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xgzb/2019-00016 | 分類: |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國資辦 | 文號: | 東國資〔2019〕19號 | ||
成文日期: | 2019-11-12 | 發布日期: | 2019-11-12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如東縣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對國家出資企業派出股東代表參加股東會暫行辦法》的通知 |
各區黨工委、管委會,縣屬各國有企業:
《如東縣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對國家出資企業派出股東代表參加股東會暫行辦法》經縣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縣政府第二十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如東縣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對國家出資企業派出股東代表參加股東會暫行辦法》
如東縣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
2019年11月12日
附件
如東縣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對國家出資企業派出股東代表參加股東會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縣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國資辦)對國家出資企業監督管理責任,通過企業股東會行使相關股東權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十三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設置股東會的非國有獨資公司的國家出資企業。主要包括:
(一)國家出資的國有全資公司;
(二)國家出資的國有參股、國有控股公司。
本辦法所述國家出資指縣國資辦、縣內其他各行政單位、各事業單位、各機關團體對各類國有企業的出資。上述出資非縣國資辦出資的,縣政府指定縣國資辦實際履行出資人職責。登記出資人應按縣國資辦的意見在須要登記出資人簽署意見事項上“見章蓋章”。縣國資辦委派股東代表出席相應股東會,登記出資人應根據縣國資辦委派意見辦理相關委托手續。登記人不得應相關請求直接作出管理者委派、重大事項決策、分配利潤、章程修改等事項決定。
相應國有企業召開股東會議前,應書面向縣國資辦提出申請,出資企業申請應在召開股東會前十五日向縣國資辦提出;相關動議草案一般應在送達縣國資辦的同時,依法事先送達該企業的其他股東。
第三條 企業報送材料
(一)企業向縣國資辦提出召開股東會并請求派員參加的報告;
(二)本次股東會建議方案(含具體議程事項);
(三)企業董事會提出的相關股東會決議(草案)及相關法定附件。
相關法定附件要求詳見縣國資辦對國家出資企業監督管理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中的具體規定。
股東會建議方案和相應決議(草案)企業董事會送達縣國資辦前,應已經通過相應具有決策權的黨委(黨工委)討論通過。相應黨委(黨工委)與相應企業的對應關系詳見《如東縣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相應黨委(黨工委)“三重一大”事項報備由相應企業按清單要求執行。
屬于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等情形,應先行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四條 企業召開股東會議,應依法通知出資人參加。屬于法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由股東會議決策事項,且章程中未授權企業的事項不得以其他公司內部會議形式代替。縣國資辦可依法直接要求企業召開股東會決策相關事項。
第五條 縣國資辦可按法律規定直接指派辦公室工作人員參加。或決定委托該企業代表國家出資方的負責人就相關事項行使股東權利。
縣國資辦可就一般事項定向委托該企業代表國家出資方的負責人行使股東權利。但全資、參控股企業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權限事項的,或討論事項需要提請縣政府批準的,討論國家出資企業領導人員任免的,縣國資辦可同時派出辦公室工作人員參加。同時派出國資辦工作人員參加的情形下,由該工作人員行使股東權力。
第六條 派出股東代表流程如下:
(一)縣國資辦受理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材料。
(二)縣國資辦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召開會辦會,決定是否同意召開本次股東會。不同意的,向企業董事會說明理由。同意召開的,由科室負責人層報主要負責人決定委托人員或決定同時派出人員。
(三)受指派人為縣國資辦工作人員的,應代表縣國資辦與相關企業代表國家出資方的負責人就動議事項事先溝通,就相關情況作必要了解,必要時可與相應黨委(黨工委)負責人溝通。
(四)縣國資辦召開會議集體討論決定股東代表意見,相關企業代表國家出資方的負責人應當參加。會議應形成意見交受指派人。
(五)受指派人參加會議并按集體討論意見發表意見。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簽字。參股企業情形下,縣國資辦決定的股東意見與大股東意見不一致的,受指派人員應特別注意所發表的意見是否如實記載于股東會記錄。法定簽字的上方應有特別說明(明確載明建議否決或不同意見記載于原始記錄的頁碼)。參股情形下大股東在股東會記錄未如實記錄股東代表意見且強令不作說明簽署的,應明確拒絕。
(六)相關企業應當場形成股東會決議,將文件加蓋企業公章后轉受指派人。
(七)受指派人應在出席會議后2個工作日內書面向縣國資辦黨組報告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并附相關股東會議決議。
受指派人包括縣國資辦直接指派的辦公室工作人員和委托的該企業代表國家出資方的負責人。
第七條 依法和依據章程規定派出股東代表參加股東會議前應向縣政府請示的事項和事后應該報告的事項按法律規定和縣政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縣國資辦集體討論認為召開股東會的法定條件不具備時,應通知企業董事會與其他股東協商延遲召開,參股控股企業其他股東堅持召開的,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的,縣國資辦指派代表應按集體討論意見發表相關意見(包括否決意見),同時可充分陳述理由。
依法不屬于股東會討論的事項,應通知企業董事會不需要召開股東會。
第九條 當國有股權處于非控股狀態,非國有股東決定強行通過相關決議,該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企業章程規定,且該決議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該參股企業由縣國資辦推薦任職的內部執行董事或國資方安排在董事會的成員或縣國資辦指定的人員(按以上順位)應及時向縣國資辦報告具體情況。縣國資辦可責成上述人員研究依法采取反制措施。或由縣國資辦會同相關黨委(黨工委)及相關方面研究,直接依法采取反制措施。
第十條 受指派、委托參加股東會議的代表除受縣國資辦指定與非國有股股東交流工作外,不得會前向非國有股股東方透露國資方的股東意見。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指派、委托)的股東代表未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決策程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抄送:南通市國資委,縣人民政府,縣紀委、縣委組織部、縣編辦、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審計局、縣金融監管局。
如東縣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 2019年11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