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誤區二三事系列(一)
法院判決書還需要在民政部門更換為離婚證?
近幾年來,婚姻登記處經常接到民眾訴求,稱:“在辦理銀行貸款等手續,對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不認可,還需要到民政局更換成離婚證”,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如果只有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取得離婚證(協議離婚),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訴訟離婚),即解除婚姻關系。
因此,民政局的協議離婚和人民法院的訴訟離婚是目前法定的兩種離婚方式,離婚證與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二者不可互換。
自己在家冷靜過了,不需要冷靜期了?
這樣的理解是錯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因此,離婚冷靜期是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的法定程序,需要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申請后才開始計算,并非自己在家冷靜就可以的,也是不可以避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