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35070/2025-00119 | 分類: | 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如東縣農業農村局 | 文號: | 東農〔2025〕75號 | ||
成文日期: | 2025-08-13 | 發布日期: | 2025-08-1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關于做好全縣能繁母豬、育肥豬、羊、仔豬等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的通知 |
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各承保公司: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農業保險工作要求,助力生豬穩定生產,防范養殖風險,促進我縣農業農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現就做好全縣能繁母豬、育肥豬、羊、仔豬等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險金額、費率、保費
根據《關于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實施意見》(蘇財金〔2020〕51號)、《關于新增和調整完善部分政策性農業保險險種條款費率的通知》(蘇農險〔2022〕11號)等文件精神,各險種保險金額、費率和保費具體如下:
(一)能繁母豬
每頭能繁母豬養殖保險金額為1500元,保險費率為7%,保費為105元。各級財政保費補貼80%,參保對象自繳保費20%。即各級財政補貼84元/頭,參保對象自繳21元/頭。
保險標的能繁母豬應當符合下述四個條件且必須全部投保,不得選擇性投保:
1.投保的能繁母豬品種必須在當地飼養1年以上(含);
2.投保時能繁母豬在8月齡以上(含)4周歲以下(不含);
3.能繁母豬經畜牧獸醫部門驗明無傷殘,無本條款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疾病,營養良好,飼養管理正常;
4.能繁母豬按所在地縣級畜牧防疫部門審定的免疫程序接種并有記錄。
保險期間為當年9月20日起至次年9月19日止。
(二)育肥豬
每頭育肥豬養殖保險金額為1000元,保險費率為4%,保費為40元。各級財政補貼保費80%,參保對象自繳保費20%。即各級財政補貼32元/頭,參保對象自繳8元/頭。投保數量按當年累計存欄數確定,同時必須確定投保存欄數,當年累計存欄數低于投保存欄數的2.5倍的按2.5倍計算。保險標的育肥豬必須同時滿足下述三個條件:
1.該品種必須在當地有1年(含)以上飼養歷史;
2.經畜牧獸醫部門驗明無傷殘、無疾病、疫病,營養良好,飼養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預防接種且有記錄;
3.保險期內的育肥豬每頭體長在50CM以上(含)。
保險期間為當年10月15日起至次年10月14日止。
(三)羊
每頭羊養殖保險金額為700元,保險費率為8%,保費為56元。各級財政補貼保費60%,參保對象自繳保費40%。即各級財政補貼33.60元/頭,參保對象自繳22.40元/頭。投保數量按當年累計存欄數確定,同時必須確定投保存欄數,當年累計存欄數低于投保存欄數的1.5倍的按1.5倍計算。
保險標的羊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五個條件:
1.投保的羊品種必須在當地飼養1年(含)以上;
2.投保時羊滿3月齡且體重8公斤(含)以上4周歲(不含)以下;
3.羊存欄量30頭以上(含);
4.羊經畜牧獸醫部門驗明無傷殘,無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疾病,營養良好,飼養管理正常;
5.羊按所在地縣級畜牧防疫部門審定的免疫程序接種并有記錄,且必須佩戴國家規定的畜禽標識。
保險期間為當年10月25日起至次年10月24日止。
(四)仔豬
每頭仔豬養殖保險金額為300元,保險費率為8%,保費為24元。各級財政補貼保費70%,參保對象自繳保費30%。即各級財政補貼16.80元/頭,參保對象自繳7.20元/頭。
保險標的仔豬必須同時滿足下述七個條件,應將符合條件的仔豬全部投保,不得選擇投保:
1.投保的仔豬品種必須在當地飼養1年以上(含);
2.投保時仔豬在7日齡(體重2.5公斤)以上(含)2個月(體重小于15公斤)以下;
3.仔豬存欄量400頭以上(含);
4.管理制度健全、飼養圈舍衛生、能夠保證飼養質量;
5.飼養場所在當地洪水水位線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區;
6.仔豬經畜牧獸醫部門驗明無傷殘、無疾病,營養良好,飼養管理正常;
7.仔豬按所在地縣級畜牧防疫部門審定的免疫程序接種并有記錄,且必須佩戴國家規定的畜禽標識。
保險期間按不同的投保方式確定:
1.分批投保的,保險責任期間自保險合同載明的起始日即仔豬畜齡7日齡(體重2.5公斤)起至2個月(體重達到15公斤)或出欄進入育肥期時止,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具體期間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2.按年計劃飼養量(出欄量+存欄量)投保的,保險期間為當年9月20日起至次年9月19日止。
(五)蛋雞
蛋雞保險金額為20元/只,保險費率為6%,保費為1.2元/只。各級財政對參保對象保費補貼60%,參保對象負擔保費40%。即各級財政補貼0.72元/只,參保農戶負擔0.48元/只。
(六)肉雞
肉雞物化成本保險金額為15元/只,保險費率為3%,保費為0.45元/只。各級財政對參保對象保費補貼60%,參保對象負擔保費40%。即各級財政補貼0.27元/只,參保農戶負擔0.18元/只。
二、運作方式
根據市級和縣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的實施意見》(東政辦發〔2019〕9號)文件精神,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決定性作用,釋放市場活力,自2019年9月1日起,我縣養殖業保險經營模式由政府與保險機構“聯辦共保”轉為政府指導下的保險機構自主經營,由財政部門按照政策規定給予保險費補貼。
三、調查統計
開展能繁母豬、育肥豬、羊、仔豬、蛋雞、肉雞調查統計,是開展能繁母豬、育肥豬、羊、仔豬、蛋雞、肉雞政策性保險工作的重要基礎。各鎮(區、街道)要切實提高認識,認真組織好本轄區內的調查統計工作。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規范程序調查、統計。首先從鎮(區、街道)財政局一卡通系統中導出所有農戶的主要信息資料,如農戶姓名、身份證號碼等,然后由調查人員逐村、逐場、逐戶開展調查統計,做到“三見三對應”,即:見人、見豬(羊)、見榜,姓名、身份證號碼、“一卡通”號碼“三對應”。要嚴格掌握能繁母豬、育肥豬、羊、仔豬、蛋雞、肉雞的界定標準,做到不虛報、不漏報,數據必須真實、可靠。各鎮(區、街道)要組織財政、畜牧獸醫、村干等人員,按照統一要求和格式實施調查統計工作,保險公司人員應共同參與做好大中型養殖戶(場)的前期調查統計工作。能繁母豬、育肥豬、羊、仔豬、蛋雞、肉雞投保頭數、繳納保險費金額都必須經投保人確認,并在《江蘇省政策性農業保險繳費/投保憑證》簽字同意,保險分戶承保、理賠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三天。
四、保費收取
我縣新一輪政策性養殖業保險承保工作分險種必須按以下時間要求完成。能繁母豬、育肥豬、羊、仔豬:當年8月20日前完成。
農戶自繳保費的部分由各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管委會、辦事處)負責組織收取,并于當年9月10日前匯款至縣政策性農業保險財政專戶,收款單位:如東縣財政局,開戶行:農行如東縣支行,賬號:710101040000017。
五、災損理賠
政策性養殖業保險理賠工作在縣農業農村局、財政局的領導下開展,公開程序,統一標準,張榜公布,力求準確。嚴格按照《江蘇金融監管局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江蘇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江蘇省農業保險精準投保理賠行動方案的通知》(蘇金發〔2025〕25號)理賠標準執行。根據參保死亡能繁母豬、育肥豬、羊、仔豬、蛋雞、肉雞的品種、體重、體長、市場價格、是否足量參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賠款要及時匯至農戶(養殖場)一卡通系統。能繁母豬、育肥豬、羊、仔豬、蛋雞、肉雞保險理賠查勘、定損工作由各承保公司牽頭,聯合縣農業農村局畜牧獸醫專家進行查勘定損。對未足量參保的,要按參保的比例計算賠償。新參保的保險母豬,自保險期間開始之日起20日內(含)為保險母豬的疾病觀察期;新參保的育肥豬,自保險期間開始之日起15日內(含)為保險育肥豬的疾病觀察期;新參保的羊,自保險期間開始之日起15日內(含)為保險羊的疾病觀察期。
六、病死豬無害化處理
各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管委會、辦事處)、縣畜牧獸醫部門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賦予的職責,對轄區內病死豬的無害化處理負有宣傳、管理、協調、監督等職責。
根據江蘇省辦公廳《關于全面推廣應用保處聯動信息系統工作的通知》(蘇農牧辦發〔2020〕11號)及如東動物衛生監督所《關于全縣“保處聯動”網絡平臺正式運行的通知》(東動衛監〔2020〕7號)文件精神,我縣自2020年7月1日起無害化“保處聯動”網絡平臺正式運行。具體做法:無害化處理“保處聯動”網絡平臺共有無害化處理申報、獸醫勘驗、保險定損、收集轉運、無害化處置五個步驟。
七、相關工作要求
各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管委會、辦事處)是能繁母豬、育肥豬、羊、仔豬、蛋雞、肉雞保險工作推進的主體,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細化工作方案,確定工作人員,明確工作責任。鎮(區、街道)相關部門和村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抓好落實,及時做好能繁母豬、育肥豬、羊、仔豬、蛋雞、肉雞的調查統計、保費收取、防疫、畜禽標識的佩戴管理等工作。縣農業農村局要做好能繁母豬、育肥豬、羊、仔豬、蛋雞、肉雞理賠查勘技術鑒定、防疫和畜禽標識佩戴管理的監督指導工作;縣財政局要做好保險資金的管理;縣其他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各鎮(區、街道)要根據各險種保險期間及時做好調查數據的登記匯總上報及保費的收取解繳、參保信息的電腦錄入等工作,在保費收取時,應及時出具《江蘇省政策性農業保險繳費/投保憑證》,不得有先收取保費,事后補開《江蘇省政策性農業保險繳費/投保憑證》的現象發生。保險公司與村、農戶(養殖場)簽訂好保單,完成承保的相關工作。《江蘇省政策性農業保險繳費/投保憑證》發放要有領用手續,參保結束后,對已使用、空白、作廢的要由承保公司全部收回。對選擇性投保的養殖戶(場),在掌握確鑿證據的情況下經提醒仍不足額投保可予以拒保。
今后,如果上級對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沒有新的政策或保險條款的調整,縣級將不再每年下發通知,繼續按本文件通知精神執行。
如東縣農業農村局 如東縣財政局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