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序號 |
違法行為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法律依據 |
實施主體 |
1 |
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且依法可以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注:同一違法行為在期限內未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罰后三個月內再次違法的不適用)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
如東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
2 |
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且依法可以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注:同一違法行為在期限內未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罰后三個月內再次違法的不適用)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第(四)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
如東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
3 |
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且依法可以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注:同一違法行為在期限內未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罰后三個月內再次違法的不適用)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六)項: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
如東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
4 |
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且依法可以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注:同一違法行為在期限內未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罰后三個月內再次違法的不適用)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八)項: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
如東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
5 |
醫療衛生機構護士的配備數量低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且依法可以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注:同一違法行為在期限內未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罰后三個月內再次違法的不適用) |
《護士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和在醫療衛生機構合法執業的護士數量核減其診療科目,或者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國家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違反本條例規定,護士的配備數量低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的; |
如東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
6 |
醫療衛生機構允許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且依法可以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注:同一違法行為在期限內未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罰后三個月內再次違法的不適用) |
《護士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和在醫療衛生機構合法執業的護士數量核減其診療科目,或者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國家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二)允許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允許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的。 |
如東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
7 |
醫療衛生機構未制定、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培訓計劃或者未保證護士接受培訓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且依法可以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注:同一違法行為在期限內未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罰后三個月內再次違法的不適用) |
《護士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一)未制定、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培訓計劃或者未保證護士接受培訓的; |
如東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
8 |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且依法可以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注:同一違法行為在期限內未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罰后三個月內再次違法的不適用) |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
如東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
9 |
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且依法可以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注:同一違法行為在期限內未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罰后三個月內再次違法的不適用) |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
如東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
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清單
序號 |
違法行為 |
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情形 |
自由裁量處罰幅度 |
法律依據 |
實施主體 |
1 |
使用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
未造成不良后果且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
首次發現警告不并處罰款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第(三)項: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 |
如東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
2 |
未按規定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 |
首次發現,及時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 |
建議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
如東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
3 |
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 |
首次發現,及時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 |
建議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
如東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