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領導和協調全縣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擬訂和管理全縣各類統計調查制度,起草我縣統計工作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指導全縣統計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核算全縣及鎮(區、街道)地區生產總值,匯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縣情縣力普查計劃、方案,組織實施全縣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縣情縣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農業、工業、建筑業、批發零售業、住宿餐飲業、房地產業及其他服務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公布科技、教育、文化、旅游、衛生、體育、金融、交通運輸、郵電、社會保障、公用事業、地質勘查等全縣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基本單位、能源、投資、人口就業、社會發展、人民生活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公布資源、房屋、環境保護、對外貿易、對外經濟、財政、稅收、就業、婦女兒童、基本單位登記注冊等全縣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實施推動高質量發展、基本公共服務等各類統計監測評價,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
(七)依法審批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和推進各部門、各行業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基礎建設。
(八)建立健全統計數據全程質量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
(九)建立并管理全縣統計信息化系統,組織實施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統計信息資源的整合共享和開發應用,協調和指導全縣現代化統計體系建設。
(十)落實全縣統計法治監督責任,組織管理全縣統計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為,組織指導全縣統計信用體系建設。
(十一)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十二)加強和推進統計隊伍建設,協助管理鎮(區、街道)統計人員。
(十三)協助管理省統計局駐本縣調查機構。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