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31838/2025-02148 | 分類: | 民政、扶貧、救災\減災救濟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如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 | 東政辦函〔2025〕1號 | ||
成文日期: | 2025-06-26 | 發布日期: | 2025-06-2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如東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
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如東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19年12月16日印發的《如東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東政辦發〔2019〕117號)同時廢止。
如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6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如東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2.2 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2.3 工作組
3 災害救助準備
4 災情信息管理
4.1 災情報告
4.2 會商核定
4.3 信息發布
5 應急響應
5.1 啟動條件
5.2 啟動程序
5.3 響應措施
5.4 啟動條件調整
5.5 響應聯動
5.6 響應升級
5.7 響應終止
6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附則
7.1 保障措施
7.2 責任與獎懲
7.3 預案管理
7.4 參照情形
7.5 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災害救助行為,提高災害應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災資源,迅速、有序、高效應對自然災害事件,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有效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森林防火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江蘇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蘇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南通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南通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以及《如東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內遭受自然災害時縣級層面開展的災害救助等工作。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為全縣自然災害救助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全縣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自然災害救助活動。
2.2 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應急管理局,承擔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1)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風險趨勢研判和監測預警,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鎮(區、街道)通報。
(2)調度災情及救災工作進展情況,組織開展災情會商,分析評估受災鎮(區、街道)形勢,提出救助措施。
(3)提出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啟動、終止的建議,發出啟動、終止通知。
(4)協調相關部門赴受災鎮(區、街道)指導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5)跟蹤督促貫徹落實災害救助重大決策部署的情況,研究解決災害救助重大問題,推動有關成員單位加強與受災鎮(區、街道)的工作溝通。
(6)做好上級下撥及本級調撥救災款物的監督和管理,組織協調開展自然災害損失綜合評估,指導督促做好受災鎮(區、街道)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2.3 工作組
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啟動后,由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視情成立綜合協調、災情管理、轉移安置、救災捐贈、物資保障、醫療防疫、秩序維護、宣傳報道、恢復重建等工作組,承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職責(工作組組成及職責詳見附件3)。必要時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抽調工作組有關人員到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集中辦公。
3 災害救助準備
縣資規局、縣水務局、縣農業農村局、縣住建局、縣氣象局等部門及時向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和相關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時,視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響的鎮(區、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或鎮(區、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通報預警預報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分析評估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通知縣發改委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等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視情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災害救助準備工作。
(5)組織各部門做好本行業領域的應急避險工作;開放相關避險場所,隨時做好人員緊急轉移安置工作。
(6)根據工作需要,向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災害救助準備工作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報告。
(7)統籌指導具有預警發布權限的部門(單位)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4 災情信息管理
4.1 災情報告
4.1.1 縣應急管理局按照國家和省、市、縣關于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和自然災害統計調查的有關規定,做好災情信息統計報送、核查評估、會商核定和部門間信息共享等工作。嚴格落實災情信息報告責任,健全工作制度,規范工作流程,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全面,堅決杜絕遲報、瞞報、漏報、虛報等情況。
4.1.2 縣應急管理局、各鎮(區、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在接到災害事件報告后,應在規定時限內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同時通過電話或全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綜合業務系統及時向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縣級相關涉災部門和單位應及時將本行業災情通報縣應急管理局。
4.1.3 災情信息原則上應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匯總上報。在斷電、斷路、斷網等特殊緊急情況下,可先通過衛星電話報告,后續及時通過系統補報。
4.1.4 龍卷風、地震、地質災害和森林火災等突發性災害發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縣應急管理局和受災鎮(區、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應按照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先報后核”的原則,第一時間先上報信息,后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
4.1.5 縣應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比對機制,對造成死亡和失蹤3人以上的自然災害,及時開展信息比對和部門會商。部門間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的,會同有關部門聯合開展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向縣委、縣政府報告的同時,抄報市應急管理局。
4.1.6 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縣應急管理局和鎮(區、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逐級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要立即報告本級黨委、政府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災情穩定后,縣應急管理局和鎮(區、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要及時組織開展災情核查,客觀準確核定各類災害損失,并及時上報。
4.1.7 對于干旱災害,縣應急管理局和鎮(區、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應當在旱情初露、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進行初報;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至少續報一次,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
4.2 會商核定
縣級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縣應急管理局針對自然災害過程、受到的災害等,及時組織有關涉災部門和單位開展災情會商,通報災情信息,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確保各部門災情數據口徑一致。
4.3 信息發布
4.3.1 信息發布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通氣會等,可以通過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微信、客戶端等發布信息,必要時由縣委宣傳部(縣委網信辦)組織協調??h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應配合應急管理等部門做好預警預報、災情等信息發布工作。
4.3.2 災情穩定前,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縣應急管理局應當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災情信息以及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應當及時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4.3.3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響應級別為最高(分級標準詳見附件1)。
5.1 啟動條件
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符合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相應標準條件之一的,可啟動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5.2 啟動程序
5.2.1 一級響應: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向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h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縣政府縣長)決定啟動一級響應。
必要時,縣委、縣政府直接決定啟動一級響應。
5.2.2 二級響應: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向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二級響應的建議??h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常務副主任(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決定啟動二級響應,并向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縣政府縣長)報告。
5.2.3 三級響應: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向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三級響應的建議。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縣應急管理局局長)決定啟動三級響應,同時向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縣政府縣長)、常務副主任(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報告。
5.2.4四級響應: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縣應急管理局分管負責同志)決定啟動四級響應,并向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縣應急管理局局長)報告。
5.3 響應措施
啟動相應等級響應后,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根據響應等級分別組織協調縣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鎮(區、街道)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組織會商研判
一級響應: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會商會,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受災鎮(區、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有關負責同志及專家參加,對指導支持受災鎮(區、街道)減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措施,有關情況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報告。各工作組迅速開展救災救助工作。
二級響應: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常務副主任主持召開會商會,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受災鎮(區、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有關負責同志及專家參加,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措施,重要情況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報告。各工作組迅速開展救災救助工作。
三級、四級響應: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鎮(區、街道)滾動會商研判災情和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重要情況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報告。
(2)派出現場工作組
一級響應:縣政府領導或縣領導指定的負責同志率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及專家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鎮(區、街道)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縣應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組,赴受災鎮(區、街道)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二級響應:縣政府領導或縣領導指定的負責同志率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及專家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鎮(區、街道)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三級響應:派出由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組赴受災鎮(區、街道)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四級響應:派出由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組赴受災鎮(區、街道)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3)統計匯總災情
一級、二級響應: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h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一級響應情況下,必要時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組織專家開展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三級、四級響應:受災鎮(區、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的要求,向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災情及救災工作進展情況,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每日向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救災救援工作開展情況,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匯總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編寫災情報告,分別報縣委、縣政府和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一向社會公眾發布災情信息和救災工作進展情況。
(4)投入救災力量
一級、二級響應:縣消防救援大隊和縣應急管理局分別組織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和專業救援隊伍、社會救援隊伍趕赴受災鎮(區、街道)參與救災,縣消防救援大隊協助受災鎮(區、街道)有關部門組織做好受災人員應急救援、緊急轉移安置等工作??h人武部、武警如東中隊根據有關部門和縣政府商請,組織協調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縣委社會工作部協調組織志愿者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一級響應時,縣國資辦督促指導縣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災工作。
三級、四級響應:縣消防救援大隊和縣應急管理局分別組織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和專業救援隊伍、社會救援隊伍趕赴受災鎮(區、街道)參與救災,積極幫助受災鎮(區、街道)應急救援、緊急轉移安置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
(5)轉移安置群眾
縣農業農村局組織指導災區做好水(海)上作業漁船、人員的因災避險轉移等工作。如東海事處、縣交通運輸局組織做好所轄水域受災人員搜救與轉移工作??h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災區做好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統籌安置受災群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h衛健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6)調撥救災款物
根據災區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以縣應急管理局、縣財政局名義向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上報撥付救災資金請示,收到上級財政撥款后,縣應急管理局提出資金分配意見,縣財政局審核后及時下達資金。縣應急管理局及時下達生活類救災物資動用指令,啟動縣救災物資緊急調撥機制,縣發改委確保6小時內調運到位。必要時向市有關部門請求救災物資支援??h交通運輸局組織協調應急運輸車輛、船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救災物資和人員運輸保障工作,確保轉移人員、救災物資、救援裝備等優先通行。
(7)搶修基礎設施
縣交通運輸局組織做好公路受損交通設施的緊急搶修工作,縣住建局組織做好市政道路受損交通設施的緊急搶修工作,鎮(區、街道)做好農村道路受損交通設施的緊急搶修工作??h住建局指導災后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災后房屋完損狀況評估、安全鑒定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搶修等工作??h水務局組織做好災區水利工程修復、調度等工作。縣文廣旅局組織督促協調廣電單位做好應急廣播運行保障和廣播電視設施恢復工作??h通管辦如東辦事處組織做好通信設施的搶險恢復工作。國網如東供電公司組織做好應急供電保障和供電設施恢復。
(8)維護災區秩序
一級、二級響應:縣公安局組織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縣教育體育局指導盡快恢復當地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協助做好因災傷病學生的救治和撫慰工作??h發改委、縣農業農村局、縣商務局、縣市場監管局等有關部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h發改委組織做好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產供應工作??h住建局協調做好公園、廣場、綠地等應急避難場所的開放,縣國動辦協調人防設施的應急開放,為受災人員提供臨時安置場所。縣紅十字會協助做好救災和現場應急救護工作??h民政局組織做好因災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如東監管支局指導做好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三級、四級響應:縣公安局組織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縣紅十字會協助做好救災和現場應急救護工作。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如東監管支局指導做好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9)提供技術支撐
一級、二級響應:縣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將適用于災區救援的科技成果用于支持救災工作;縣資規局提供災區地理信息數據,配合相關部門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做好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南通如東生態環境局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開展受災區域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10)啟動救災捐贈
一級、二級響應:縣應急管理局會同縣民政局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指導相關社會組織加強捐贈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h紅十字會、縣慈善總會依法組織開展救災募捐活動。
(11)加強新聞宣傳
縣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h委網信辦、縣文廣旅局等按職責協調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一級響應情況下,縣委宣傳部指導有關部門建立新聞發布與媒體采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
(12)開展損失評估
一級、二級、三級響應:災情穩定后,根據縣委、縣政府關于災害損失評估和恢復重建工作的統一部署,縣應急管理局會同相關單位和受災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管委會、辦事處)開展災害損失評估工作,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3)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鎮(區、街道)、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工作情況并按相關規定向縣委、縣政府及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h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 啟動條件調整
5.4.1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區域、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薄弱區域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區域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相關應急響應啟動條件可酌情降低。
5.4.2 縣委、縣政府決定的事項。
5.5 響應聯動
5.5.1 對已啟動縣級防汛抗旱、防臺風、地震、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等應急響應的,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要強化災情態勢會商,必要時按照本預案規定啟動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5.5.2 啟動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后,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縣應急管理局向涉災鎮(區、街道)通報,相關鎮(區、街道)要立即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并加強會商研判,根據災情發展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5.6 響應升級
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啟動后,出現災情擴大、達到更高級別的響應啟動條件時,經研判,由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建議,按照啟動響應的相應權限提升響應等級。
5.7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經研判,由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建議,按照啟動響應的相應權限終止響應。
6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后,受災鎮(區、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及時組織將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范圍。對啟動縣級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要指導受災鎮(區、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統計摸排受災群眾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明確需救助人員規模,及時建立臺賬,并統計生活救助物資等需求。
6.1.2 縣財政局、應急管理局和鎮(區、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按規定程序向上級積極爭取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并及時撥付到位。縣應急管理局指導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災群眾過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3 縣應急管理局、縣財政局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實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2.1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縣政府或受災鎮(區、街道)負責組織實施,提供資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有關標準規范,確保補助資金規范有序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
6.2.2 恢復重建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并鼓勵通過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等方式實施恢復重建。積極發揮商業保險經濟補償作用,發展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農村住房保險、災害民生保險等相關保險,完善市場化籌集恢復重建資金機制,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基本住房問題。
6.2.3 恢復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尊重群眾意愿,加強全國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轉化運用,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災害高風險區、地質災害隱患點等,確保安全。
6.2.4 縣應急管理局根據鎮(區、街道)對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小組,對因災住房倒損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明確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
6.2.5 縣應急管理局收到受災鎮(區、街道)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后,根據評估小組對倒損住房情況評估的結果,按照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與縣財政局會商后,提出資金補助建議,報縣政府批準后下達。
6.2.6 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后,縣應急管理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市應急管理局。
6.2.7 縣住建局負責倒損住房評估、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等工作??h資規局根據經專家評審的災后重建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論,指導地方做好必要的綜合治理,做好國土空間規劃、計劃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時做好建房選址,加快用地、規劃審批,簡化審批手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復重建工作。
6.2.8 由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6.3 冬春救助
6.3.1 縣政府負責解決受災群眾在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難??h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縣應急管理局、縣財政局根據縣委、縣政府有關部署加強統籌指導,并抓好落實。
6.3.2 縣應急管理局每年9月中旬組織開展受災群眾冬春生活困難情況摸底調查,會同鎮(區、街道)開展受災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明確全縣需救助人員規模。
6.3.3 縣應急管理局、縣財政局監督檢查受災鎮(區、街道)冬春救助工作開展情況,冬春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7 附則
7.1 保障措施
縣、鎮兩級要高度重視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工作,在資金、物資、通信信息、設備設施、交通運輸、人力資源等各方面予以保障(附件4),確保自然災害響應救助工作順利開展。
7.2 責任與獎懲
各鎮(區、街道)、各部門對在災害救助過程中表現突出、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要優先推薦參評國家和省市縣級表彰獎勵;對在災害救助過程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3 預案管理
7.3.1 本預案由縣應急管理局負責修訂,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預案實施過程中,縣應急管理局應結合自然災害應對處置情況,視情組織開展復盤、評估,并根據災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7.3.2 相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實際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或行動方案,確保相關責任落實到位。
7.3.3 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協調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制定本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7.3.4 本預案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縣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7.4 參照情形
發生自然災害以外的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7.5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東政辦函〔2025〕1號 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如東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