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35097/2024-00051 | 分類: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如東縣司法局 | 文號: | 東司發〔2024〕39號 | ||
成文日期: | 2024-11-08 | 發布日期: | 2024-11-08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關于印發《如東縣新時代司法所規范化建設指導手冊》的通知 |
局機關各科室、各鎮(街道)司法所:
為切實發揮司法所職能作用,全面提升司法所整體工作水平,持續推進司法所規范化建設,進一步推動新時代司法所工作高質量發展,現將《如東縣新時代司法所規范化建設指導手冊》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如東縣司法局
2024年11月8日
如東縣新時代司法所規范化建設指導手冊
目 錄
一、適用范圍
二、司法所工作原則
三、司法所黨建工作
四、司法所工作職責
(一)指導和參與調解工作
(二)協調推進基層法治建設
(三)參與基層普法依法治理
(四)組織提供基層公共法律服務
(五)受委托承擔社區矯正工作
(六)協同開展安置幫教和后續照管工作
(七)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工作
(八)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其他工作
(九)完成法律法規賦予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務
五、司法所工作保障
(一)隊伍建設
(二)基礎設施
(三)經費保障
(四)信息化建設
六、司法所工作制度
(一)所務管理
(二)監督評價
一、適用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司法所工作原則、黨的建設、工作職責、工作保障、工作制度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全縣司法所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管理。
二、工作原則
司法所工作應堅持以下原則:
1.堅持黨的絕對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司法所工作的正確政治方向;
2.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深入踐行為民服務宗旨,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立足新發展階段,努力為基層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法律服務和法治保障;
4.堅持依法履職,公正執法,強化管理,切實提升司法所工作能力和水平;
5.堅持與時俱進,著力推進新時代司法所工作理念、工作機制和方式方法創新,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新期待新需求。
三、黨的建設
司法所應切實加強黨的建設,工作內容包括:
1.司法所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應成立黨支部。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應按規定成立聯合黨支部;
2.加強司法所黨支部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充分發揮黨支部戰斗堡壘作用;
3.嚴格執行黨的組織生活制度,定期召開支部黨員大會、支部委員會、黨小組會,按時上好黨課;
4.強化對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引導黨員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和黨性鍛煉,充分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5.切實加強紀律作風建設,教育引導全體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廉潔自律規范,嚴于律己,廉潔從政、服務為民。
四、工作職責
(一)指導和參與調解工作
1.目標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和發展新時代“ 楓橋經驗 ”經驗,切實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在預防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基礎性作用,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實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
2.工作內容
進一步發揮人民調解的作用,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的規范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及相關規定,研究制訂人民調解工作發展規劃。
(1)組織建設
村(居)民委員會依法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指導企事業單位、鄉鎮(街道)、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需要,依法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指導內容如下:
①普及宣傳人民調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指導設立單位正確認識人民調解;
②指導設立單位通過民主推選的形式,依法推選出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委員;
③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專、兼職人民調解員;
④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做好換屆工作;
⑤指導設立單位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落實調解場所,規范標牌標識、上墻內容、規章制度、印章文書等;
⑥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
⑦其他組織設立指導工作。
(2)隊伍建設
人民調解員樹立正確的身份意識。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及調解員屬于普通群眾,不代表任何政府部門,是受當事人委托化解當事人之間的民間糾紛。
指導設立單位和人民調解委員會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調解員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罷免或解聘。
根據《如東縣專職人民調解員管理辦法的通知》,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3)業務規范
對人民調解活動進行規范、保護和監督,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如下:
①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遵循人民調解的工作原則依法調解民間糾紛;
②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規定的啟動方式、調解方法、調解程序等調處民間糾紛;
③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
④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司法部關于印發人民調解文書格式和統計報表的通知》要求,規范使用人民調解格式文書、根據需要制作案件卷宗、規范填報各類業務報表、數據;
⑤對人民調解工作及人民調解協議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⑥其他業務工作。
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工作發展和實際需要,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度、糾紛登記制度、統計制度、文書檔案管理制度、回訪制度、糾紛排查制度、糾紛信息傳遞與反饋制度等各項工作制度,完善人民調解工作制度體系。
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完善警調銜接、檢調對接和訴調銜接等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相銜接的工作機制,指導駐法院(法庭)、檢察院、公安派出所調解工作室規范按照人民調解的方式方法、工作原則等調解糾紛,規范制作人民調解格式文書。
(4)經費保障
指導設立單位為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積極爭取將人民調解納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為人民調解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組織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協調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落實下列事項:
①人民調解“以獎代補”制度;
②對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人民調解員,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
③對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的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撫恤和優待。
(二)協調推進基層法治建設
1.目標要求
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加強黨對依法治鎮(區、街道)的全面領導,夯實鎮(區、街道)法治基礎,激活全面依法治縣“神經末梢”。司法所要充分發揮“協調推進基層法治建設”工作職能,主動承接鎮(區、街道)法治建設日常工作任務,有效發揮在推進基層法治建設中的總體謀劃、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作用。
2.工作內容
根據縣委依法治縣辦和鎮(區、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要求,具體協調推進、督促檢查鎮(區、街道)法治建設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鎮(區、街道)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和行政協議合法性審查等工作;協助開展鎮(區、街道)黨委政府法律顧問的選聘、聯絡和考核等日常事務;協助縣司法局開展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
(1)協調推進、督促檢查鎮(區、街道)法治建設工作
將習近平法治思想作為公職人員學法的重要內容,積極推動鎮(區、街道)黨(工)委領導班子帶頭學習習近平法治思想。
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縣委決策部署,及時溝通各方面法治工作進展情況和動向,協調推動相關部署落細落實。
協助鎮(區、街道)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推動其他黨政班子成員各司其職抓好分管領域法治建設工作。落實黨政主要負責人述法制度,推動其他黨政班子成員將述法相關內容納入年度述職內容。
協助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制度,按時在門戶網站公示本級政府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
推動開展法治惠民實事項目打造,落實上級部署的重點工作,落實好市、縣法治督察相關工作,協助完成縣委依法治縣辦交辦的其他日常工作。
認真總結法治建設工作經驗和典型做法,做好宣傳推廣,按要求向縣委依法治縣辦報送法治建設動態信息、工作簡報。
(2)組織開展合法性審查工作
①目標:加強和規范鎮(區、街道)合法性審查工作,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深化基層法治建設,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②要求:合法性審查是作出審查事項決定之前的必經程序,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要求派員參加會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審查事項,未按照規定經公平競爭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公平競爭規定的,不得提交合法性審查。
③定義:鎮(區、街道)對擬作出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行政協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開展前置審查的內部監督活動。
④基本程序:提請—審批交辦—初審—實施審查—擬制審查意見—復審批準—意見送轉—文本修改完善。
a)行政規范性文件
鎮(區、街道)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審查范圍:(1)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文化教育、社會求助、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營商環境、安全生產、城鄉建設、鄉村振興等方面政策措施或者管理內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文件;(2)制定有關建設項目、基礎設施以及資源保護、開發、利用等方面措施和管理內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文件;(3)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文件。
印發領導講話、情況通報、有關人事任免、財務、保密、表彰獎懲、工作制度、工作方案以及程序、機構編制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規范,會議通知、會議紀要、規劃計劃、工作要點、請示報告、工作考核、監督檢查、行政責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公示辦事時間、辦事地點等事項的便民通告,不納入合法性審查范圍。
審查內容:(1)制定主體是否合法;(2)是否符合法定權限;(3)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制定;(4)文件形式(包括名稱、體例)是否合法;(5)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是否增加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是否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是否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是否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是否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是否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是否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是否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是否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是否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等;(6)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審查材料:(1)文件草案和援引依據標注;(2)起草說明、制定依據;(3)向社會公眾以及相關單位征集意見和反饋采納情況;(4)針對公平競爭審查、社會風險評估、專家論證等內容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起草說明應當包括制定背景、制定必要性、擬規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征求意見的情況、集體討論或者領導批示指示情況等內容,同時重點說明有關創新、細化完善的內容。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依據,應當全文提供,標明具體條款、段落,并與草案文本內容相對應。
b)重大行政決策
鎮(區、街道)對本轄區內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納入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范圍。
審查范圍:(1)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2)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科技創新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措施;(3)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措施;(4)決定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5)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項。
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涉及宏觀調控的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納入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范圍。
審查內容:(1)決策事項是否屬于政府職責權限范圍;(2)決策草案的擬定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決策草案的內容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相抵觸;(4)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審查材料:(1)決策事項草案;(2)起草說明、決策依據;(3)向社會公眾以及相關單位征集意見和反饋采納情況;(4)針對公平競爭審查、社會風險評估、專家論證等內容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c)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鎮(街道)及其行政執法機構在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登記、行政檢查等行政職責過程中,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按照國家有關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要求開展合法性審查。
審查范圍:(1)較大數額罰款的;(2)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的;(3)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的;(4)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的;(5)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6)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引發社會風險的;(7)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的;(8)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9)案件情況疑難復雜的、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10)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審查內容:(1)執法主體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機關職權范圍或者濫用職權;(2)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是否存在無證執法、一人執法現象;(3)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合規;(4)案件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5)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6)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7)應當進行音像記錄的有無完整、全面記載;(8)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9)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審查材料:(1)執法事項調查或者辦理終結報告;(2)執法決定建議說明及其法律依據;(3)相關證據材料;(4)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5)經聽證或者專家審查、評估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或者審查、評估報告;(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d)行政協議
鎮(區、街道)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后,簽訂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行政協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合法性審查。
審查范圍:(1)政府特許經營協議;(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3)礦業權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協議;(4)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賃、買賣等協議;(5)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協議;(6)其他行政協議。
審查內容:(1)訂立主體是否適格、訂立程序是否合法;(2)內容是否超越職權或者授權,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相抵觸,是否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是否顯失公平,權利和義務是否對等;(3)主要條款是否完備,表述是否嚴謹,是否存在歧義;(4)是否存在無效、可撤銷情形;(5)約定是否違反公平競爭,是否違反優化營商環境等相關規定,是否約定政府一方享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或維護法定權益可單方變更、中止協議的權利等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6)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審查材料:(1)行政協議文本草案;(2)背景材料和協議相對方情況,包括起草過程、風險評估、資信調查情況和其他需說明的事項;(3)協議訂立依據、相關批準文件;(4)與協議內容相關的部門的審查意見;(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協議事項屬于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的,應當同時提交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相關資料。
e)其他涉法事項
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行政賠償、申請履職的答復等涉法事項,司法所可根據《如東縣鎮(區、街道)合法性審查工作規程》(東委法辦〔2023〕10號)探索納入合法性審查范圍。主要審查行政機關是否有相應的職能;答復程序是否合法;答復內容是否真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答復形式是否符合要求等。
(3)協助開展鎮(區、街道)黨委政府法律顧問的選聘、聯絡和考核等日常事務
工作內容包括:
①協助鎮(區、街道)黨委政府法律顧問的選聘、聯絡和考核等日常事務,推動鎮(區、街道)開展公職律師工作;
②協助鎮(區、街道)黨委政府組織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對鎮(區、街道)黨委政府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對鎮(區、街道)黨委政府重大決策和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為鎮(區、街道)黨委政府處置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務。
(4)協助市司法局開展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
①工作目標:逐步構建制度完善、機制健全、監督有力、運轉高效的縣鎮(街道)全覆蓋的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進一步推進司法所規范化建設,用法治給行政權力定規矩、劃界限,規范行政決策程序,大力提升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②監督內容
a)行政執法總體情況監督。主要監督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學習貫徹法律法規規章、組織領導行政執法工作、履行法定職責、推進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開展重大行政執法專項行動、參加行政復議訴訟等情況。
b)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監督。主要監督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是否合法適格,是否編制公布執法權責清單,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等情況。
c)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情況監督。主要監督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辦理行政執法案件,規范行政執法程序、文書,提升行政執法質量等情況。
d)行政執法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監督。主要監督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推進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實施包容審慎監管、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實行“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建立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等情況。
②主要任務
a)規范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對鎮(街道)行政執法人員的證件使用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嚴把準入關,做好所在區域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初審工作,確保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合法、持證上崗。禁止不在編、不在崗、合同工、臨時工、工勤人員及公益崗、勞務派遣等人員申領行政執法證件,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監督聘用的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在行政執法人員指導下開展執法輔助工作。
b)提高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素養和執法水平。宣傳、貫徹有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擬定鎮(街道)行政執法監督年度工作計劃。監督鎮(街道)制定突出實戰、實用、實效的年度培訓計劃,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崗位培訓,協助縣司法局做好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公共法律知識培訓和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工作,不斷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業務素質和應急處置能力。
c)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和行政執法文書。監督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結合鎮(街道)執法實際,依法規范執法案件登記、受理、立案、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結案等程序。監督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規范實施和強化運用行政裁量權基準,在行政執法決定書中對裁量權基準的適用情況予以明確。監督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貫徹落實《南通市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常用文書樣式規范》,做到格式統一、要素齊全、結構完整、邏輯嚴密,語言規范、精煉、準確。
d)完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根據《如東縣鎮(街道)行政案件監審工作流程》(東依法辦〔2021〕3號)規定的比例、方式、內容對以鎮(街道)為行政執法主體的案卷開展評查監審工作,及時發現和糾正執法機構行政執法程序和實體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推動落實整改,并將評查結果報送縣司法局備案。
e)全面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督促指導鎮(街道)全面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有效規范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為。督促指導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推行行政執法公示,提高執法透明度。按照“誰執法誰公示”原則,及時通過政府網站及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平臺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基本信息、結果信息,強化事前、事中、事后公開。督促指導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實行陽光執法。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部過程進行記錄,歸檔保存,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督促指導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嚴格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保證執法公正。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以及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都要進行法制審核。
f)加強對重大執法決定的監督。監督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嚴格落實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制度,督促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15日內通過“江蘇省行政執法監管平臺”完成線上備案,實現重點執法行為100%在線備案監管。
g)推進落實執法協作制度。督促鎮(街道)根據《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縣鎮綜合行政執法協作配合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東政辦發〔2020〕89號)的有關規定,加強與縣級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執法聯動和協調銜接,建立健全縣鎮間無縫銜接的監管機制,避免監管漏洞。
h)加強與其他監督的協調合作。加強與本地區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和行政執法監督聯系點的聯系,采取問卷調查、召開座談會等方式,每年走訪1—2次,著重調查執法滿意度。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隊伍、專家學者等領域力量,擴充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團隊,聯合人大監督、民主監督、監察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各方面的監督,形成監督合力,糾正執法違法行為,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i)強化信息化手段應用。積極推廣應用“江蘇省行政執法監管平臺”,加強核心板塊的運用,強化數據賦能。通過行政執法主體人員管理系統對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進行在線管理、執法證件管理;通過行政執法業務運行管理系統完成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執法行為數據的匯集,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j)加強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定期對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行政執法制度執行、隊伍管理、履職盡責、執法質量、執法效果等事項開展檢查評議,研究解決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推動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k)完善投訴舉報處理機制。暢通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開鎮(街道)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電子郵箱和通信地址。收到對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違法執法行為或者執法不作為的投訴舉報后,及時登記、答復、核實和處理。
l)做好縣司法局交辦的其他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5)指導協助鎮(區、街道)做好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①目標要求
認真做好應訴準備,依法履行應訴義務,嚴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件,并針對被訴行政行為反映出的問題,舉一反三,落實整改。強化行政爭議源頭排查化解,力爭使更多的行政爭議及時有效化解。不斷增強廣大群眾法律意識,積極教育引導群眾通過合法合理途徑表達訴求,依法理性維權,努力化解行政爭議,維護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②工作內容
a)基本要求
做好基層群眾復議受理咨詢工作,牽頭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做好鎮(區、街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應對工作,注重行政爭議源頭排查化解,推動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結果的履行工作。
b)做好行政復議的宣傳工作
擴大行政復議知曉度,增強行政復議公信力,營造宣傳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濃厚氛圍,引導廣大人民群眾通過行政復議表達利益訴求,解決行政爭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c)推行基層復議受理咨詢
在鎮(區、街道)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務大廳設立行政復議受理咨詢點,司法所具體承擔群眾的行政復議受案事項和咨詢解釋工作,及時將行政復議的相關材料遞交給縣司法局,對于具有調解可能的行政爭議及時分流進行化解。
d)牽頭鎮(區、街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應對工作
對于鎮(區、街道)作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或作為行政訴訟被告的案件應當依法履行相關復議答復、案件應訴職責,司法所牽頭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涉及部門、村(居)做好證據收集、及時提交答復書、答辯狀及相關證據依據等材料、出庭應訴,確保行政復議、應訴工作順利進行,提高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工作質效。
e)強化行政爭議源頭排查化解
司法所牽頭行政爭議排查化解工作,結合自有的地域優勢、專業優勢和調解優勢,協調部門、村居調解力量,主動靠前,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減少訟累、降低行政成本,實現行政訴訟案發率和敗訴率“雙下降”。
f)推動履行復議決定、行政判決
針對責令屬地鎮(區、街道)及村居履職的行政復議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司法所可通過溝通匯報、現場核查等方式,積極協調屬地鎮(區、街道)及監督村居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和行政訴訟判決,充分發揮司法所本地優勢,避免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履行難問題。
(三)參與基層普法依法治理
1.目標要求
深入宣傳習近平法治思想,開展轄區內法治宣傳教育,推動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推進基層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指導推進法治鄉村(社區)建設,參與指導村(社區)依法制定簽訂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指導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創建活動。
2.工作內容
(1)基本要求
深入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宣傳憲法、民法典等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提升公民法治素養。推動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深化法治鄉村建設,指導推進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創建,實現鄉村“法律明白人”全覆蓋,積極培育“學法用法示范戶”,參與指導制定村規民約,深化“援法議事”活動,精準服務基層社會治理效能提升。
(2)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參與擬訂本轄區法治宣傳教育規劃或方案;堅持集中法治宣傳教育與經常性法治宣傳教育相結合,深化法律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進網絡、進家庭等主題活動;指導和推進鎮(區、街道)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鼓勵引導社會團體和專業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法治宣傳教育,鼓勵引導相關專業人員加入普法志愿者隊伍。
(3)推動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
協助鎮(區、街道)黨委政府督促有關職能部門建立普法責任清單;推動有關部門及人員落實“以案釋法”制度,加強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報送等工作;指導推動鎮(區、街道)各行業和各單位在管理和服務過程中,結合行業特點和特定群體的法律需求,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4)推進基層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
協助鎮(區、街道)黨委政府建好用好法治文化載體陣地;深入推動法治實踐,積極開展法治文化活動,鼓勵引導群眾開展法治文藝作品創作,結合歷史、非遺、旅游等鎮(區、街道)特色,加強沿海法治文化品牌建設。
(5)指導推進法治鄉村建設
參與推進鄉村“法律明白人”、“學法用法示范戶”培養工程的實施;參與指導村(社區)依法制定修訂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教育引導群眾實現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指導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創建活動。深化“援法議事”活動,促進政治、自治、法治、德治、智治“五治融合”,精準服務基層社會治理效能提升。
(6)深入實施全省公民法治素養提升行動
圍繞國家工作人員“尊法賦能”、青少年“學法護航”、市場主體“守法致遠”、村(居)民“用法安居”四大行動,加強公民法治素養觀測點建設,組織觀測點積極開展學法用法需求收集、法治素養調查測評、開展普法宣傳、普法效果觀察反饋等工作。
(四)組織提供基層公共法律服務
1.目標要求
立足職能積極探索,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扎實推進基層公共法律服務建設,積極向轄區企業和群眾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務,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工作內容
指導鎮(區、街道)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工作,指導“五站點”(公證業務協辦點、法律援助工作站、仲裁業務聯系點、立法民意征集區、行政復議咨詢點)工作。指導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室、法律援助聯絡點和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根據縣司法局要求,承擔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工作。
(1)指導鎮(區、街道)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工作,指導“五站點”(公證業務協辦點、法律援助工作站、仲裁業務聯系點、立法民意征集區、行政復議咨詢點)工作。
工作內容包括:
①為轄區居民提供法律咨詢、法治宣傳、糾紛調解服務;提供公證、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的指引服務;提供特殊人群管理服務;提供其他法律需求與事項的咨詢、指引、幫助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務;
②為轄區企事業單位、經濟和社會組織等提供法律咨詢、法治宣傳及法律顧問服務;
③收集、研判法律服務需求信息,發布公共法律服務資訊;
④承擔公共法律服務事項的受理、分流、協調處理和回訪等職責;
⑤協調社會組織和其他社會公共服務機構參與公共法律服務;
⑥指導、考核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室、法律援助聯絡點,指導和參與考核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
⑦提供法律援助初審服務;
⑧承擔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交辦的其他法律服務工作。
(2)指導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室和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
工作內容包括:
①圍繞村(居)委會中心工作制定法治宣傳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②解答人民調解業務及相關咨詢,對屬于受理范圍內的參與調解;
③核對法律援助事項,指導村(社區)民調主任和法律顧問幫助當事人辦理法律援助申請、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④監督法潤民生微信群的運行,指導村(社區)法律顧問做好日常運行維護工作,及時發布或轉發實用法治信息。
(3)根據縣司法局要求,承擔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工作
工作內容包括:
①指導基層法律服務所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和內部管理與運行機制,嚴格執行司法部關于基層法律服務業務范圍、工作原則和服務程序的規定。
②指導基層法律服務所認真充分地履行法律服務職能,圍繞基層工作重心,大力開拓業務領域,積極探索和實踐新的業務切入點和增長點,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嚴禁越權或違法執業,加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的思想建設、業務建設和執業監督檢查工作,保障其依法執業,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③指導基層法律服務所參與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村(社區)法律顧問的需按要求到村進行服務,參與矛盾糾紛排查和調處、為調處重大疑難矛盾糾紛提供法律意見、協助處理信訪案件;每半年向司法所報送半年度工作總結。
④指導基層法律服務所收集研判轄區內法律服務需求信息,發布公共法律服務資訊。
⑤鼓勵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地區政府機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方面存在問題的,提出法律服務建議。
⑥指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結合轄區內法律服務需求開展法治宣傳。
(五) 受委托承擔社區矯正工作
1.目標要求
接受委托承擔社區矯正工作事項及要求明確,社區矯正工作機制健全完善;社區矯正工作依法依規開展,規范化和專業化建設不斷加強;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措施落實到位,矯正質量不斷提高。
2.工作內容
開展調查評估工作;接收社區矯正對象,組織入矯、解矯宣告;組織矯正小組開展工作、落實矯正方案;開展日常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等工作;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考核,提出獎懲建議;其他依法依規應當履行的職責。
(1)開展調查評估
根據社區矯正機構的委托,受委托的司法所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等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向社區矯正機構提交調查報告及相關材料。
①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小組成員不少于2人,其中專門國家工作人員不少于1人。被調查對象為未成年人的,調查小組應有熟悉青少年工作的人員參加。調查小組成員符合回避情形的,應當主動提出。
②實施調查,采取查閱、訪談、信息化核查等方法開展調查,調查內容包括被調查對象的居所情況、家庭和社會關系、犯罪行為的后果和影響、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和被害人意見、擬禁止的事項、社會危險性。
③撰寫調查報告,提出初步意見,制作《調查評估意見呈批表》,向社區矯正機構提交調查報告及相關材料。
(2)辦理接收手續
受委托的司法所接收相關法律文書和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
①受委托的司法所核對法律文書、核實社區矯正對象身份信息。
②社區矯正對象應當在報到后三個工作日內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未在三個工作日內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的,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立即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并根據要求進行查找。受委托的司法所為社區矯正對象建立工作檔案,開展首次談話教育,宣傳法律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指導社區矯正對象安裝使用藍信APP、學習教育平臺操作等。
③社區矯正對象存在因行動不便、自行報到確有困難等特殊情況的,經社區矯正機構負責人批準,受委托的司法所可以派員到其居住地等場所辦理接收手續。
(3)確定矯正小組
受委托的司法所為社區矯正對象確定矯正小組,與矯正小組簽訂《矯正責任書》,明確矯正小組成員的責任和義務。
①建立時限。社區矯正對象報到后、入矯宣告前。
②人員組成。矯正小組組長由受委托的司法所的工作人員擔任,參與制定矯正方案,督促矯正小組成員落實矯正方案。成員可以由村(居)民委員會的人員,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人員以及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網格員等組成。
矯正小組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社區矯正對象為女性的,矯正小組中應當有女性成員。
③簽訂矯正責任書。受委托的司法所與矯正小組簽訂《矯正小組責任書》,明確矯正小組成員的責任和義務。
④調整矯正小組。矯正小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調整:
a)矯正小組成員無法履行責任的;
b)矯正小組成員怠于履行責任,經責令改正后仍不能履行責任的;
c)矯正小組成員申請退出矯正小組的;
d)其他需要調整的。
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調整矯正小組成員并簽訂《矯正責任書》。
(4)組織宣告執行
受委托司法所向社區矯正對象宣告犯罪事實、執行期限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等。
①宣告執行時限。社區矯正對象到受委托的司法所報到后五個工作日內。
②參加人員。社區矯正對象矯正小組中的司法所工作人員、社會工作者、監護人、保證人應當參加宣告。村(居)民委員會的人員、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人員、志愿者、網格員等可以參加宣告。公開宣告的,社會公眾可以旁聽。
③宣告執行程序。宣告由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宣告執行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a)宣布參加宣告的單位和人員;
b)核對社區矯正對象身份信息;
c)依序宣告以下事項: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有關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包括財產性判項執行情況);法律文書或者執行通知書確定的社區矯正期限;社區矯正對象應當遵守的規定、被剝奪或者限制行使的權利、被禁止的事項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后果;社區矯正對象依法享有的權利;矯正小組人員組成及職責;其他有關事項;
d)發放并簽收社區矯正宣告書。
④特殊情形。社區矯正對象因身體原因、不可抗力等無法到場接受宣告的,經社區矯正機構負責人批準,受委托的司法所可以派員到其住所、治療地或者采取遠程視頻方式組織宣告。
(5)制定矯正方案
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據裁判內容和社區矯正對象的性別、年齡、心理特點、健康狀況、犯罪原因、悔罪表現等具體情況,制定矯正方案。
①制定時限。社區矯正對象接受入矯宣告后五個工作日內。
②矯正方案內容。矯正方案應當包括社區矯正對象基本情況、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綜合評估結果、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心理狀態和其他特殊情況的分析、擬采取的監督管理、教育幫扶措施等內容。
監督管理措施應當明確有關禁止令、報告、會客、外出、遷居、使用電子定位裝置、接受信息化核查等事項的要求。教育幫扶措施應當包括教育矯正、心理矯正、公益活動以及根據矯正需要采取的必要幫扶等內容。
③征求意見、告知及調整。受委托的司法所制定矯正方案時,可以征求社區矯正對象、監護人、保證人的意見。矯正方案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措施以及違反規定的后果應當告知社區矯正對象、監護人和保證人。矯正過程中,應當根據分類管理的要求、實施效果以及社區矯正對象的表現、考核獎懲等情況,及時調整矯正方案。
(6)處理報告事項
受委托的司法所接收社區矯正對象報告,及時記錄、處理和管理。
①告知: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為社區矯正對象指定每次電話報告、當面(書面)報告的具體日期,告知定期報告的內容和應當及時報告的特殊事項及違反報告規定的后果。
②報告的處理:
a)社區矯正對象報告特殊事項后,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及時記錄,必要時可介入處置;
b)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指導社區矯正對象填寫《社區矯正對象情況匯報表》,對書寫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應責令退回重寫;
c)社區矯正對象不具備書寫能力的,可以由其監護人、保證人、家庭成員等代寫,或者經本人口述,由受委托的司法所記錄在案;
d)社區矯正對象因身體原因等無法到受委托的司法所當面報告的,經受委托的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家庭成員或者矯正小組成員代為提交書面材料,受委托的司法所將相關情況記錄在案。
③特殊情況處理:
a)社區矯正對象如未能定期報告或者未及時報告特殊事項的,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及時與其聯系;
b)社區矯正對象聯系不上的,應當及時聯系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保證人,告知有關情況并要求督促社區矯正對象立即報告;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保證人聯系不上的,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及時實地查訪;
c)經查訪發現社區矯正對象下落不明的,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立即組織查找,并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
④報告記錄管理。受委托的司法所要及時做好社區矯正對象電話報告記載,及時將社區矯正對象提交的書面報告收集歸檔并掃描入信息系統。同時,受委托的司法所還應當對報告的信息進行整理、分析,研判社區矯正對象動態,及時修改或調整矯正方案。
(7)提請會客審批
社區矯正對象因正當理由需要接觸其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控告人、舉報人,以及同案犯等可能誘發其再犯罪的人(社區矯正對象家庭成員的除外),應當提前三日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關材料。受委托的司法所審查后填寫《社區矯正對象會客審批表》報社區矯正機構審批。
(8)請銷假審批管理
受委托的司法所對確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社區矯正對象提出申請給予審批和報審的活動。
①向社區矯正對象宣傳請銷假的規定要求以及違反外出規定的后果。
②社區矯正對象申請外出時間在七日內的,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的當日填寫《社區矯正對象外出審批表》、簽署審核意見,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備案。超過七日的,由受委托的司法所審核后,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批準。經批準外出的,在司法所公示五個工作日。
③受委托的司法所一般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完成審核、批準,制發《社區矯正事項審批告知書》,告知其本人、監護人和保證人。因緊急就醫、處理突發的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務等,社區矯正對象可以通過電話通訊、實時視頻等形式申請,后補辦手續;受委托的司法所可以電話告知審批決定,并將外出事由、時間、目的地以及出行方式等事項記錄在案。
④在社區矯正對象外出期間,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通過電話通訊、實時視頻等方式實施監督管理。發現社區矯正對象違反外出管理規定的,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責令其立即返回,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并視情節依法予以處理。
⑤社區矯正對象銷假時,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審查社區矯正對象提供的其外出期間食宿、交通票據原件以及其他與外出事項、地點相關的文字、照片或者視頻等證明材料。
⑥社區矯正對象確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申請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應當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供相應證明。受委托的司法所審查后填寫《社區矯正對象經常性跨市、縣活動審批表》報社區矯正機構審批。審批通過的,在司法所公示五個工作日。在社區矯正對象跨市、縣活動時,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通過電話通訊、實時視頻等方式實施監督管理。
(9)提請遷居和執行地變更審批
受委托的司法所對符合遷居和執行地變更的社區矯正對象提出申請提請審批的活動。
①確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申請遷居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向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交書面申請,說明理由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司法所收到遷居申請應當及時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批準。審批通過的,在司法所公示五個工作日。
②社區矯正對象因工作、居所變化等原因申請變更執行地,一般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的三個工作日內,填寫《社區矯正對象執行地變更審批表》并簽署意見,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審批。審批通過的,在司法所公示五個工作日,并將社區矯正對象的工作檔案連同復印件送至社區矯正機構。
(10)禁止令執行
受委托的司法所對社區矯正對象提出的進入的特定區域或者場所申請,提請社區矯正機構審批。
①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通過集中教育、個別教育、通信聯絡、信息化核查、實地查訪等方式加強對宣告禁止令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管理。
②社區矯正對象因正當理由確需進入特定區域或者場所的,應當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關材料。受委托的司法所審查后填寫《社區矯正對象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審批表》報社區矯正機構審批。審批通過的,在司法所公示五個工作日。
③禁止令執行完畢的,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在期滿當日書面告知社區矯正對象。期滿當日是法定節假日的,可以簡化告知程序。
(11)通信聯絡與信息化核查
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個人生活、工作及所處社區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通信聯絡、信息化核查等措施,了解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情況和行為表現。
①司法所工作職責:
a)采取通信聯絡,并做好記錄;
b)采用定期或抽查方式,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信息化核查,獲取、查驗社區矯正對象身份、位置、活動等信息,防止其脫管失聯或違法犯罪;
c)工作人員定期或專門到社區矯正對象的家庭、社區、工作單位、就讀學校、就醫醫院等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訪問,了解和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情況和行為表現,并實時記載;
d)對核查工作中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通知相關負責人,并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e)受社區矯正機構委托對失聯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查找,并將組織查找的有關情況及時報社區矯正機構;
f)查找時應做好相關記錄,固定證據,查找過程中形成的資料應留存建檔。查找后應撰寫專題報告。
②核查內容。社區矯正對象活動情況:社區矯正對象工作、學習、生活、就醫、遵守禁止令等情況;社區矯正對象行為表現:社區矯正對象在社會生產、生活中的心理狀態、工作態度、生活方式及接受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等表現。
③核查頻次。通信聯絡:每周至少一次,重大活動和節假日期間,酌情增加;信息化核查:每天至少兩次,重大活動和節假日期間,酌情增加。
④核查要求:
a)核查時,應亮明身份,并及時做好工作記錄;
b)存在回避情形的應主動回避;
c)核查時,應當保護社區矯正對象的身份信息和個人隱私;
d)核查獲得的信息,只能用于社區矯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⑤異常情況的處置
a)社區矯正對象核查失聯:經通訊聯絡、信息化核查、實地查訪,仍查找不到社區矯正對象的,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及時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
b)失聯查找結果處置:查找到社區矯正對象后,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根據其脫離監管的情形提請社區矯正機構給予相應處置。
c)社區矯正對象存在心理障礙:核查發現社區矯正對象存在心理障礙,受委托的司法所要進一步調查了解,針對性進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導,必要時可修改、調整矯正方案。
d)社區矯正對象思想不穩定:核查發現社區矯正對象思想不穩定,受委托的司法所應及時了解情況,針對性開展思想教育,穩定社區矯正對象情緒,必要時可修改、調整矯正方案。
e)社區矯正對象發生矛盾沖突:核查發現社區矯正對象發生矛盾沖突,應及時介入,予以排解、疏導。
f)社區矯正對象生活困難:核查發現社區矯正對象生活困難,應針對性開展幫扶,最大限度地協助解決社區矯正對象的生活困難。
g)社區矯正對象可能重新犯罪:核查發現社區矯正對象有重新犯罪苗頭的,應及時查明原因,強化管理教育措施。發現有犯罪行為的,應及時報警。
h)社區矯正對象違規違法:核查發現社區矯正對象違規違法,在查明事實后,給予相應處置。
i)其他情形:核查過程中,社區矯正對象及有關單位或個人拒不配合的,應當記錄注明情況,并通知相關負責人及時處置。
(12)實地查訪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為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情況和行為表現,到社區矯正對象家庭、社區、工作單位、就讀學校、就醫醫院等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訪問。
①注意事項:
a)查訪時攜帶工作證件,并攜帶使用執法記錄儀和矯務通等;
b)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參與,其中至少一名為受委托的司法所專門國家工作人員;
c)查訪對象為女性的,可以安排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d)查訪對象為未成年的,其監護人必須在場;
e)存在回避情形的應主動回避;
f)查訪時,應當保護社區矯正對象身份信息和個人隱私;
g)查訪獲得的信息,只能用于社區矯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②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管理措施要求組織查訪。實地查訪人員可以是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員、社會工作者,也可以是矯正小組中的村(居)民委員會的人員、網格員、志愿者等。重點時段、重大活動期間或者遇有特殊情況,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有針對性地對社區矯正對象開展查訪工作。
③查訪對象包括社區矯正對象本人及以下人員:
a)社區矯正對象所在的村(居)委會負責人或社區群眾;
b)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保證人及其親屬;
c)社區矯正對象就讀學校的老師、同學,工作單位的領導、同事,就醫醫院的醫護人員等;
d)參與教育幫扶的社會組織相關人員;
e)矯正小組其他成員。
④查訪工作應了解核實以下內容:
a)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情況;
b)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情況;
c)社區矯正對象的家庭鄰里關系;
d)社區矯正對象的交友情況;
e)社區矯正對象的工作學習情況;
f)社區矯正對象有無不良嗜好;
g)社區矯正對象的思想動態;
h)社區矯正對象參加公益活動情況;
i)社區矯正對象遵守禁止令情況;
j)社區矯正對象保外就醫情況;
k)矯正方案落實情況;
l)社區矯正對象是否存在債務及涉訪涉訴矛盾糾紛情況;
m)了解其他相關情況。
⑤異常情況的處置。同(11)通信聯絡與信息化核查異常情況處置。
(13)使用電子定位裝置
對社區矯正對象使用電子定位裝置時,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填寫《社區矯正使用電子定位裝置審批表》,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審核。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加強對使用電子定位裝置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使用電子定位裝置期限屆滿,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及時評估,經評估仍有必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填寫《社區矯正使用電子定位裝置審批表》,并附評估合議材料,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審核。受委托的司法所對通過電子定位裝置獲得的信息應當嚴格保密,有關信息只能用于社區矯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14)教育幫扶
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充分利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的教育幫扶場所和有關條件,按照因人施教的原則,根據矯正方案有針對性地對社區矯正對象開展教育矯正活動。
①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裁判內容、矯正類別、犯罪類型、現實表現等實際情況,分階段開展入矯教育、矯中教育和解矯教育,組織實施普遍教育、分類教育和個別教育。
對接收和臨近解除社區矯正三十日內的社區矯正對象,分別開展入矯和解矯教育,其余階段開展矯中教育。矯正期限三個月以內的,應當視情形調整入矯、矯中和解矯教育時間。
社區矯正對象的入矯教育包括認罪悔罪、在矯意識教育等,矯中教育包括形勢政策教育、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心理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公益活動等,解矯教育包括矯正總結教育和安置幫教指導教育等。
②受委托的司法所可以采取集中教育與分散教育、分類教育與個別教育、線上教育與線下教育、課堂教育與現場教育相結合等方式,科學、系統、規范地開展教育矯正。
社區矯正對象因殘疾或者其他身體原因不適宜參加集中教育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受委托的司法所填寫《社區矯正對象免予集中教育審批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負責人批準。
③社區矯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及時開展個別教育,并做好記錄:
a)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b)個人、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的;
c)思想波動或者行為異常的;
d)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
e)請假外出的;
f)遷居和執行地變更的;
g)受到獎懲的;
h)其他需要開展個別教育的。
④受委托的司法所按照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可以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個人特長、勞動能力、健康狀況等情況,組織其參加公益活動,并鼓勵和支持社區矯正對象積極參與公益性社會組織,修復社會關系,培養社會責任感。
對社區矯正對象參加公益活動的情況,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做好記錄,存入其工作檔案。
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等規定,受委托的司法所依法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遇到暫時生活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提供臨時救助;對就業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幫助符合條件的社區矯正對象落實社會保障措施;協助在就學、法律援助等方面遇到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解決問題。
(15)考核獎懲
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認罪悔罪、遵守有關規定、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等情況,每月對其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調整矯正方案、實施分類管理和依法獎懲的依據。
①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嚴格執行社區矯正對象考核獎懲制度。社區矯正對象的考核結果與獎懲應當書面通知其本人,并予以公示,記入檔案。
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社區矯正對象實施表揚時,受委托的司法所填報《社區矯正表揚審批表》并附相關材料,報社區矯正機構審批。審批通過的,在司法所公示五個工作日。
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或者第三十五條規定,對社區矯正對象實施訓誡或者警告時,受委托的司法所填報《社區矯正訓誡審批表》或者《社區矯正警告審批表》并附相關材料,報社區矯正機構審批。審批通過的,在司法所公示五個工作日。
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社區矯正對象提請治安管理處罰時,受委托的司法所填報《提請治安管理處罰審批表》并附相關材料,報社區矯正機構審批。審批通過的,在司法所公示五個工作日。
⑤社區矯正對象被依法決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或者因涉嫌犯新罪、發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司法所應當及時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社區矯正對象被取保候審的,受委托司法所應當正常開展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工作。
(16)提請刑事執行變更審核
對符合減刑、撤銷緩刑等刑事執行變更情形的社區矯正對象,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及時填寫相應審核表并附相關材料,報社區矯正機構審核。
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社區矯正對象提請減刑時,受委托的司法所填寫《提請減刑審核表》并附相關材料,報社區矯正機構審核。社區矯正對象被裁定減刑的,在司法所公示五個工作日。
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社區矯正對象提請撤銷緩刑時,受委托的司法所填寫《提請撤銷緩刑審核表》并附相關材料,報社區矯正機構審核。社區矯正對象被裁定撤銷緩刑的,在司法所公示五個工作日。
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四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被提請撤銷緩刑的社區矯正對象需要同時提請人民法院決定予以逮捕的,受委托的司法所填寫《提請逮捕審核表》并附相關材料,報社區矯正機構審核。
(17)解除和終止
對解除矯正和終止矯正的社區矯正對象,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依法辦理解除和終止手續。
①受委托的司法所指導符合解除矯正的社區矯正對象在矯正期滿三十日前,作出個人總結,根據其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的表現等情況填寫《社區矯正期滿鑒定表》,與安置幫教工作部門做好銜接工作。
②社區矯正對象矯正期滿或者被赦免當日,受委托的司法所可以組織解除宣告。社區矯正對象矯正期滿當日或者被赦免當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及社區矯正對象因身體原因、不可抗力等無法到場接受解除宣告的,可以簡化程序。
③社區矯正對象監護人、保證人、家庭成員和其他人員報告社區矯正對象死亡的,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及時核實、及時收集相關死亡證明材料、及時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辦理其社區矯正終止手續。
(18)其他工作
做好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信息研判、檔案管理、報表統計報送、工作創新、新聞信息宣傳等工作。
(六)協同開展安置幫教和后續照管工作
1.目標要求
安置幫教工作機制進一步健全,相關部門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安置幫教政策進一步落實,安置幫教對象、后續照管對象更好地融入社會。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刑滿釋放人員重新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2.工作內容
(1)推動黨委政府安置幫教主體責任落實。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和相關部門的配合支持下開展安置幫教工作,每年定期匯報安置幫教工作情況以及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積極爭取地方黨委和政府支持。
(2)刑釋解矯前信息銜接。司法所通過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查看、下載轄區內預刑釋解矯人員名單,確定銜接人員名單和銜接日期,于1個月內(具有重新違法犯罪傾向、“三假”人員和危害國家安全罪犯要在5個工作日內)向監獄反饋;對重點幫教對象,還要將情況通報地方公安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
(3)開展入幫報到。司法所應當在安置幫教對象報到當日對安置幫教對象開展報到談話、簽訂幫教協議、進行入幫教育并制作《報到談話筆錄》,采集其基本信息、相關銜接信息均在5個工作日內并錄入安置幫教一體化平臺。
(4)建立幫教小組。司法所在服刑人員刑滿釋放或社區矯正 對象解除矯正后與村(社區)、家庭分別確定幫教責任人,成立幫教小組。對一般對象要以村(社區)為單位建立幫教小組,成員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員、村(社區)治保調解主任、網格員、幫教對象親屬和志愿者等。對重點對象要單獨成立幫教小組,成員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員、社區民警、村(社區)治保調解主任、網格員、幫教對象親屬和志愿者等。
(5)簽訂幫教協議。司法所在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后第一時間與其見面,在確定幫教責任人和為其建立幫教小組的基礎上與其簽訂幫教協議。對未按規定報到登記的應及時督促其辦理,并向公安機關通報。安置幫教對象拒絕簽訂幫教協議的,由司法所在《幫教協議書》注明,存檔備案并通報戶籍地公安機關。
(6)重點幫教對象通報列管。司法所制作《通報列管通知書》通報公安派出所將重點幫教對象納入實有人口管理,并將《通報列管通知書》上傳至江蘇省安置幫教信息系統。司法所加強與公安派出所溝通協調,及時了解轄區內刑滿釋放人員,特別是重點幫教對象的情況,同時對各自登記在冊的人員名單進行比對,發現有漏登漏報的要及時增補;發現刑滿釋放人員有重新違法犯罪苗頭的,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情況。
(7)開展研判分析。司法所在日常工作中要綜合監獄罪犯出監評估、社區矯正對象解矯評估結果及幫教對象既往歷史、日常言行、鄰里反映、跨部門數據共享等因素,開展多元比對,準確研判出潛在風險隱患。分析不良因素、幫教方向、個體建議,將直屬評估研判結果通報幫教小組成員,進行交叉驗證,作為調整幫教計劃的重要參考。結合系統評估的結果將安置幫教對象劃分為高、中、低三個重新犯罪風險等級,建立刑釋人員“綠、黃、紅”“三色”預警機制,將低指數人群列為重點關注對象,及時通報公安機關,統籌落實重點管控措施。
(8)“人戶分離”列管工作。戶籍地司法所核實安置幫教對象存在“人戶分離”情形時,通過發函或江蘇省安置幫教信息系統業務推送的方式委托居住地司法所進行“雙列管”,居住地司法所收到委托10個工作日內答復是否接受委托。接受委托的日常幫教工作由居住地司法所負責;社會救助、社會保障等由戶籍地司法所協助辦理。
(9)外出務工人員相關措施落實。對外出務工人員要落實幫教責任人,確保刑釋人員及其家屬與村(社區)保持聯系。要與務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建立溝通協作機制,加強配合,共同將教育、幫扶、管理工作措施落到實處,責任到人。
(10)下落不明處置工作。司法所發現重點幫教對象下落不明的,及時向當地公安派出所通報,由公安機關協助查找,落實相應措施。
(11)社會適應指數評估更新。司法所嚴格按照入幫、日常和即時評估的時間節點要求開展評估工作。安置幫教對象報到登記后一個月內,完成入幫評估。入幫1個月以后、3個月以內開展首次日常評估。幫教期內,低指數對象每3個月評估一次,高指數和重指數對象每半年評估一次。安置幫教對象遇重大變故時,立即啟動即時評估,快速掌握社會適應水平變化。
(12)做好跟蹤走訪幫教。幫教小組成員按照各自職責在規定時間內開展走訪工作,了解幫教對象的思想動態、工作、生活及家庭等情況,及時談心教育和幫困解難。走訪對象包括安置幫教對象本人,安置幫教對象的親屬、朋友、同事,居住地周邊群眾或其他對安置幫教對象日常生活、工作狀況有所了解的人員。走訪形式包括實地走訪、電話走訪、視頻走訪等形式。重點幫教對象每月至少走訪一次。一般幫教對象幫教期前三年每季度至少走訪一次,后兩年每半年至少走訪一次,走訪情況記錄在《安置幫教對象安置幫教工作記錄簿》上。重點幫教對象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事件時,幫教小組知情后及時走訪;在重大節日、重要時段必須及時走訪掌握情況。了解掌握本轄區安置幫教對象分布情況,掌握重點幫教對象基本情況、家庭情況及動態表現。
(13)解除安置幫教
①監所刑滿釋放的安置幫教對象和社區矯正機構解除社區矯正的安置幫教對象幫教期分別為5年和3年。
②安置幫教期滿由司法所按期解除幫教,登記在《委托幫教和解除幫教登記表》,并及時通知安置幫教對象。
③擬提前撤銷幫教的,司法所需征得安置幫教對象同意,上報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安置幫教機構審核同意。提前撤銷的時間和原因登記在《安置幫教對象檔案》上。
(14)建立安置幫教檔案。按一人一檔標準,在安置幫教對象報到接收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完成基本信息填寫,將相關材料存入個人檔案。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六表”“二書”“一函一筆錄”。檔案應當按照規定順序和統一文號編號、編目、編頁。一般幫教對象檔案保存期為10年,重點幫教對象檔案保存期為15年,均從安置幫教期限屆滿次年計算。到期銷毀的,應當報上級安置幫教機構核準。
(15)打造幫教陣地、司法所要加強安置幫教工作的陣地建設,根據各自情況因地制宜,打造具有地區特色、作用發揮突出的啟航驛站,將安置幫教對象的教育工作納入社區群眾中來開展面上的思想政治、法治道德和文化教育,通過隔三差五的提醒教育,引導其杜絕僥幸心理,繃緊守法之弦。
3.工作要求
緊扣降低復吸率,提高操守率的核心目標,不斷提升基礎工作質效,堅持問題導向,加大工作力度,確保照管率100%操守保持率100%。
(1)加強規范化建設
積極爭取區鎮街道黨委政府支持,進一步夯實基層工作的基礎,不斷深化智慧照管建設,加強學習和培訓,不斷提升后續照管工作規范化建設水平。
(2)落實照管跟蹤回訪
加強與戒毒所、派出所的銜接,確保解戒人員一個不漏。對1年內的照管對象跟蹤回訪每月不少于1次,對期滿1年的戒毒典型每季度不少于1次。照管對象期滿1年,除特殊情形外,原則上不得解除照管。
(3)做好幫扶救助工作
加強與人社、民政等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為照管對象提供免費的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幫助他們解決臨時性生活困難,促使他們順利回歸融入社會,實現照管對象就業率85%以上。
(4)發揮親屬支持作用
重視、引導后續照管對象親屬在照管服務中的作用,建立與照管對象的親屬的溝通平臺,采集親屬的通信聯絡方式并經常保持聯系,爭取照管對象親屬的支持配合、發揮親情幫教的作用。每季度召開親屬座談會不得少于1次,積極宣傳相關政策,傳授防復吸技巧,征求對后續照管的意見或建議。
(5)做好典型培育工作
加強典型培育工作,明確培育責任人,強化責任和措施落實。培育對象期滿1年后,未出現異常情況,不得通報公安機關作為重點人員列管。
(6)發揮典型引領作用
依托禁毒宣傳陣地開展禁毒宣傳活動,組織戒毒典型發揮引領作用,組建志愿者團隊,建立工作機制,積極開展特定節日或者重大安保活動期間的各類宣傳、服務及志愿活動,并將書面、影像資料及時收集整理歸檔。
(7)做好損害修復工作
在社康裁定的全覆蓋的基礎上,開展致力于對受損的社會關系進行整體修復,恢復和諧融洽的社會關系以及重塑健康人格,提升幫扶引導的向心力。
(8)深化融合發展模式
加強與派出所溝通交流,找規律、建機制,明確工作分工,在創新舉措、社會宣傳、重點工作等方面融合性、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不斷健全融合發展的工作機制。
(9)不斷提升社會參與度
爭取區鎮街道黨委政府支持,將后續照管工作納入地方社會治理體系。建立戒毒所、司法所、照管對象家屬三位一體的聯動平臺,融合各種社會力量和資源,推動后續照管工作的高質量發展。
(七)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工作
1.目標要求
基層司法行政部門要始終緊緊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積極探索社會治理新路徑,充分發揮各項職能,參與健全完善城鄉社區治理體制,有效增強治理能力,全面形成多元共治體系,使城鄉社區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水平顯著提升。
2.工作內容
在地方黨委政府領導下,努力推動鎮(區、街道)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轄區調解組織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一站式”平臺融合對接,推進“網格+普法”“網格+調解”“網格+法援” 、“村(社區)法律顧問+法律明白人”等法治惠民實踐,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工作。
(1)推動鎮(區、街道)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轄區調解組織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一站式”平臺融合對接
工作內容:堅持和發揚新時代“楓橋經驗”,充分發揮村(社區)黨組織在基層矛盾糾紛化解中的領導核心作用,持續打造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一站式”平臺,促進各種解紛方式主體銜接、制度銜接、程序銜接、效力銜接。推動自治、法治、德治有機結合、銜接互補,不斷厚植基層共治善治的群眾基礎和社會氛圍。
(2)推進“網格+普法”“網格+調解”“網格+法援”“村(社區)+法律明白人”等法治惠民實踐
工作內容:深入開展“三官一律一員”進網格等活動。常態化組織人民調解員進行專業化、 多元化、有針對性的法律培訓,提升法律素養和調解技巧。
堅持以法治需求為基點,不斷優化普法資源配置,多渠道、多層次精準收集匯總基層組織和群眾的法治需求,實施集中分析研判,明確網格不同類型的普法任務和服務重點,實現普法服務供給與群眾法治需求的無縫對接,將法律援助、普法宣傳、人民調解等法治服務送到群眾身邊。
深化“1名村(居)法律顧問+N名法律明白人”工作要求,持續推進“千名顧問答千問”活動,法律顧問對“法律明白人”的傳幫帶,將指導、培訓“法律明白人”參與法治實踐納入村(居)法律顧問職責范圍,吸收“法律明白人”共同參與村規民約修訂、公共事務管理法律審查等工作,推動基層群眾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自我教育水平的提高。
(八)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其他工作
1.目標要求
充分發揮“法治民意直通車”作用,推動立法更好地體現民意、集中民智、服務民生,促進良法善治。充分保障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推進司法民主,有效發揮人民陪審員制度優勢,進一步提升人民陪審員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保障公民依法參與審判活動,促進司法公正。
2.工作內容
引導公眾積極參與立法草案征求意見活動;協助做好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
(1)引導公眾積極參與立法草案征求意見活動
建立立法民意征集區,組建立法民意團,設立立法民意箱,廣泛收集群眾立法建議和意見。負責轄區內基層立法聯系點推薦和意見征詢、協助調研、法規規章實施情況反饋等日常聯系工作。組織收集對立法規劃草案、法律法規草案、決定決議草案提出的意見建議。對收集的意見建議進行分析研判,做好匯總、上報和答復工作。按要求完成縣司法局交辦的立法民意征求工作。
(2)協助做好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
①選任方式
以隨機抽選為主,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為輔。
a)隨機抽選。配合縣司法局會同法院、公安機關從轄區內年滿二十八周歲的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擬任命人民陪審員數五倍以上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
b)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可以由本人直接向轄區司法所或縣司法局提出書面申請,也可以由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推薦。
通過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產生的人民陪審員人數不得超過擬任命人民陪審員人數的五分之一。
②資格審查、確定擬任人選
a)協助縣司法局會同法院、公安機關依照《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對隨機抽選、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考察;
b)協助縣司法局會同法院從隨機抽選且通過資格審查并經其本人同意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候選人名單中,隨機抽選確定相應名額的人民陪審員擬任人選。從通過資格審查的人民陪審員申請人和被推薦人中確定相應名額的人民陪審員擬任人選。如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人數超過擬選任人數的,在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和被推薦人中通過隨機抽選確定擬任人選;如通過資格審查的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人數不足的,從隨機抽選且通過資格審查并經其本人同意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候選人名單中隨機抽取進行補充。
③公示、任命、宣誓
a)縣司法局會同法院、公安機關向社會公示擬任命人民陪審員名單,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b)經公示后確定的人民陪審員擬任人選,由如東縣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如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c)如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通過后,如東縣人民法院會同縣司法局組織人民陪審員舉行公開就職宣誓儀式。
(九)完成法律法規賦予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務
五、工作保障
(一)隊伍建設
1.組織機構
根據基層法治建設實際和人民群眾對基層公共法律服務的需求設置司法所,司法所實行所長負責制。
2.人員配備
(1)司法所政法專項編制實行單列,專編專用,按照黨和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管理。
(2)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采取招錄、聘用、政府購買服務、發展志愿者隊伍等多種方式,配足配強司法所辦公輔助人員。按不低于1:15標準配備專職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不低于1:50標準配備安置幫教社會工作者,鎮(區、街道)專職人民調解員不少于2名,配備司法協理員(專、兼職)不少于1名。
3.人員要求
(1)司法所工作人員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以及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能力;司法所新錄用公務員應為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法律專業人員。專職人民調解員和專職社會工作者根據縣司法局的要求進行選任。
(2)縣司法局根據司法所工作實際,建立健全司法所工作人員職位崗位準入規定。
(3)司法所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著裝規范,儀表端莊,舉止文明。
4.人員管理
(1)司法所政法專項編制實行單列,專編專用,按照黨和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管理。鎮(區、街道)不得混用、擠占、挪用司法所政法專項編制,司法行政干警未經縣司法局同意,不得轉任、借調至其他工作崗位。司法行政干警在基層服務年限滿5年,經縣司法局黨組研究同意后,方可參加各級遴選,參加縣司法局機關遴選原則在基層服務年限滿3年,確保基層干警隊伍穩定。
(2)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序招錄、選調司法所工作人員,優化年齡結構和知識結構。
(3)鎮(區、街道)采取招錄、聘用、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配備不少于2名專職調解員、1名司法協理員,由司法所統一管理。
5.人員培訓
(1)培訓要求
①對新錄用的司法所工作人員進行崗前培訓;
②基層司法行政干警每年參加培訓累計不少于5天或者50小時;
③加強專職調解員和專職社工的專項業務培訓,開展政策法規、法律知識、業務技能、紀律作風、職業道德、保密制度等教育培訓,確保每年教育培訓不少于3天。
④應支持司法所工作人員在職攻讀學歷學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鼓勵立足崗位成長成才。
(2)培訓內容及形式
①培訓應適應依法治縣新要求和人民群眾新期待,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第一位,重點加強對司法所工作人員政治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崗位技能和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訓,著力提高司法所隊伍履職服務水平;
②培訓可通過精準化培訓、專業化訓練和實戰化教學等形式,廣泛開展崗位練兵和技能比武等活動,采取“上掛下派”“互幫共建”“跟班學習”等形式開展掛職鍛煉,培養一批崗位能手和業務骨干,努力提升司法所隊伍整體素質。
③積極鼓勵司法所工作人員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不斷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員中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員比重。
(二)基礎設施
1.業務用房
(1)司法所業務用房相對獨立,功能設置科學,布局合理,方便群眾;
(2)司法所業務用房建設內容與其擔負的業務職能相適應,包括公共法律服務接待大廳、法律事務接待用房、法律援助業務用房、調解業務用房、社區矯正業務用房、安置幫教業務用房、普法依法治理業務用房和資料檔案用房等,滿足工作需要;
(3)推進司法所分類建設。根據鎮(區、街道)常住人口、轄區面積、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法治需求等因素,設立大型司法所3家,中型司法所9家,小型司法所3家。按照省廳《江蘇省司法所分類建設標準(試行)》、南通市司法局《關于全面推進全市司法所分類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中關于司法所分類建設標準要求,大型司法所業務用房面積不低于400平方米,中型司法所業務用房面積不低于300平方米,小型司法所業務用房面積不低于200平方米。
2.設施裝備
應按照現行縣司法局基本業務裝備配備指導標準,配備必要的辦公通訊設備、執法執勤設備、交通工具和滿足服務群眾需要的其他設施裝備。
3.外觀標識
按照2019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出臺的《司法所外觀標識規范》要求,規范司法所外觀標識。
(三)工作經費
1.經費保障
司法所人員經費,日常運行公用經費,調解、普法依法治理、基層公共法律服務、社區矯正、安置幫教等辦案(業務)經費、業務裝備經費和基礎設施建設經費等支出應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2.經費使用
各項經費應嚴格管理,按程序審批,合法合規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信息化建設
1.基本要求
(1)司法所具備信息化工作所需的硬件與軟件環境;
(2)司法所信息應用系統滿足與司法行政及其他存在業務協同關系的信息系統的集成對接要求。
2.信息系統功能
(1)司法所管理信息系統具有對司法所的組織機構、人員隊伍、基礎設施、業務工作和規章制度等信息采集、統計和管理功能,基層司法行政工作交流功能,以及綜合查詢統計分析功能;
(2)其他業務應用系統具有對司法所承擔的業務工作記錄、信息采集和動態管理等功能。
3.信息系統應用
(1)司法所明確信息系統的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及維護人員;
(2)工作人員應熟練掌握信息系統應用,提高工作質效。
4.管理維護
(1)定期對信息系統進行維護更新,保證信息的及時、準確和有效;
(2)信息系統使用和維護符合國家信息安全相關規定和要求。
(3)對無人律師崗、遠程公證平臺等自助設備要做好日常維護,滿足老百姓日常使用需求。
5.統計分析
(1)按照相關要求進行數據采集錄入,保證信息采集及時準確;
(2)對各項業務數據定期進行匯總分析,制定工作預案、提出工作意見建議報鎮(區、街道)黨委政府和縣司法局。
六、工作制度
(一)所務管理
1.崗位目標責任制度
應結合司法所承擔的職能任務和本所實際,明確目標、細化任務、科學分工、責任到人。
(1)負責縣司法局和鎮(區、街道)黨委政府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所內崗位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人;
(2)所長負責本所全面工作,依據法律和上級業務部門的規定,組織干警正確行使司法所的工作職責。抓好政治和業務學習;部署和下達工作任務;組織對疑難案件的討論;決定本所重大事項;協調內外關系;代表本所向鎮(區、街道)黨委政府、縣司法局建議反映重大業務問題;抓好基礎設施標準化工作制度化、業務規范化、管理科學化、決策民主化建設;
(3)司法所干警要團結友善,互相關心;協助所長工作,實施工作計劃,積極主動承辦各類案件;要努力學習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勝任本職工作;嚴格依法辦理各類案件;服從領導、團結同志、遵紀守法,自覺執行各項工作制度;堅守工作崗位,積極完成份內工作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4)司法協理員在所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為鎮(區、街道)法治政府建設、社區矯正、安置幫教、法律援助、人民調解、公共法律服務等工作提供輔助支持。
2.值班接待工作制度
(1)日常工作實行值班接待制度,并配合做好黨委政府其他中心工作;
(2)每個工作日安排值班人員值班,負責上傳下達及法律咨詢、人民調解等接待工作,做好領導帶班值班事務性工作;
(3)值班人員應堅守工作崗位,對群眾反映的問題區分不同情況,及時作出相應處置,做到件件有記錄,事事有交代;
(4)值班期間,遇有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主要領導及相關主管部門匯報,并作出相應的應急處置;
(5)值班人員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3.工作例會制度
每月定期召開司法所工作例會,傳達貫徹上級司法行政工作會議和有關文件精神;總結本月工作完成情況,部署下月工作任務;對本轄區內法治建設、矛盾糾紛動向、特殊人群管理工作情況、法律援助工作情況、法治宣傳和法律服務需求內容等進行分析研判;討論決定本所重要工作事項。
根據情況可邀請縣司法局或鎮(區、街道)黨委政府領導參加。
4.請示報告制度
(1)定期向縣司法局和鎮(區、街道)黨委政府請示匯報工作;
(2)遇到重大問題和重要情況,及時請示報告;
(3)請示報告工作有詳細記載,相關情況必須匯報清楚。對上級的指示要求認真記錄,及時傳達落實。
5.檔案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各類工作檔案(重大決策、社區矯正、人民調解),按照相關規范要求及時收集整理和立卷歸檔,有條件的可同時建立電子檔案,明確專人負責,分類妥善保管。
6.保密管理制度
認真遵守和嚴格落實各項保密制度,嚴守國家秘密,不應泄露秘密文件資料信息,不應泄露有關商業秘密和當事人隱私等信息。
7.應急處置制度
(1)結合工作實際,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等情況作出研判預警,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內容一般包括風險隱患分析、處置工作程序、響應措施以及相關單位聯絡人員和電話等;
(2)發生突發事件,如實及時向縣司法局和鎮(區、街道)黨委政府報告,并迅速按預案處置。
8.建立廉潔自律制度
司法所工作人員必須自覺遵守《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公務員行為規范》《新時代政法干警“十個嚴禁”》等有關規定,不得接受工作對象的禮金、禮品、有價證券和吃請;嚴格遵守免費咨詢、免費調解、免費服務的規定,不得有任何有償服務行為。
(二)監督評價
1.所務公開制度
(1)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及時更新公開信息,提升司法所工作透明度;
(2)公開工作職能、工作流程和工作規則,以及司法所工作人員職責、職務和聯系方式等內容。
2.工作評價制度
(1)堅持以人民滿意為標準,科學制定符合基層工作實際的司法所工作評價體系;
(2)司法所應持續關注服務對象及社會公眾對司法所工作的評價情況,確保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得到及時有效反饋,持續推進司法所工作創新發展;
(3)有條件的司法所可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第三方平臺等多種方式開展評價,努力打造人民滿意的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