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意見》(蘇政發[2020]45號)精神,促進我縣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長期平穩運行,現將《江蘇省規范統一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若干規定》轉發,請遵照執行并加強宣傳。
附件:江蘇省規范統一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若干規定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江蘇省規范統一全省企業職工
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若干規定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112號)等文件要求,現就規范統一全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作如下規定:
一、統一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
(一)我省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合伙組織及其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應當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聘用人員,依照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規定及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四)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自愿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統一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政策
(一)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作為繳費工資基數,按16%的繳費比例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職工個人(含個體工商戶雇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按8%的繳費比例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全額計入個人賬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省公布的當年繳費工資基數上限的,按上限作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下限的,按下限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三)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可在省公布的當年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之間選擇適當檔次的繳費工資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
今后國家如調整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比例,按調整后的比例執行。
三、統一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一)我省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自愿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我省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先辦理就業登記,并在就業登記地辦理參保手續。
(二)在我省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滿10年的外省戶籍靈活就業人員自愿繼續參保的,按我省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辦理就業登記后,可在我省就業登記地辦理繼續參保手續。
(三)在我省靈活就業且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港澳臺居民,按我省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辦理就業登記后,可在我省就業登記地辦理參保手續。
(四)靈活就業人員在一個自然年度內最長可按年申報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在全省社會保險年度統一調整為自然年度前,也可在一個社會保險年度內最長按年申報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但不得違規向前進行以往年度的補繳來增加繳費年限。
四、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政策
(一)各地要嚴格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規定,除國家和省規定的應繳未繳情形外,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補繳。
(二)用人單位存在應繳未繳情形的,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應當參保繳費時間起補繳。
參保人員存在應繳未繳情形的,根據當時國家和省政策規定、本人當時所在單位性質、本人當時身份性質并結合本人檔案,認定其可以補繳時段。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施稽核檢查或依據投訴、舉報,依法查實用人單位未足額申報繳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足,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依法處以罰款。
五、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政策
(一)本省戶籍參保人員在我省原建立的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以下簡稱臨時賬戶),就地統一調整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二)本省戶籍參保人員在本省范圍內跨地區流動時,在轉入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再建立臨時賬戶,不再轉移基金。
(三)外省戶籍流動到我省的參保人員,按國家規定應建立臨時賬戶的,仍建立臨時賬戶,其后在我省內又發生跨地區流動時,在轉入地繼續建立臨時賬戶,并將流動前后的臨時賬戶進行歸集,資金不轉移。
(四)參保人員由我省流動到外省的,由我省最后一個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國家統一規定,歸集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含臨時賬戶)并全額轉移資金。
(五)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年齡時,按國家和省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由待遇領取地發放待遇。
六、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規定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包括:
(一)離休人員享受的基本離休費、按國家規定發放的1-3個月生活補貼、護理費(含高齡護工費補貼);
(二)退休(退職)人員享受的基本養老金(生活費),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享受的1-3個月生活補貼、護理費(含高齡護工費補貼);
(三)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省規定支付的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遺屬撫恤金;
(四)國家和省規定可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的其他項目。
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規定,不得擅自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水平和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不得將統籌外項目納入基金支付范圍,不得將不屬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人員的待遇納入基金支付。對違規列入基金發放的項目和人員,要立即予以整改。
本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執行。以往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今后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