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如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期完成的10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2024年縣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告第8期1批次、第9期7批次、2025年縣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告第2期1批次;涉及食品經營企業8家、餐飲企業1家)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8批次不合格食用農產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信息。《公告》(2024年第8、9期)涉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8批次,其中青圓椒、生姜各2批次,山藥、大蔥、芹菜、砂糖桔各1批次。分別是從岔河鎮的如東縣吉買隆超市抽樣的青圓椒和大蔥、栟茶鎮的如東好六德超市抽樣的山東風姜、長沙鎮的如東魏國利水果店抽樣的砂糖桔、馬塘鎮的如東瀟雨百貨商行抽樣的生姜;袁莊鎮的如東縣雪風服裝超市抽樣的本山藥、大豫鎮的如東潘國兵精品超市抽樣的芹菜、掘港鎮的如東縣曙彤超市抽樣的青圓椒。不合格項目為噻蟲胺、噻蟲嗪、聯苯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等農藥殘留。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1、經我局岔河分局調查,2023年11月16日和20日,如東縣吉買隆超市分別從供貨商處購進大蔥12.5kg(進價為6元/kg,售價為7.96元/kg)、青圓椒5.3kg(進價為5.6元/kg,售價為7.16元/kg),至案發時,上述批次產品已全部銷售。另查明,當事人在大蔥、青圓椒購進過程中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對當事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32.77元、罰款4000元的處罰。
2、經我局栟茶分局調查,2024年11月20日,如東好六德超市從海安陸進偉生鮮經營部購進山東風姜(生姜)9kg,進價13.98元/kg,售價17.98元/kg,至本局執法人員送達檢驗報告并現場檢查時,該批次產品已全部銷售。另查明,當事人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當事人銷售不合格山東風姜(生姜)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但當事人履行了法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我局對當事人免于處罰。2024年12月27日,我局向海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送案件移送函,由其對上游供貨商進一步溯源調查處理。
3、經我局長沙分局調查,2024年11月6日,如東魏國利水果店從掘港(無法查清)購進砂糖桔10kg,采購時未索要供貨商的資質、購貨憑證及產品的檢驗合格證明。至案發,上述砂糖桔已銷售完畢,上述砂糖桔購進價格24元/kg,銷售價格30元/kg。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砂糖桔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對當事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60元、罰款2000元的處罰。
4、經我局馬塘分局調查,2024年11月5日,如東瀟雨百貨商行從供貨商(未能提供進貨票據和產品檢測合格證明)處購進生姜4kg,至案發時已全部銷售,購進價格為12元/kg,售價13.8元/kg。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對當事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7.2元、罰款2000元的處罰。
5、經我局袁莊分局調查,2024年10月29日,如東縣雪風服裝超市從如皋城北市場購進本山藥23.7kg,進價8元/kg,售價11.96元/kg。至本局執法人員送達不合格檢驗報告時,上述本山藥已全部銷售。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對當事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19.8元、罰款2000元的處罰。
6、經我局大豫分局調查,2024年11月10日,如東潘國兵精品超市從南通農貿市場的一個攤位上以5.8元/kg的價格購進芹菜10kg,并以7.36元/kg的價格進行銷售。當事人購進時未向供貨商索要發票、經營資質和檢驗合格證明。至本局執法人員送達不合格檢驗報告時,未發現上述同批次芹菜。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芹菜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對當事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5.44元、罰款2000元的處罰。
7、經我局掘港分局調查,2024年10月10日,如東縣曙彤超市從如東陸小開蔬菜經營部購入1箱青圓椒(共10kg),購進價格110元/箱,折合11元/kg,售價為11.96元/kg。當事人如實說明了不合格青圓椒的進貨來源,提供了《如東縣食品(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一票通”》。至本局執法人員送達不合格檢驗報告時,上述青圓椒已全部銷售。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青圓椒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但當事人遵守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對當事人免于處罰。我局對如東陸小開蔬菜經營部另案調查處理中。
二、1批次不合格白酒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信息。2024年8月13日,本局委托中檢科(上海)測試技術有限公司對如東煦春便利店經營的北京二鍋頭酒(白酒)(生產日期:2020年3月12日,標識生產者名稱:保定京貢酒業有限公司,委托生產企業:北京京貢酒業有限公司)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2024年9月3日,該公司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酒精度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經我局掘港分局調查,2022年上半年,當事人從上門送貨的人員手中購進上述北京二鍋頭酒共計一箱(12瓶,規格500ml/瓶),購進價格5元/瓶,因價格便宜,一直沒人買,其間被店主用于熗蝦熗蟹等自用8瓶,至抽樣時僅剩4瓶,被全部抽樣。當事人未能提供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等主體資質證明及相關進貨單據。當事人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白酒)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我局對當事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20元、罰款5000元的處罰。經北京市門頭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保定市徐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生產、委托環節的核查,北京京貢酒業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4月15日吊銷,保定京貢酒業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6月8日注銷。
三、1批次不合格餐飲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信息?!豆妗罚?025年第2期)涉及的不合格餐飲食品1批次,是從如東縣經濟開發區的如東姜克勇餐飲店(個體工商戶)抽樣的面碗,不合格項目為大腸菌群、陰離子合成洗滌劑。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我局開發區分局于2023年12月26日將上述不合格檢驗報告和結果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為首次發生不合格,我局執法人員下達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警告。當事人已按要求完成了原因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實,開發區分局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了復查確認。
如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