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領結婚證≠補辦結婚證
近年來,因辦理產權登記、銀行貸款、戶口遷移等事宜,需要補結婚證的人日趨增多。婚姻登記處在接待補證人群時,常出現一種現象。當工作人員按照程序問及“你們以前領過證嗎?”他們的回答是“我們以前結婚證信息錯的,你們就幫我們重新辦一個”、“我們結婚證信息不對,去某些部門辦事時不好用,那里的工作人員告訴我們,不要把老證件拿出來,重新辦個證,這樣省事”……
其實這是一種誤區。過去在1950年《婚姻法》實施以后到一代身份證停用之前這段時期結婚的當事人,登記時因沒有身份證、15位身份證號重號等原因,導致結婚證信息與現在二代身份證信息不一致。為此,政府部門出臺了相關政策法規,用于解決這種歷史遺留問題。根據《江蘇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婚姻登記證遺失、損毀或者與所持身份證件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而補辦結婚證,是指男女雙方符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辦理法定的結婚登記手續,需要辦理的婚姻登記。
因此,補領結婚證與補辦結婚證的區別在于男女雙方是否辦理過法定的結婚登記手續。如果當事人曾經辦理過結婚登記,但為了規避一時的麻煩,通過隱瞞事實重新補辦登記,將會造成重復登記,這不僅影響到個人誠信,還為日后確定婚姻效力、解決重復登記帶來更多的法律問題。筆者在此友情提醒市民:如果你們曾領過結婚證,符合補領條件,僅是信息錯誤,申請時應當如實陳述事實,通過補領結婚證來保障你們雙方的合法權益。
離婚后還能補領原結婚證?
離婚了是不能補領原結婚證的。根據《江蘇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六十條的規定:受理補領婚姻登記證申請的條件之一是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離婚,至今一直維持該狀況。第六十九條:當事人辦理過結婚登記,申請補領時的婚姻狀況因離婚或喪偶發生改變的,不予補發結婚證;當事人辦理過離婚登記的,申請補領時的婚姻狀況因復婚發生改變的,不予補發離婚證。
因此,如果婚姻狀況因離婚或喪偶而發生改變時,是無法補領原結婚證的,尤其是在人民法院辦理了離婚的當事人,如果離婚后感情得以恢復,應及時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手續,而不是通過隱瞞離婚事實,補領原結婚證,如果這樣做不僅違法,需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和個人誠信的風險,而且還會讓雙方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