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3月23日,如東皓林餐廳向如東縣行政審批局提交了食品經營許可材料,之后,有群眾舉報如東皓林餐廳的油煙排放對其日常生活產生了影響,建議對這家餐廳的食品經營申請不予許可。
【調查與處理】
如東縣行政審批局經營許可審批科接到舉報后,安排兩名工作人員到如東皓林餐廳進行了現場核查,通過核查發現:一是該餐廳的位置與周邊的居民區有一定的距離;二是該餐廳所在的整棟樓為非住宅樓。通過核查,也對該餐廳內部設施設備及布局進行了指導及合理調整。
根據群眾的舉報和現場核查的情況,為了更審慎審批食品經營許可,如東縣行政審批局聯合如東縣城管局和如東縣住建局對如東皓林餐廳的現場進行了勘察。經過縣城管、縣住建和縣行政審批局對該餐廳油煙的排放、燃氣的使用及食品經營共同確認符合要求后,于2021年3月23日,發放了食品經營許可證。
【法律分析】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如東皓林餐廳提交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材料齊全,符合《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受理,經過現場核查情況,并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及《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二條禁止在下列場所新建、擴建排放油煙的飲食服務項目:(一)居民住宅樓等非商用建筑;(二)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三)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兩側、居民居住區以及公園、綠地內管理維護單位指定的燒烤區域外露天燒烤食品。行政審批部門是否要將大氣污染防治法作為食品經營許可的條件?可參照山東省東營川東餐飲服務有限公司與東營市東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審行政判決情況:東營市東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因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不予辦理東營川東餐飲服務有限公司食品許可被起訴、敗訴。
【典型意義】
“商事制度改革就是要‘寬進嚴管’。只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做到放管結合,放活和監管同步,才能最大限度發揮商事制度改革激發市場活力的整體效能。”
審批部門要緊緊圍繞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逐步落實好“證明分離” 改革措施,改革審批方式。另外,應建立完善的聯合審批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