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健全基層消防管理體系,全面加強基層消防安全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關于加強鄉鎮(街道)安全生產和消防監管能力建設意見的通知》文件精神,現將行使的消防領域部分行政執法權委托給城中街道辦事處、掘港街道辦事處行使。為明確委托機關與受委托組織的權利與責任,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簽訂了委托協議,特此公告。
一、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3.《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4.《江蘇省消防條例》。
二、委托事項
委托機關:如東縣消防救援大隊
受委托組織:城中街道辦事處、掘港街道辦事處
委托機關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江蘇省消防條例》中規定的部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權(含行政處罰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委托給受委托組織實施。
三、委托執法內容
1.委托執法范圍。受委托組織可依法對其行政區域內除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單位以外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個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況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和執法。
2.委托執法權限。監督檢查權:受委托組織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本區域內的單位、團體、企業、事業的消防安全行使監督檢查權,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改正。部分行政處罰權:受委托組織按照委托權限范圍,由行政執法人員以委托機關名義作出行政處罰(委托權限范圍詳見附件)。
四、委托雙方職責
(一)委托機關職責
1.指導、協調和監督受委托組織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機關名義實施行政執法。
2.定期組織受委托組織的執法人員學習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及時幫助指導和解決受委托組織在委托執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
3.向受委托組織提供統一規范的行政執法文書、規范執法文書編號。
4.及時制止和糾正已發現的受委托組織違法或不當行使的委托行政執法行為,對受委托組織嚴重違法實施所委托的行政執法行為,委托機關有權終止委托協議。
(二)受委托組織職責
1.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依法實施行政執法,配合委托機關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2.將對所屬執法人員開展培訓,確保每個執法人員依法取得執法資格,并做到持證執法。
3.有權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在委托權限和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執法。
4.在履行行政執法行為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并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5.主動接受委托機關和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指導。按要求定期向委托機關報送行政執法報表,按期及時、準確真實匯報執法情況。
6.嚴格依法行政,并依法對因行政不當和違法執法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三)委托執法責任
委托機關對受委托單位的消防行政執法行為進行執法監督。受委托單位消防行政執法行為存在過錯、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行政執法委托協議。受委托單位不得超越委托權限范圍行使行政執法職權,不得將受委托行政執法職權再次委托其他組織或個人行使。
五、委托執法程序
受委托單位行政執法人員在委托權限范圍內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如實填寫《消防監督檢查記錄》,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督促當事人及時改正。
對依法應給予一般程序行政處罰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辦案人員應報鎮(街道)分管負責人審批,在檢查起三個工作日內依法予以受理立案,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依法開展調查詢問,依照《江蘇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擬定《行政處罰告知書》,并報委托機關審批。告知期滿后,擬定《行政處罰決定書》經委托機關法制審核后,報委托機關審批,審批后蓋委托機關公章,送達被處罰單位或個人執行。相關行政罰款收入應嚴格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六、委托期限
自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止。期滿需繼續委托的,應重新簽訂委托協議。對委托協議書有調整需求的,由委托雙方共同商議決定。委托期間因法律依據調整、執法體制改革等原因導致委托機關無法繼續委托的,本委托書自動終止。
七、其他關事項
發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時,委托機關依法作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和行政訴訟被告人承擔相應義務,受委托組織應當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特此公告。
如東縣消防救援大隊
2023年9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