢獲取,不再要求提供。
二、已經提交和需要補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請人已經提交:
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
2.下列材料,申請人應當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許可機關對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時提交:
第 項、第 項。
(以上由工作人員填寫)
三、承諾的期限和效力
申請人愿意作出承諾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諾書之日起 日內作出承諾。
申請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請條件的承諾,并提交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后,行政許可機關將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承諾的,行政許可機關將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不予受理。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的,行政許可機關將依法作出處理,并由申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監督和法律責任
申請人應當在本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提交應當補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無法補正的,將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本行政許可機關,將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2個月內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行政許可機關將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五、信用管理
對申請人作出承諾后,未在承諾期限內提交材料的,將在行政許可機關的信用檔案系統留下記錄,對申請人以后的同一行政許可申請,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許可方式。
告知機關:
告知日期: 年 月 日
我已閱讀并清楚了解以上告知內容。
被告知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的承諾
申請
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行政許可事項,要求按照告知承諾的方式辦理相關許可事項,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許可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認為自身能滿足行政許可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四)對于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諾能夠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提供;
(五)上述陳述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六)若違反承諾或者作出不實承諾的,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許可機關:
(簽字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兩份)
如東縣交通運輸局辦公室 2020年4月1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