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如東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如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決策規則》已經十八屆縣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如東縣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如東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
為進一步規范縣政府縣長辦公會議程序,提高會議質量和決策效率,使政府工作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和規范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上級有關文件和《如東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一、縣長辦公會議研究決議事項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符合本縣工作實際。
二、縣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縣政府日常工作中需協調解決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研究請示縣政府的重要事項。
(三)縣長、副縣長互相通報和銜接工作。
(四)研究縣政府其他日常政務事項。
三、縣長辦公會議不審議以下事項:
(一)屬部門(單位)或鎮(區、街道)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二)部門(單位)之間通過協調能夠解決的事項。
(三)意見分歧較大而會前未經充分協調和論證的事項。
(四)會前未經會議主持人同意而臨時動議的事項。
(五)其他不符合會議議事決策范圍的事項。
四、凡擬提交縣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按以下程序進行申報:
(一)申報。擬提交縣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主辦部門(單位)應當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制定方案、組織專家評審、廣泛聽取意見、主動協調會商和反復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形成。議題成熟后,主辦部門(單位)應按要求填寫《縣長辦公會議議題申報單》并附有關材料報縣政府辦公室相關科室。
(二)審核。由縣政府辦公室相關副主任對部門申報議題進行預審,報分管副縣長審核確認。
(三)匯總。議題匯總后,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初審后呈報縣長。
(四)審定。縣政府辦根據縣長確定的議題,排出《縣長辦公會議方案》,呈縣長審定。
未按以上程序報批的,原則上不提交縣長辦公會議討論。
五、擬列入縣長辦公會議議題的主辦部門(單位)應當對議題深入調研,全面、準確地掌握議題所需信息,同時要結合實際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或建議,并按照議題所涉及的范圍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充分協商后方可報分管副縣長確認。
對縣政府簽訂的重要合同、重要協議以及涉及相關法律法規問題的有關事項等,送審前需經縣司法局審核把關。對涉及重要資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設項目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議題,原則上要組織專家咨詢論證。對涉及重大行政決策的,承辦單位應當舉行聽證,并做出聽證報告。
提交縣長辦公會議討論議題時,應按要求一次性報送完整的議題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請討論的正式文本。
(二)議題有關文本的起草說明。
(三)議題有關的附件。
縣政府辦公室根據議題類型及事項具體情況,對議題材料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通知主辦部門(單位)補正或退回重新報送。
收到縣政府領導交辦或部門(單位)提交的議題,相關副主任要牽頭對議題涉及的問題進行充分研究并對涉及問題進行充分協調,有較大意見分歧的,經分管副縣長協調,基本達成一致意見后,提請縣長研究同意,方可提交上會。
六、議題原則上在會議召開前3天確定。如確需臨時加入議題,由分管副縣長提出,報請縣長確定。
七、縣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由縣長決定擇時召開,縣長辦公會議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
八、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副縣長以及縣政府其他黨組成員組成,由縣長或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縣發改委、財政局、司法局主要負責同志固定列席會議。議題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和鎮(區、街道)行政主要負責同志根據議題需要列席會議。
九、除因特殊情況,每次縣長辦公會議的具體召開時間和議題一般在會議召開的1天前以《縣長辦公會議方案》的形式通知與會對象。主辦部門(單位)應于接到通知后,將提交縣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材料按規定樣式、數量印制,在首份蓋章后,送交縣政府辦公室。
十、縣長辦公會議在討論相關議題時,一般由主辦部門(單位)主要匯報,相關列席單位作補充匯報或參與審議,分管副縣長表明主要決策建議。分管副縣長或議題主辦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因故不能參加縣長辦公會議,其議題一般不列入當次縣長辦公會議討論。分管副縣長因特殊原因無法到會,議題又有時限要求須在規定時間作出決定的,經縣長同意可委托主辦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或以其他方式提出明確意見。
十一、縣長辦公會議要充分發揚民主,出席人員與列席人員應充分發表意見,由縣長集中討論意見,形成決策。對程序性議題,原則上在聽取主辦部門(單位)匯報、分管副縣長補充意見后,其他出席和列席人員如果沒有不同意見,即可由縣長作出決定。
十二、縣長辦公會議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記錄。記錄必須完整、嚴謹、準確、規范,字跡清楚。
十三、縣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縣政府辦公室起草,按程序審核,經縣長簽發后印發執行。
十四、縣長辦公會議有關材料,包括會議通知、議題材料、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應按相關規定管理和存檔。
十五、縣長辦公會議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到會的,須向縣長請假。各部門(單位)列席縣長辦公會議的人員,原則上應為本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主要負責同志因特殊情況不能列席會議的,應向縣長請假,經同意后可安排分管負責同志參加會議;未經同意,不得缺席或委托他人代會。
十六、列席人員必須按通知時間提前15分鐘在會場外指定地點候會。進入會場要嚴格遵守會議紀律,保持良好的會場秩序。與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未經同意,不得泄露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標有“會后收回”或有密級的文件,不得帶出會場,會后由主辦部門(單位)工作人員負責回收。
十七、縣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以會議紀要為準,各有關部門(單位)和鎮(區、街道)必須堅決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縣政府內部提出,在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縣長辦公會議決策相違背的言論或行為。
十八、對于縣長辦公會議議定事項,由有關部門(單位)和鎮(區、街道)負責落實。分管副縣長要加大組織推進和跟蹤督查力度,確保政令暢通。除會議有明確時限要求外,責任部門(單位)一般應在會后半個月內辦理完畢,并向縣政府辦公室反饋辦理落實情況;特殊情況需延期辦理的,應提前說明情況,并及時報告工作進展,直至工作全部落實。
十九、對推諉、拖延、敷衍以及長期不反饋辦理情況和結果的,由縣政府辦公室進行催辦督辦、通報批評,相關通報情況作為年度綜合考核的重要扣分依據。問題嚴重、影響惡劣的,提請縣紀委監委,依規依紀依法進行追究處理。
二十、本規則由縣政府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如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決策規則
第一章 總則
一、為切實履行縣政府法定職責,進一步提高縣政府常務會議的議事效率和決策水平,促進行政決策機制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規范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如東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二、縣政府常務會議是縣政府重要議事決策制度。縣政府常務會議貫徹縣委決策部署,研究決定政府工作重大問題,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原則依法行使職權。
三、縣政府常務會議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研究決定事項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符合本縣實際。按照充分準備、有序組織、保證質量的原則,力求做到規范、務實和高效。
第二章 議事決策范圍
四、縣政府常務會議的議事決策范圍包括: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重要決定、重要會議和有關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通過向市政府請示或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通過提請縣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通過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議案,向縣政協常委會通報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主要有: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其重大調整,財政預算安排及其重大調整以及重大財政資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重大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城鄉總體規劃、重要專項規劃及其調整,城鄉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建設計劃及其重大調整,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以及以縣政府名義組織、舉辦的重大活動方案,政府自身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對政府系統單位、行政領導的獎懲事項,其他重大事項。
(六)討論通過縣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以縣政府名義簽訂的重要協議。
(七)聽取縣政府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八)討論決定請示縣政府的重要事項。
(九)通報和討論縣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五、縣政府常務會議不審議以下事項:
(一)依法、依職權應由縣政府各部門(單位),各鎮(區、街道)決定的事項。
(二)依照職責分工屬分管副縣長職權范圍內可以自行決定、協調處理的事項,或縣長、分管副縣長可以直接審批的事項,以及能夠經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專題會議研究解決的事項。
(三)已明確授權由專項工作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決定的事項。
(四)意見分歧較大、未經充分協調和論證、未經合法性和公平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事項。
(五)未經會議主持人同意而臨時動議的事項。
(六)其他不屬于縣政府常務會議議事決策范圍的事項。
第三章 議題申報
六、縣政府常務會議實施議題申報制度,須按以下程序進行申報:
(一)申報。擬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主辦部門(單位)應當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制定方案、組織專家評審、廣泛聽取意見、主動協調會商和反復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形成。議題成熟后,主辦部門(單位)應按要求填寫《縣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申報單》并附有關材料報縣政府辦公室相關科室。
(二)審核。由縣政府辦公室相關副主任對部門(單位)申報議題進行預審,報分管副縣長審核確認。
(三)匯總。議題匯總后,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初審后呈報縣長。
(四)審定。縣政府辦公室根據縣長確定的議題,排出《縣政府常務會議預告單》,呈縣長審定。
未按程序報批的,原則上不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七、各類議題在上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成以下準備工作:
(一)涉及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以及專業性、政策性較強的重大決策事項,主辦部門(單位)應當邀請相關領域專家或者委托專業咨詢機構對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進行論證,并形成書面論證報告。
(二)對可能涉及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風險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主辦部門(單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取公眾意見的重大決策事項,主辦部門(單位)應當通過新聞媒體、網絡等渠道征集群眾建議,或者以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
(四)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應當征求縣政府相關部門(單位)和鎮(區、街道)意見。
(五)主辦部門(單位)應當依據公眾建議、專家論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相關部門(單位)和鎮(區、街道)意見完善重大決策方案,并在起草議題說明時對意見等情況作出說明。未予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六)需向上級行政機關請示的重要議題,應當提前向上級行政機關匯報銜接,上級行政機關有明確意見后方可提交。
八、擬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的議題,主辦部門(單位)應當報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請討論的正式文本。
(二)議題有關情況的說明,主要包括:提請討論事項的必要性和該事項的形成經過;主要法律、政策依據和合理性、可行性;擬出臺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讀以及可能產生影響的分析評估;征求意見情況;風險評估情況、專家論證情況等。議題說明要表述準確、重點突出、文字精煉,原則上不超過1500字。
(三)議題有關附件,主要有:法律審查意見和專家論證報告,征求有關部門(單位)和鎮(區、街道)意見及公開征求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意見情況的說明,相關法律和政策依據,其他對決策有重要參考價值的資料。
縣政府辦公室根據議題類型及事項具體情況,對議題材料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通知主辦部門(單位)補充材料或者退回重新報送。
九、收到縣政府領導交辦或部門(單位)提交的議題,相關副主任要牽頭對議題涉及的問題進行充分研究,并對議題涉及問題進行充分協調,有較大意見分歧的,經分管副縣長協調,基本達成一致意見后,提請縣長研究同意,方可提交上會。
十、縣政府常務會議議題原則上在每月20日前申報。未及時申報或程序、材料不完備的議題,一般不提交當次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如確需臨時增加議題,由分管副縣長提出,報請縣長確定。
第四章 會議組織
十一、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以及縣政府其他黨組成員組成,由縣長或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辦副主任,縣紀委監委有關負責同志,縣人武部部長或政委,縣發改委、財政局、司法局、審計局、信訪局主要負責同志以及縣政府新聞發言人固定列席會議。議題涉及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和鎮(區、街道)行政主要負責同志根據議題需要列席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邀請縣人大、縣政協有關領導同志列席會議。必要時,可邀請縣人民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等有關方面的負責同志以及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群眾代表列席會議。
十二、縣政府常務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可舉行。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由縣長決定擇時召開。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
十三、縣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確定后,主辦部門(單位)應當按縣政府辦公室規定樣式、數量印制上會材料,在首份蓋章后,于會前2個工作日送交縣政府辦公室。
十四、除因特殊情況,每次縣政府常務會議的具體召開時間和議題一般在會前1個工作日以《縣政府常務會議預告單》的形式通知與會對象。
十五、縣政府常務會議在討論相關議題時,一般由分管副縣長主要匯報并表明主要決策建議,主辦部門(單位)及相關列席單位作補充匯報或參與審議。匯報人發言應當簡明扼要,一般控制在10分鐘內。補充匯報或參與審議的列席人員,可就有關問題發表意見或進行簡要說明,時間控制在5分鐘內。
十六、分管副縣長或議題主辦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因故不能參加縣政府常務會議,其議題一般不列入當次會議討論。分管副縣長因特殊原因無法到會,議題又有時限要求須在規定時間作出決定的,經縣長同意可委托主辦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或以其他方式提出明確意見。
十七、縣政府常務會議要充分發揚民主,尤其是重大決策性事項,出席人員與列席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由縣長集中討論意見,形成決策。對程序性議題,原則上在聽取分管副縣長主匯報、主辦部門(單位)補充意見后,其他出席和列席人員如果沒有不同意見,即可由縣長作出決定。
十八、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記錄,記錄必須完整、嚴謹、準確、規范,字跡清楚。
十九、縣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縣政府辦公室于會后5個工作日完成起草、審核,經縣長簽發后印發執行。
二十、縣政府常務會議有關材料,包括會議通知、議題材料、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應按相關規定管理和存檔。
二十一、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等渠道予以公開報道。新聞稿發布前須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必要時報縣長審定。
第五章 會議紀律
二十二、縣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到會的,須向縣長請假。對提交討論的議題如有意見或建議,可以書面形式提出。
二十三、列席縣政府常務會議的人員,原則上應為本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主要負責同志因特殊情況不能列席會議的,應向縣政府辦公室提交書面請假單并標注請假理由,經縣長同意后可安排分管負責同志參加會議,未經同意,不得缺席或委托他人代會。
二十四、列席人員必須按通知時間提前15分鐘在會場外指定地點候會。進入會場要嚴格遵守會議紀律,關閉通訊工具或設置靜音,保持良好的會場秩序。與議題無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會場聯系工作或請出與會人員。
二十五、與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未經同意,不得泄露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標有“會后收回”或有密級的文件,不得帶出會場,會后由主辦部門(單位)工作人員負責回收。
二十六、縣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以會議紀要為準,各有關部門(單位)和鎮(區、街道)必須堅決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縣政府內部提出,在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縣政府常務會議決策相違背的言論或行為。
第六章 決定事項的執行、督查與反饋
二十七、縣政府常務會議作出的決定事項,由有關部門(單位)和鎮(區、街道)負責落實。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對會議決定事項進行分解交辦和催辦督辦。分管副縣長要加大組織推進和跟蹤督查力度,確保政令暢通。除會議有明確時限要求外,責任部門(單位)一般應在會后半個月內辦理完畢,并向縣政府辦公室反饋辦理落實情況;特殊情況需延期辦理的,應提前說明情況,并及時報告工作進展,直至工作全部落實。
二十八、相關部門(單位)在執行縣政府常務會議決定過程中發現新的情況需要再次審議的,報經縣長同意后,可在縣政府常務會議上再次審議。
二十九、因客觀因素不能落實或者不能按期落實的事項,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及時將原因上報縣政府辦公室。對推諉、拖延、敷衍以及長期不反饋辦理情況和結果的,由縣政府辦公室進行催辦督辦、通報批評,相關通報情況作為年度綜合考核的重要扣分依據。問題嚴重、影響惡劣的,提請縣紀委監委,依規依紀依法進行追究處理。
第七章 附則
三十、本規則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三十一、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