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上級黨委政府關于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圍繞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中心任務,部署、指導、檢查、監督全縣公安工作。
2、分析研究全縣社會治安狀況,為上級公安機關和縣委、縣政府提供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對策。
3、依法管理社會治安,根據社會治安情況,提出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措施和辦法,預防、制止和偵查、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4、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以及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5、組織、指導全縣重大案件的偵查工作,協調處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騷亂。
6、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依法管理道路交通、路面治安、機動車輛和駕駛人員,受理群眾報警,處理交通事故,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7、依法指導、監督全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指導保衛組織建設,落實保衛措施。
8、辦理、指導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在我縣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范圍內警衛工作的組織實施。
9、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負責全縣公安機關的通信聯絡,保障通信暢通。
10、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強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11、負責對全縣公安民警隊伍進行管理、教育培訓,及時分析公安隊伍狀況,制定管理公安隊伍的各項規章制度,按照管理權限管好各級干部,監督公安民警執法活動,查處或督辦全縣公安隊伍違紀案件。
12、指導全縣公安機關的業務工作,為全縣各級公安機關提供信息、技術、后勤等方面的服務。
13、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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