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35628/2020-00138 | 分類: | 農業、林業、水利\水利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如東縣水務局 | 文號: | 東水安〔2020〕7號 | ||
成文日期: | 2020-03-05 | 發布日期: | 2020-03-05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關于印發《如東縣水利行業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的通知 |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和落實如東縣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和主體責任,加強生產安全事故重大隱患(以下簡稱“重大隱患”)治理,建立長效機制,及時消除重大隱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如東縣水利行業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工作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即全縣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在建水利工程各參建單位等,下同)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其它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場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隱患是指符合國家、水利部水利工程運行和建設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或其他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 重大隱患應依據國家、水利部和江蘇省現行法律、法規、規范、規程及標準進行判別。對重大隱患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組織專家或委托安全生產評價機構進行評估確認。
第五條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以下重大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督查、巡查發現的重大隱患;
(二)生產經營單位、個人報告或舉報并經查實的重大隱患;
(三)本縣應急管理等行業部門移交的重大隱患;
(四)其他需要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
第六條 重大隱患掛牌督辦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水利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工作實施監督指導,并負責縣直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和由縣組建項目法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重大隱患的掛牌督辦;涉及多行政區域的水利重大隱患,報請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掛牌督辦。
第七條全縣各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是重大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落實責任,確保隱患排查登記、治理銷號、檔案完整等過程閉合,并在重大隱患治理前按規定做到安全生產責任、資金、措施、時限、應急預案“五落實”。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實行“業主組織、監理核實、施工治理”的工作機制,項目法人對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八條全縣各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對確認存在重大隱患的,應在現場設立風險告知牌,對作業人員進行風險告知,并及時主動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接報或了解到的重大隱患予以確認。重大隱患一經確認,則由負責督辦的本級(或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向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下發掛牌督辦通知書;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掛牌督辦通知書下發給項目法人單位。對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水利生產經營單位靠自身力量難以治理的重大隱患,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明確具體牽頭單位組織隱患治理。
第十條 掛牌督辦通知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負責掛牌督辦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名稱;
(二)存在重大隱患的單位或項目名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還應包括該項目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名稱;
(三)重大隱患的內容簡述,包括隱患的類型、部位、違反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規范的條款等;
(四)督辦要求,包括要求整改的內容、范圍、整改期限以及為保障安全需要停工停產的區域等;
(五)掛牌督辦解除的方式、程序。
(六)跟蹤督辦聯系人、聯系方式。
第十一條全縣各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結合單位或項目的實際情況制定重大隱患治理整改方案,明確治理責任、措施、資金、期限、應急預案、過程監控等要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還應積極協調勘察、設計、監理、監測等其他參建單位共同參與重大隱患治理。重大隱患治理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時限;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全縣各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在重大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重大隱患治理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實施局部或全部停工停產;對難以停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監測與維護,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重大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責任主體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自行組織對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并形成評估報告,不具備自行組織評估能力的,應當委托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隱患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評估報告作為重大隱患治理銷號申請的依據之一。
第十四條重大隱患治理整改結束并通過評估后,責任主體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將整改情況向負責掛牌督辦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作書面報告,并提出銷號的書面申請,其中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由項目法人統一進行報告和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隱患基本情況及其產生原因;
(二)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實施過程;
(三)治理效果及可能存在的遺留問題;
(四)預防措施;
(五)其他意見建議。
第十五條按照“誰督辦,誰驗收”的原則,負責掛牌督辦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銷號申請書起15個工作日內對治理整改報告進行審查,并組織現場復查,必要時可委托專家或評價機構進行現場復查,確認隱患消除后,方可解除督辦。復查不合格的,繼續實施掛牌督辦。
第十六條 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因故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治理責任單位應當在限期整改時限屆滿前至少15個工作日向負責掛牌督辦部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延期申請中應說明延期理由,并提出新的整改期限。負責掛牌督辦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第十七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事故隱患治理監管,公布舉報電話或郵箱,接受社會監督。對于存在重大隱患的水利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督辦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督促檢查,向社會公布重大隱患掛牌督辦信息。
第十八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將重大隱患掛牌督辦情況納入對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對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工作開展不力的水利生產經營單位,視情予以通報批評、約談、處罰等;導致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縣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如東縣水務局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