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耕地占補平衡?
答:《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國家改革完善占補平衡制度后,將非農建設、造林種樹、種果種茶等各類占用耕地行為統一納入占補平衡管理。
2.村集體可以自行組織恢復補充耕地嗎?
答:可以。各類實施主體將非耕地墾造、恢復為耕地的,只要符合相關規定,都可以作為補充耕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在符合規劃、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自行實施恢復補充耕地。
3.二調是耕地,現狀是果樹、林地,退出復耕后,是否可以作為補充耕地來源?
答:將平原地區二調時為耕地,現狀種植果樹、植樹造林的地塊退出,恢復為耕地的可作為補充耕地來源。
4.什么情況下可以占用一般耕地實施綠化造林?
答:(1)經國家批準實施的退耕還林還草還濕還湖,應當在“三調”底圖和年度國土變更調查結果上明確實施位置,帶位置下達退耕任務;
(2)經批準實施的國土綠化,應當在“三調”底圖和年度國土變更調查結果上明確實施位置;
(3)確需在耕地上建設農田防護林的,應當符合農田防護林建設相關標準,建成后,達到國土調查分類標準并變更為林地的,應當從耕地面積中扣除。
5.道路兩側綠化帶能否占用耕地?
答:嚴格控制鐵路、公路兩側用地范圍以外綠化帶用地審批,道路沿線是耕地的,兩側用地范圍以外綠化帶寬度不得超過5米,其中縣鄉道路不得超過3米。不得違規超標準在鐵路、公路等用地紅線外,以及河渠兩側、水庫周邊占用一般耕地種樹建設綠化帶。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綠化帶。
6.光伏項目是否可以占用耕地?
答:根據《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光伏項目選址應當避讓耕地,光伏發電項目配套設施用地,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規定落實占補平衡。
7.村里有些耕地面積小且分散,有些和零星房屋交錯在一起,難以機械化耕作,有沒有什么辦法把小田連起來、變成大田?
答:可以在尊重農民意愿、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通過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宅基地有償退出、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土地綜合整治等,實現“小田變大田”,解決耕地碎片化問題,提升耕地集中連片度和機械化種植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