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衛生行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權,促進依法行政,依據《行政處罰法》、《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等法律、法規、規章及上位行政規范(以下簡稱法律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江蘇省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機構行使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適用本意見。
第三條 本意見所稱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以下簡稱自由裁量權),是指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反衛生法律規范的行為時,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主觀狀態等,依據法律規范決定是否作出行政處罰,以及在法律規范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范圍內作出具體行政處罰決定的選擇權。
第四條 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過罰相當、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教育當事人自覺守法。
第五條 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開原則。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作出裁量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告知當事人。當事人要求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予以解釋的,應當耐心解釋。
第六條 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范的,在適用法律規范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法律規范效力不同,效力高的優先適用;
(二)法律規范效力相同,屬于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
(三)法律規范效力相同,時間在后的優先適用。
第七條 實施自由裁量權應當依據法律規范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所實施的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相同的行為應當相同對待,不得以事實和法律原則以外的因素給予優待或者歧視。
第八條 法律規范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對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法律規范規定必須先予警告或者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應當先書面督促當事人及時改正;如不改正,再依法作出罰款或者其他處罰。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沒收物品、沒收違法(非法)所得,再作其他處罰的,不得直接選擇適用其他處罰。
第二章 裁量規則
第九條 衛生行政處罰中涉及罰款的自由裁量原則上在法定幅度內劃分高檔(70%≤權重≤100%)、中檔(30%≤權重<70%)、低檔(0<權重<30%)三個層次。
一般情況下,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所作的罰款首先在中檔或者低檔范圍內實施處罰;如果已同時作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則罰款一般在低檔范圍內實施處罰。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五)除法律另有規定的,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的。
從輕處罰應當選擇低檔幅度。
第十二條 當事人在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已經糾正違法行為、尚未造成社會危害后果,如確需實施行政處罰的,一般選擇低檔范圍從輕處罰。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一)被行政處罰后2年內又實施同類違法行為的或者違反兩個以上法律規范的;
(二)阻擾、抗拒執法的;
(三)偽造證據,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四)在發生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緊急狀態下實施相關違法行為的;
(五)主觀惡意明顯的;
(六)指使、脅迫他人或誘騙、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或社會影響的;
(八)法律規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職務、職責和行政執法需要,明確衛生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權限,自由裁量不得超越各自權限。
第十五條 對于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責令改正的,且根據實際情況能合理確定整改期限的,必須確定合理的整改期限。
整改期限內,不得以當事人仍有原違法行為為由而加重處罰。
第十六條 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七條 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對建議的處罰幅度或者處理方式作必要說明,并書面記錄,存入卷宗。有從重、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還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機構的法制部門應當依法對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審核,以保證自由裁量權的統一、公正行使。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可以制作典型案例,指導、規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統一、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權。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復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依法處理。復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法律規范和行政執法實際,對本機關自由裁量權行使規范適時進行評估、修訂、調整和完善。
第二十二條 已經立案的行政案件,未經本行政部門負責人依法批準不得銷案。
第二十三條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通過考核、檢查、行政復議、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形式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自由裁量權情況進行監督。
對衛生行政部門違反自由裁量權行使規范,濫用自由裁量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予以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第二十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工作納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范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以下行為可以認定為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
(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合理整改期限而未確定的;
(二)確定的整改期限明顯不合理的;
(三)處罰沒有體現本指導意見的原則和規定或者當地的實施性規定的;
(四)處罰的幅度超越規定的自由裁量權限的。
第二十六條 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構成執法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過錯責任:
(一)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變更、撤銷的;
(二)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復議機關變更的;
(三)行政處罰案件在上級部門執法監督檢查中被確認為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
(四)引起當事人投訴,投訴情況查證屬實,且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二十七條 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其所在部門應提請行政執法證件核發部門暫扣、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執法證件,提請有行政處分權的部門依法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調離執法崗位或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意見和實際情況制定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意見;鼓勵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衛生法律規范的單項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范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公布。
第二十九條 衛生行政處罰以外的衛生行政執法行為的自由裁量參照本意見的原則執行。
第三十條 本意見由江蘇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本意見與法律規范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意見自2008年1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