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31918/2023-00042 | 分類: | 科技、教育\教育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如東縣教育體育局 | 文號: | 東教體人〔2023〕33號號 | ||
成文日期: | 2023-10-14 | 發布日期: | 2023-10-1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縣教育體育局關于做好2022-2023學年教育體育系統名優人才考核工作的通知 |
各鎮(區、街道)教育聯絡組、各縣直學校(幼兒園),局相關科室:
為貫徹落實《中共如東縣委 如東縣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實施意見》(東委發〔2020〕14號),切實加強我縣教體系統名優教師隊伍建設,根據《如東縣教育體育系統名優人才考核實施辦法(修訂稿)》(東教體人〔2022〕10號),現就做好2022-2023學年教體系統名優人才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對象
(一)經教育主管部門評選產生的教學系列、德育系列名優人才。包括任期內的:省名師工作室領銜人、省名教師、省特級教師、省教學名師;市名師工作室領銜人、名教師、學科帶頭人、骨干教師、教壇新秀;縣名教師、學科帶頭人、骨干教師、教壇新秀。
(二)至2023年9月,已辭職(辭聘)、自動離職或本學年曠職超過15個工作日以及受黨紀政紀處分、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再考核,不享受名優人才獎。
二、考核內容、要求
考核內容、要求根據東教體人〔2022〕10號文件執行。
三、考核周期
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
四、考核程序
(一)個人自我總結。名優人才對照《如東縣教育體育系統名優人才考核實施辦法(修訂稿)》考核要求,實事求是地回顧總結一學年來思想和師德表現、工作表現、工作實績和專業成長的情況,如實填寫《如東縣教育體育系統名優人才考核登記表》,并匯總整理佐證材料(所有證書論文等一律交原件),10月12日前送本人工作單位。
(二)單位初評考核。10月13日,各單位根據東教體〔2022〕10號文件要求,組織對2022至2023學年實際在本單位工作的名優人才進行初步考核,提出初步考核等級建議。
單位初評考核程序如下:
1.組織本單位名優人才在名優人才所在單位全體教職工會議上述職并展示本人一學年來的教育教學工作、專業成長、示范引領、繼續教育以及指導青年教師等方面成績,展示相關佐證材料;組織對名優人才的同行評價。
2.對照東教體人〔2022〕10號文件對名優人才進行量化考核,確定考核等級并在名優人才所在單位校園網或公示欄內公示《如東縣教育體育系統名優人才考核登記表》和考核建議。公示不少于3個工作日。
(三)局組織考核。10月15日下午,縣教育體育局對名優人才進行集中考核,考核結果報黨工委、局長室討論決定。
五、考核結果的運用
按東教體人〔2022〕10號文件規定執行。
請各單位嚴格依據東教體人〔2022〕10號文件規定的標準進行初評考核。局集中考核中出現單位考核結果與本實施辦法標準不一致的,發回相關單位重新考核,并按一定比例對相關單位考核結果為“優秀”“合格”等級的人數提出上限限制,同時核減相關單位下一輪名優人才評選的指標。
六、材料要求
1.單位材料:
(1)名優人才考核登記表在本單位公示的照片或網絡公示截圖(學校+聯絡組蓋章)。
(2)單位初評考核結果及佐證材料、公示佐證材料(單位初評考核結果由考核單位總結概括,內容包括考核總數、人員構成、初評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人數及比例)(佐證包括考核方案和會議記錄等)(初評考核結果在本單位公示截圖)。
注意:2022至2023學年名優人才考核匯總表電子表(附件4)請于10月14日前發人事科臧偉玲(1730464409@qq.com)。
2.個人材料:
(1)《如東縣教育體育系統名優人才考核登記表》(附件2,一式一份),在左上角用鉛筆進行編號(如01-A-01,代碼在Excel附件中)不裝訂,夾在佐證材料中。
(2)相關佐證材料。凡不提供佐證材料者,一律不對其進行考核,視作自動放棄考核處理(使用大小合適的燕尾夾簡單裝訂成冊,不影響堆放,封面和目錄見附件3)。
上述單位材料和個人材料請于2023年10月15日上午送縣教師發展中心五樓會議室,逾期作放棄考核處理。
七、相關事項
1.2023年暑假縣內調動或借用的名優人才,由調動或借用前工作單位考核。
2.青年教師教學能手由本人工作單位組織考核。
附件1
如東縣教育體育系統名優人才考核實施辦法
(修訂稿)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進一步推動我縣教育高品質發展,充分發揮我縣教育體育系統名優骨干人才的帶頭示范作用,促進名優骨干人才專業發展,樹立科學的教育人才成長觀,根據《中共如東縣委 如東縣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實施意見》(東委發〔2020〕14號),結合我局2017年修訂的《如東縣教育系統名優人才考核實施辦法》施行以來的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一、考核對象
經教育主管部門評選產生的教學系列、德育系列名優人才。包括:國家萬人計劃教學名師;省名師工作室領銜人、省名教師、省特級教師、省教學名師;市名師工作室領銜人、名教師、學科帶頭人、骨干教師、教壇新秀;縣名教師、學科帶頭人、骨干教師、教壇新秀。
二、考核周期
現職教育系統名優人才每學年考核一次。具體考核時間為每年的8~9月份。
三、考核內容
(一)政治思想和師德表現
具有堅定的理想信念,自覺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堅持“四個自信”“四個統一”,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忠誠黨的教育事業,認真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具有高尚的師德,以“四有”好教師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帶頭遵守憲法和法律,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模范遵守新時代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無違法違紀和師德失范行為。尊重學生人格,深受學生愛戴,是本校教師的表率,每學期在學生和家長評議中滿意度(含很滿意率、滿意率)達90%以上(含本級,下同),同行評價認可度達85%以上。上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考核學年度獲縣以上表彰的(農村學校獲得鎮以上表彰),加分獎勵。
(二)工作表現和工作量
愛崗敬業,勇挑重擔,服從學校分工,支持和配合學校工作,積極承擔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分配的各項工作任務。堅持教育教學一線工作,從事本專業教學工作,教學工作量達到或超過《如東縣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工作量標準(試行)》規定的要求或本校同學科教師平均教學工作量。班主任工作量按本校教師標準課時工作量的一半計入本人基本工作量。擔任教育行政干部的名優人才,教學工作量應達到如下標準:正校級領導應不少于本校同學科普通教師教學工作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學年聽課不少于90節;副校級領導應不少于本校同學科普通教師教學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且每學年聽課不少于100節;中層正職應不少于本校同學科普通教師教學工作量的二分之一,且每學年聽課不少于100節;中層副職應不少于本校同學科普通教師教學工作量的三分之二,且每學年聽課不少于100節。局直事業單位名優人才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認真負責地完成領導交辦的臨時性工作。德育系列名優人才必須擔任班主任工作或學生心理健康指導老師或年級組長工作或分管學校德育工作。
(三)教育教學
積極實施教育教學改革,勇于開拓創新,在實施素質教育中起示范作用。積極承擔班主任、團隊和學生社團指導工作,正常家校聯系,所帶班級有良好的班風、學風。在“雙減”背景下,能對本學段課程標準和教材有深入透徹的研究,并形成自己獨特的見解和呈現成果,課堂教學效果好,高質量完成教學任務,任教班級學生素質測試成績在本校或本鎮同軌班級名列前茅或與接班時相比有明顯提升(音樂、體育、美術、信息技術等學科名優人才,應積極承擔本學科學生社團指導工作,積極承擔學校或主管部門分配的相關工作,指導學生在本學科競賽或相關活動中獲獎或獲得表彰),當年課堂教學滿意度達90%以上。
德育系列名優人才所帶班級必須獲評校級及以上優秀班集體,或本人受到校級及以上優秀班主任等德育系列表彰,或在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師德師風建設、校園或班級文化建設、學校德育品牌建設、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取得實績。
縣教師發展中心教學研訓員每學期至少面向本縣本學科教師開設一節高水平示范課,高質量組織本學科教師集體研訓活動不少于8次。能主動抓實本學科課標和教材的教學研究,在教學中有自創性題庫成果呈現率達50%以上。本學科當年中考、高考以及省、市質量檢測中成績列全市前茅,或指導本學科教師參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或委托組織的教學基本功、優秀課評比獲市一等獎以上(本學年未組織相關比賽的除外)。教科、電教研訓員每學年高質量組織本縣教師教科研或現代教育技術培訓活動不少于4次;所承擔的工作列全市前茅,或指導本縣教師參加教育主管部門組織或委托組織的課題研究、專業論文評比、現代教育技術比賽獲市一等獎以上(本學年未組織相關比賽的除外)。
職業中學專業教師考核學年度教學業績優秀,課堂教學滿意度達90%以上,有2周以上行業企業生產服務一線實踐工作經歷,本人或指導學生參加創新創業大賽、技能大賽獲市等級獎以上獎勵(本學年未組織相關比賽的除外)。
(四)教育科研
1.國家萬人計劃教學名師、省名師工作室領銜人、省名教師、省特級教師等國家省級人才。每學年(上年度9月至下年度8月。下同)至少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公開、獨立發表1篇有創新和指導作用的研究論文;或主持或作為核心成員參與省級及以上課題研究。
2.市名師工作室領銜人、市名教師、學科帶頭人、縣名教師。每學年至少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公開、獨立發表1篇有較高水平的本專業論文(或市級2篇);或主持或作為核心成員參與市級以上教科研課題研究。
3.縣學科帶頭人、市骨干教師。每學年至少在市級以上學術刊物公開、獨立發表1篇有較高水平的本專業論文;或主持或作為核心成員參與縣級以上課題研究。
4.縣骨干教師、市教壇新秀、縣教壇新秀。每學年至少在縣級以上學術刊物公開、獨立發表1篇有較高水平的本專業論文;或參與縣級以上課題研究。
(五)示范作用
名優人才應高質量完成學校或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分配的教師培訓或培訓組織工作。同時:
1.國家萬人計劃教學名師、省名師工作室領銜人、省名教師、省特級教師、省教學名師等國家省級人才。每學年至少在全縣范圍內開設高水平的觀摩課、示范課或專題學術講座等4次(研訓員8次)或鎮(校)級6次,在市級及以上范圍內開設高水平的觀摩課、示范課或專題學術講座等1次。能指導農村或薄弱學校教師提高教育教學水平,積極承擔新入職教師培訓工作,積極承擔鄉村骨干教師培育站領銜人工作,積極承擔縣青年教師“雙培養”校內外導師工作。
2.市名師工作室領銜人、市名教師、學科帶頭人、縣名教師。每學年至少在全縣范圍內開設高水平的觀摩課、示范課或專題學術講座等2次(研訓員6次)或鎮(校)級4次。能指導農村或薄弱學校教師提高教育教學水平,積極承擔新入職教師培訓工作,積極承擔鄉村骨干教師培育站和縣青年教師“雙培養”校內外導師工作。
3.縣學科帶頭人、市骨干教師。每學年至少在本縣或教學共同體范圍內開設高水平的觀摩課、示范課或專題學術講座等1次(研訓員4次)或鎮(校)級2次,能指導本校青年教師提高教育教學水平,積極承擔新入職教師培訓工作,積極承擔縣青年教師“雙培養”校內外導師工作。
4.縣骨干教師、市教壇新秀。每學年至少在教學共同體或鎮(校)級范圍內開設示范課、觀摩課1次。能指導本校青年教師提高教育教學水平。
5.縣教壇新秀。每學年至少在鎮(校)級以上范圍內開設公開課、匯報課或觀摩課1次以上。能帶領本校青年教師共同提高教育教學水平。
(六)指導青年教師
1.國家萬人計劃教學名師、省名師工作室領銜人、省名教師、省特級教師、省教學名師等國家省級人才。在做好名師創新團隊領銜人、縣級鄉村骨干教師培育站領銜人工作的同時,應按照縣青年教師“雙導師制”實施辦法中校外導師結對要求與本縣青年教師建立帶教指導關系,指導和幫助其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教育教學研究工作,努力使其成為縣以上教學骨干。同時,要完成負責的縣青年教師“雙導師制”校外導師的相關考核評價工作。
2.市名師工作室領銜人、市名教師、學科帶頭人、縣名教師。應按照縣青年教師“雙導師制”實施辦法中校外導師結對要求與本縣青年教師建立帶教指導關系,指導和幫助其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教育教學研究工作,努力使其成為縣以上教學骨干。
3.縣學科帶頭人、市骨干教師。應按照縣青年教師“雙導師制”實施辦法中校外導師結對要求與本縣青年教師建立帶教指導關系,指導和幫助其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教育教學研究工作,努力使其成為鎮(校)級以上教學骨干。
4.縣骨干教師、市教壇新秀。應按照縣青年教師“雙導師制”實施辦法中校外導師結對要求與本縣青年教師建立帶教指導關系,指導和幫助其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教育教學研究工作,努力使其成為鎮(校)級以上教學骨干。
(七)繼續教育
積極參與校本研修和縣以上培訓,完成本學年繼續教育任務。鼓勵學歷進修,學年度考取或取得高一層次學歷的,加1分獎勵。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不合格
1.政治立場不堅定,不守政治規矩,“兩個維護”執行不到位,散布反黨、反社會主義言論的;
2.不能遵守新時代教師職業行為準則,違反師德規范被查實的;
3.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4.上年度考核等次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定等次的;
5.教學工作量不足本校同學科教師平均工作量的60%又不服從學校分工的;
6.教學質量明顯滯后(若接班時所接班級學生學業水平明顯滯后,需保持任教班級學生學業水平不再下降)或下降幅度明顯的;
7.脫離教學或教育教學管理崗位超過一學期的;
8.不服從學校、鎮(區、街道)教育聯絡組或教育體育局安排交流輪崗的;
9.未提供或未及時提供考核必須的材料的;
10.所提供材料不遵守學術規范,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研究成果的或弄虛作假的;
11.考核得分未達規定分數的;
12.其他不能確定合格等級的。
四、考核程序
(一)個人總結。每年8月15日前,名優人才對照考核要求,實事求是地回顧總結一學年來政治思想和師德表現、工作表現、工作實績和專業成長的情況,如實填寫《如東縣名優人才考核登記表》,并匯總整理證明材料,送本人工作單位。
(二)單位考核。以鎮(區、街道)教育聯絡組、縣直學校為單位成立名優人才考核小組,每年8月15~31日,根據本實施辦法組織對本鎮、本校名優人才考核。考核程序如下:
1.組織本單位名優人才在名優人才所在單位全體教職工會議上述職并展示本人一學年來的教育教學工作、專業成長、示范引領、繼續教育以及指導青年教師等方面成績,展示相關佐證材料;組織對名優人才的同行評價。
2.審核名優人才佐證材料并加蓋單位公章(驗收人同時簽字確認)。
3.對照本實施辦法對名優人才進行量化考核,確定考核等級并在名優人才所在單位校園網或公示欄內公示《如東縣名優人才考核登記表》和考核建議。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
4.考核佐證材料、單位考核結果、公示佐證材料于8月底匯總報教育體育局人事與師資科。
(三)集中考核。每年9月,局人事與師資科與縣教師發展中心共同組織對各單位名優人才進行集中考核。
局集中考核中出現單位考核結果與本實施辦法標準不一致的,發回相關單位重新考核,并按一定比例對相關單位考核結果為“優秀”“合格”等級的人數提出上限限制,同時核減相關單位下一輪名優人才評選的指標。
五、考核結果的運用
(一)名優人才考核結果是發放名優人才獎勵的依據。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級為優秀;考核總分在70~89分之間的為合格。考核總分在60~69分之間的為基本合格,考核總分在59分級以下的為不合格。考核結果優秀的,按標準享受名優人才津貼,并作為本學年名優人才研修先進個人,由縣教育體育局給予表彰;考核結果合格的,按標準發放名優人才津貼;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的,按下浮30%的標準發放名優人才津貼;考核結果不合格的,不享受當年名優人才獎勵,是市級名優人才的,建議市教育局取消其市級其名優人才稱號,縣級名優人才取消其相應的稱號。
(二)名優人才考核連續2年為優秀的,下一輪名優人才評選或推薦評選優先當選或推薦。
六、相關說明
(一)同一對象同時獲得多個名優人才稱號的,按最高學術榮譽考核進行考核。
(二)名優人才因重新評選而落選,或脫離教學、教育教學管理、教育教學研究崗位的,不再享受名優人才獎。名優人才離開本縣教育系統的,不參加考核,不享受名優人才獎。
(三)本實施辦法自2021~2022學年起執行。
(四)本實施辦法由縣教育體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