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項目適用鄉村振興用地政策?
答:(1)農村村民住宅用地;
(2)現代種養業,農產品加工業,農產品流通業,鄉村制造、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手工藝品業,鄉村休閑旅游業,鄉村新型服務業,鄉村新產業新業態等鄉村產業用地;
(3)農村道路、農村供水保障、鄉村清潔能源、農村物流體系、農村人居環境整治、鄉村信息基礎設施等鄉村公共基礎設施用地;
(4)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
(5)國家生態安全屏障保護與修復,草原保護與修復,濕地保護與修復,重點流域環境綜合治理,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綜合治理,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重大地質災害隱患治理等鄉村生態保護與修復用地;
(6)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要求的鄉村振興促進活動涉及的用地行為。
2.鄉村振興項目用地如何辦理用地手續?
答:鄉村振興項目擬使用集體土地的,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批;其中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應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
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規定的情形,并依法實施征收。
3.農村產業項目在用地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農村產業項目用地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產能、列入國家禁止類產業目錄的、污染環境的項目,不得進入鄉村;規模較大、工業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設施成本高的產業項目應進市縣或鄉鎮產業園區;具有一定規模的農產品加工應向城鎮開發邊界內集聚;直接服務種植養殖業的農產品加工、電子商務、倉儲保鮮冷鏈、產地低溫直銷配送等產業,原則上應集中在村莊規劃確定的建設邊界內,并優先依托規劃發展村莊布局;利用農村本地資源開展農產品初加工、發展休閑觀光旅游而必需的配套設施建設,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不突破國土空間規劃建設用地指標等約束條件、不破壞生態環境和鄉村風貌的前提下,在村莊建設邊界外安排少量建設用地,實行比例和面積控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供地手續。
4.在鄉村振興工作中,村里、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農村公益設施、鄉村產業等項目,鎮、村同意就可以開工了嗎?
答:在項目建設中需要依法依規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手續,不能簡單的通過鎮、村同意批復來代替規劃許可手續。其中鄉村公益設施、鄉村產業等項目在建設前還需取得項目立項批文。經營主體應依法取得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規劃要求,經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審查意見后,報城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避免出現違法違規用地問題,造成經營主體損失。
5.村(居)委會需建設黨群服務中心、健身活動廣場、生態停車場、小游園等公共設施,應如何辦理用地手續?
答:村級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選址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含村莊規劃),如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或征收、供地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